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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效能告誡暫行辦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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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效能告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市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完善監督機制,進一步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關效能告誡,是指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及管理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但不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一定程序給予懲誡的一種教育手段。

  第三條 實施機關效能告誡,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錯必糾、重在教育的原則。

  第二章 機關行政效能告誡範圍

  第四條 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效能告誡:

  (一)不認真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委、市政府決定、命令的;

  (二)因決策失誤而貽誤工作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要求相對人承擔義務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按規定的工作時限和標準要求辦理有關事項或作出明確答覆的;

  (五)自律意識淡薄,不遵守機關管理制度的;

  (六)工作作風粗暴、服務態度差的;

  (七)工作中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虛報浮誇的;

  (八)在工作人員違紀違規問題被查處時,設置障礙、提供偽證、干擾調查,給查處工作造成困難的;

  (九)故意刁難、打擊報復舉報人和投訴人的;

  (十)其他違反有關規定,需要給予效能告誡的。

  第五條 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及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機關效能告誡:

  (一)對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命令、指示和重大政策措施不認真執行、落實不力的;

  (二)對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無正當理由拖延不辦或未按要求完成任務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首問負責制、掛牌上崗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崗位值班制等機關行政效能建設基本制度以及監督不到位的;

  (四)機關辦事職責不清,互相推諉,效能低下,群眾反映強烈的;

  (五)未按規定建立政務公開制度,該公開的事項不公開的;

  (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年度內累計被投訴3起以上(含3起),並調查屬實的;

  (七)對群眾投訴件、領導批辦件和上級部門轉辦件,不認真查辦,不及時處理,或者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包庇袒護的;

  (八)對基層和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對機關工作人員疏於管理,紀律松馳,作風散慢,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其他需要給予效能告誡的。

  第三章 機關行政效能告誡主體和實施程序

  第六條 對需要給予機關效能告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市紀委(監察局)作出。

  對單位及科級(含科級)以上領導幹部給予機關效能告誡的,由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調查后建議市紀委(監察局)作出;對科員(含科員)以下幹部或工勤人員需要給予機關效能告誡的,由其所在單位作出,也可由市紀委(監察局)直接作出。

  第七條 對應當給予機關效能告誡的,由市紀委(監察局)向被告誡人或其所在單位下發《效能告誡通知書》。作出效能告誡決定時,要指派專人與被告誡對象談話,指出存在問題,責令寫出書面檢查。《效能告誡書》及其它效能告誡材料存入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文書檔案,並按幹部管理權限抄送組織、人事等相關部門。

  第八條 受到機關效能告誡的對象對效能告誡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誡書》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請複核。受理機關應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0天內,做出維持或撤銷效能告誡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複核期間不停止原效能告誡的執行。

  第四章 機關行政效能告誡結果的運用

  第九條 機關行政效能告誡實行累計逐級追究制度。年度內同一分管領導分管的部門工作人員,受效能告誡累計3人次的(含3人次),應給予該分管領導效能告誡一次;同一單位的工作人員受效能告誡累計5人次(含5人次)的,給予該單位主要負責人效能告誡一次,同時給予該單位效能告誡一次。

  第十條 年度內單位被效能告誡1次的,在全市公開通報批評。被效能告誡2次的,年終取消該單位各種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一條 單位連續兩年受到2次以上(每年2次,含2次)效能告誡的,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組織調整。

  第十二條 機關工作人員在一年內被效能告誡1次的,年終考核不能評為優秀;被效能告誡2次的,年終考核不得定為稱職;被效能告誡3次或者跨年度累計被效能告誡4次的,年終考核定為不稱職,所在單位應調整其工作崗位,對符合辭退規定條件的,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第十三條 受到機關行政效能告誡的單位或個人評優評先、年終考核等事宜,由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與組織、人事等部門具體負責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人民團體及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適用問題由市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共產黨三亞市委辦公室、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4年4月9日印發的《三亞市機關效能告誡暫行規定》(三辦發〔2004〕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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