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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內部控制制度評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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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內部控制制度評審實施辦法 標籤:三項制度

  學院內部控制制度評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評審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原國家教委第24號令)和我校《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內控制度”)評審,是指學校審計處依法對校內有關部門和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出評價。

  第三條 內控制度評審的目的,是通過對內控制度的審查和評價,促使被審計單位加強內部管理,從根本上減少和防止弊端產生的可能性,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學校審計處對貨幣資金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與核對銀行賬及支票、收據、印鑒的保管與使用等不相容職務是否分離;

  (二) 貨幣資金收付業務是否都由領導審批授權;

  (三) 貨幣資金收付業務和財務處理是否經過嚴格審核;

  (四) 收、付款業務是否在原始憑證上簽字蓋章,並及時足額入賬,做到日清月結;

  (五) 會計與出納是否定期核對日記賬與總賬,主管會計是否定期與銀行對賬、編製銀行存款調節表、調整未達賬項,稽核人員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地監盤庫存現金,庫存現金的數額是否超過規定限額;

  (六) 出納主管的現金和銀行單據的收付保管是否限制他人接近,現金收付是否集中辦理並及時解交銀行;

  (七) 是否周密地計劃預期收入和所需支出、借款的數量和時間,以及用於短期投資的資金。

  第五條 學校審計處對存貨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存貨的採購、驗收、保管、發貨、裝運、付款、盤存等職務是否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並建立崗位責任制;

  (二) 存貨的購入、發出是否經過授權和嚴格的審批手續;

  (三) 存貨的辦理過程中是否經過採購計劃、銷售計劃、合同、入庫單、發貨單、領料單和賬簿記錄等方面的審核;

  (四) 存貨的購銷是否與對方簽訂有效的經濟合同;

  (五) 是否設置獨立的存貨驗收部門,所有採購的存貨是否根據合同進行嚴格的驗收,包括核點數量、檢測質量、出具驗收單等;

  (六) 是否對存貨進行定期盤點與稽核,保證財會部門與倉庫的賬賬、賬實一致;

  (七) 是否及時辦理貨款的結算與清理手續,對延期未付或遲收貨款的存貨是否查明原因並及時解決;

  (八) 各項存貨的交易是否及時入賬。

  第六條 學校審計處對應收款項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接受客戶訂單、調查信用、批准信用、填制銷貨通知、發運商品、結算開單、辦理銷售退回、折讓、收取貨款、會計記錄和核對賬目等職務是否分離,並明確各自的職責;

  (二) 是否實行銷貨合同制,根據合同規定的名稱、數量、品種、規格和供應期發貨,並根據合同規定的收款方式和時間及時收回貨款;

  (三) 採用賒銷方式售貨時,是否對購貨單位的信用進行了調查,對不符合賒銷標準的購貨單位是否採用現銷制;

  (四) 是否根據銷貨訂單發貨,並以發貨單或送貨單作為產成品減少的原始憑證;

  (五) 是否根據有關單據和發票及時辦理銷貨款的入賬手續;

  (六) 是否定期編製客戶欠款分析表,及時催繳貨款,按期收回併入賬;

  (七) 應收賬款的壞賬註銷是否經有關部門審批;

  (八) 應收票據的保管與經管現金或一般會計記錄是否分離,票據的承兌是否經保管票據以外的主管人員批准,違約票據的沖銷是否經主管人員批准。

  第七條 學校審計處對固定資產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固定資產的購置、調出、出售、報廢、對外投資等是否經有關部門授權和審批並履行相應的手續;

  (二) 新增固定資產在交付使用時,有關部門對其數量、規格、名稱、出廠或建成日期、備品備件、原始價值、性能、新舊程度等是否逐項驗收,並確定其年限、折舊率,同時填制“固定資產驗收清單”交財會部門入賬,固定資產的出售和對外投資是否對其性能和新舊程度進行檢驗;

  (三) 固定資產的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和財會部門是否對增減的固定資產在卡片、明細賬和總賬上進行平行登記,是否定期進行固定資產折舊的核算;

  (四) 是否建立固定資產的歸囗、檢修和調撥移動等管理制度;

  (五) 是否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固定資產盤點,是否及時處理盤虧盤盈。

  第八條 學校審計處對對外投資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投資管理部門是否提出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確定投資立項的依據、所需資金、投資時間、預計效益及回收期;諮詢部門或其他部門是否對發行證券單位或接受投資企業的信譽和經濟實力進行調查;財務部門是否會同投資管理部門對投資所需資金的籌集進行可行性分析;實物投資是否對接受投資的項目進行可信性論證;投資項目報告書或立項報告是否經主管領導審批;

  (二) 是否通過投資計劃的編製、執行和檢查對投資進行控制,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是否經過領導審批;

  (三) 短期投資是否對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進行了分析,長期投資是否對接收投資企業行使所有者的監督權、決策權和投資回收的控制權;

  (四) 是否定期對投資效果進行分析,提出投資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五) 是否建立了相關的資產、資金和有價證券收、付制度;

  (六) 是否實行投資的總分類核算、明細分類核算,定期與原始憑證和管理部門的實物賬核對,並通過清查盤點實物進行核實,由稽核人員抽查監督;

  (七) 股票和債券是否由獨立於投資授權人、投資記賬員與出納員之外的專人保管,並有嚴格的防火、防盜具體措施,是否由內部審計人員或不參加與投資業務的其他人員定期檢查其存在性和賬實是否相符。

  第九條 學校審計處對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購入無形資產是否進行了市場調研並編製了可行性研究方案,購入計劃是否經最高管理部門批准;

  (二) 是否對協商價格的合理性進行了審核和深入調查;

  (三) 是否通過合同方式進行了購入與轉讓;簽訂合同時,是否審查了無形資產的證明文件、有效期和手續的齊備性;

