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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生局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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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生局規章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關於加強機關工作制度建設的若干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進一步轉變機關工作作風,密切黨群、干群、機關與基層的關係,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促進全體幹部職工廉潔自律、勤政為民,建立快捷優質、依法行政、運作高效的辦事機構,根據各級效能建設的有關規定,結合計劃生育工作實際,我局重新修訂完善機關工作制度。請局機關和下屬單位全體幹部職工遵照執行。

  二○○五年八月

  首問負責制

  1、基層或外單位來人來電諮詢、辦事,第一個接待、接聽的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

  2、首問責任人必須做到熱情接待、耐心聽講、用語文明、服務周到,不準推諉、不準不理不睬。

  3、服務對象詢問或辦理有關事項,屬於首問責任人職責範圍內的業務,能辦的要馬上辦;材料齊全但不能馬上辦理的,要及時受理登記並開具“受理回執單”;對材料不全的,要發給一次性告知單,解釋有關辦理事項及需攜帶或補充的材料;不屬於首問責任人職責範圍內的事,要主動聯繫承辦股室和經辦人,提供儘可能的幫助。

  4、屬於業務不明確或首問責任人不清楚承辦責任股室的,首問責任人應及時請示領導,幫助落實承辦股室和承辦人。

  5、辦理事項不屬於計生系統職責範圍的,首問責任人要耐心做好解釋工作。

  6、違反首問負責制的個人,要向服務對象賠禮道歉。一年內第一次違反的要作書面檢討,給予誡勉教育;兩次違反的要予以效能告誡,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三次違反的給予行政警告以上紀律處分、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

  一次性告知制度

  1、對前來辦事的服務對象,如其提供的材料不全不能當場辦理的,相關股(站、隊)承辦人要一次性告知所辦事項需要的材料、辦理的程序、辦結的時限等。

  2、對服務對象要求辦理的事項,按規定不能辦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其不能辦理的原因及依據。

  3、承辦人未做到一次告知服務對象而被投訴的,要向服務對象賠禮道歉。一年內第一次違反的要予以效能告誡,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有二次違反的給予行政警告以上紀律處分,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

  效能告誡制度

  一、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一年內第一次給予誡勉教育,第二次給予效能告誡。

  1、不按時上班、提前下班者;

  2、上班期間玩電腦、聊天,用辦公電話辦私事,外出辦私事不請假;

  3、違反效能建設制度的有關規定,但尚未造成不良影響者;

  4、服務對象到機關辦事,其手續齊全,符合規定而有關工作人員不給予即時辦理;

  5、不能在規定時限之內辦好又不能說明原因或告知辦事時限者;

  6、無故或有意刁難造成服務對象辦一件事跑兩趟以上者。

  二、工作人員一年內被效能告誡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一年內被效能告誡兩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稱職;一年內累計被效能告誡三次的,年度考核評為不稱職;經教育無效多次被效能告誡的給予行政警告以上紀律處分。

  三、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給予紀律處分的,可給予效能告誡。

  四、對個別人員工作不積極、不負責任、作風散漫以及群眾意見大的,經局務會集體研究可以給予效能告誡。

  服務承諾制度

  為改進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縣計劃生育局、計生服務站、流動人口計生管理站、計生稽查隊本着“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向社會公開承諾如下:

  1、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辦理生育服務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和其他計生手續做到及時高效,不推諉、拖延和刁難。

  2、不借發證、審核計生證明和檢查、考核之機吃、拿、卡、要,接受錢、物。

  3、不以計劃生育為名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或搭車收費。

  4、不濫用職權,不包庇袒護,不徇私舞弊。

  5、依法行政、文明執法,自覺維護育齡群眾的合法權益。

  6、積極為基層、為群眾提供優質服務,杜絕“臉難看、門難進、話難聽、事難辦”現象的發生。

  7、嚴格按操作常規開展計生技術服務,避免造成技術事故、責任事故。

  8、堅持實事求是、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不開假證明、不錯批簽發證件、不做假手術、不報假數字。

  考勤制度 1、局機關及下屬單位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機關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隨便離崗、不無故缺勤。

  2、上班時間10分鐘內為簽到時間,所有工作人員必須自覺、如實地簽到,並註明時間,不得代簽。

  3、上班時間10分鐘以上、15分鐘以內未到位的,視為遲到;提前下班不足15分鐘的,視為早退;擅自離崗超過半小時或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的,視為缺勤。

  4、上班后10分鐘各單位負責簽到工作的股室必須收回簽到表,統計考勤情況,並在人員去向示意牌上標明去向。負責考勤的同志必須認真負責、堅持原則,每月統計匯總公布一次。

  5、上班期間因公或因私確需外出的,各股(站、隊)負責人須向局分管領導報告;局副職領導須向局長報告;局機關各股室人員須向股室負責人報告;下屬單位人員須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否則視為擅自離崗。

  6、因有事、有病不能上班的必須事先請假,並按請銷假制度辦理有關手續,否則視為缺勤。

  7、凡統一組織的集體活動和集中學習時間,原則上不得請假,特殊情況需請假的,一般幹部職工按級向局分管領導請假,中層以上幹部按級向局長請假。個人未經批准擅自不參加的視為缺勤。

  8、遲到、早退2次視為缺勤半天,扣除當月出勤津貼一半;每月無故遲到、早退3-4次或缺勤1天的,取消其本人當月出勤津貼;每月無故遲到、早退超過4次或缺勤超過1天的,除取消其本人當月出勤津貼外,還扣除縣當月福利補貼。

  9、考勤情況作為幹部、職工年度考核和評選先進的依據。對無故遲到、早退、擅自離崗或缺勤給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給予紀律處分。一次的給予批評教育;二次(缺勤半天)責令在股(站、隊)作書面檢查;三次(缺勤1天)在全局幹部職工大會上作檢查,並給予行政效能告誡一次;超過四次(缺勤1天以上),給予行政警告以上處分、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不稱職;連續缺勤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缺勤超過30天的,給予開除公職(或辭退)。

  10、凡因缺勤影響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給予嚴肅追究責任。

  請銷假制度

  1、局機關及下屬單位工作人員因事、因病無法正常上班的要及時請假,按權限報批。

  2、局機關各股室工作人員請假半天的,由股室負責人審批;請假1天的,經股室負責人同意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分管領導向局長報告;請假2天及以上的,經股室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同意后,報局長審批。

  3、局機關各股室負責人請假半天的,報分管領導審批;請假1天及以上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報局長審批。

  4、局領導請假按縣委、縣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幹部請銷假制度的通知》(惠委綜〔2000〕47號)文件規定執行。其中:正職領導請假,經縣分管領導和縣長同意,報縣委書記審批。副職領導(含非領導職務),凡請假1天的,由正職領導審批;請假2天的,經正職領導同意后,報縣委或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請假3天及以上的,經正職領導和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報縣長審批。

  5、下屬單位負責人請假半天的,由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1天及以上的必須經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報局長審批。其他工作人員請假不超過2天的,由單位負責人審批;請假不超過3天的,由單位負責人同意后報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超過3天的,由單位負責人和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報局長審批。

  6、請假超過1天的均要如實填寫《請假單》,並按權限審批。凡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按缺勤處理。如遇特殊情況未能事先請假的,經領導同意后,要在一星期內補辦請假手續。請假期滿要及時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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