  (四) 取得的無形資產是否根據有關憑證及時入賬;

  (五) 是否對每期攤銷和期末餘額定期進行複核,查明攤銷期限是否合理,攤銷額計算是否正確;

  (六) 無形資產的轉讓是否經最高管理部門批准,作價是否合理,轉讓的收入是否及時入賬。

  第十條 學校審計處對流動負債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流動負債的經辦人員、記錄人員和業務審批人員是否進行了分工;

  (二) 導致負債的業務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金額較大的流動負債業務是否經業務主管人員專門批准或授權執行;

  (三) 所發生的流動負債業務是否及時入賬;

  (四) 是否由專人定期核對流動負債業務、實有數額及到期日的真實性。

  第十一條 學校審計處對長期負債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舉借長期債務是否有借債使用計劃、歸還計劃;最高管理機構是否制訂舉債政策及內部審批程序,審慎地作出借債決策,並與債權方簽訂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與權利;

  (二) 舉債投資是否進行了可行性研究,明確款項的數額、用途,測算預期收益,決策后授權財務部門執行;財務部門是否向金融機構提交借款申請,說明借款原因、用途、金額、使用時間和計劃、歸還期限和計劃,並辦理借款審批手續;是否簽訂借款合同並將借款存入銀行,是否在貸款限額內按計劃實際需要和規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到期是否按規定還本付息或辦理延期借款手續;

  (三) 借款的取得、使用和歸還是否及時、完整地根據有關憑證入賬,業務處理和會計記錄等職責是否嚴格分工,利息支付手續是否完備;

  (四) 是否對長期負債資金的使用和歸還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第十二條 學校審計處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資本金的投入、增資、減資、轉讓以及經營結束或破產清算時的清算、分配和歸還等資本業務,是否經最高權力機構審核與授權,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 是否經管理部門授權並以章程形式明確有關部門與人員的職責,劃分不相容職務;

  (三) 資本金的投入及其以後的增資和清算退還是否經過驗證和評估,認定其真實、合法、正確;

  (四) 是否根據評估、驗證並核實后的憑證,將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及時地登記入資本投入明細賬,其後發生的增資、減資變動是否及時地記入明細賬與備查簿中;

  (五) 是否對資本金的籌集、存留、增減情況和股利、紅利的分配進行定期檢查清理,驗證投資活動和會計處理是否真實、合法、正確,是否加強了對資本金保值增值的控制。

  第十三條 學校審計處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實現的盈利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分配,盈餘公積的提留是否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作出決定;

  (二) 留存收益中的盈餘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是否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分配,專戶記錄,不混在一起;

  (三) 盈餘公積各部分的使用是否經董事會授權批准,用公積金髮放股利是否按制度規定予以嚴格限制;

  (四) 是否對向投資者分配的股利,以及公積金、公益金等賬戶進行定期檢查清理,驗證其真實性、正確性,是否正確評價資本的增值。

  第十四條 學校審計處對主營業務收入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銷售計劃是否以正確、可靠的市場預測和銷貨合同為依據,是否運用科學的方法編製,各項指標的計算是否準確並保持時間和空間上的協調、銜接,是否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

  (二) 銷貨合同簽訂是否由專人負責,簽訂合同的程序、形式及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要求,所簽合同是否經部門負責人審批;

  (三) 是否在合理分工與協作的基礎上,嚴格劃分有關部門及部門內部成員之間的權限及職責,嚴格劃分不相容職務;

  (四) 是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對銷貨發票的領購、開具和保管等進行嚴格控制,並保證其合法、真實和正確;

  (五) 是否建立、健全產品發出制度並嚴格執行,確保其安全、完整,及時辦理貨款結算和收回;

  (六) 發出商品或提供勞務之後,財會部門是否嚴格執行結算制度,恰當地選用結算方式及時進行款項結算並確保結算的正確無誤;

  (七) 是否根據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原則和實際情況,合理地設置會計科目、賬簿,建立完整的核算流程,按規定的控制程序和方法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五條 學校審計處對產品成本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是否進行成本預測;成本預測的依據是否可靠、完整,方法是否科學、合理,結果是否正確;

  (二) 產品成本計劃是否與利潤、銷售、生產等項計劃和有關技術經濟定額相互銜接、協調,保持先進、合理的水平,並進行指標分解,層層落實;

  (三) 是否建立成本歸口分級管理責任制,形成縱橫相連的成本控制網絡;

  (四) 是否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的基礎工作,嚴格、準確計量驗收,健全原始記錄和先進、合理的技術經濟定額;

  (五) 各項成本費用支出是否都經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所有的原始記錄是否由專人複核;

  (六) 是否正確研究成本計算對象、成本計算期、費用歸集的程序和分配的方法,以及成本計算方法。

  第十六條 學校審計處對期間費用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是否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期間費用項目開支計劃、預算、定額,以及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將計劃、預算和定額分解下達到各部門、各單位;

  (二) 各部門、各單位發生的期間費用是否事先提出申請,財會部門對照開支標準、計劃和預算進行審核,並經主管人員批准后開支;

  (三) 使用經費的各部門、各單位是否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財會部門審查、稽核、記賬是否由不同人分管;

  (四) 各項費用開支是否取得真實、合法的憑證,並按規定程序經開支部門、單位主管人員審批,財會部門審核無誤;

  (五) 經審核后的各項費用開支是否及時、正確入賬,並於期末全部結轉“本年利潤”賬戶;

  (六) 是否通過檢查費用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揭示差異,分析原因,及時將信息反饋給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 學校審計處對利潤形成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是否事先編製年度利潤計劃,並以此為依據編製生產經營計劃和實施措施;利潤計劃控制的依據是否可靠,方法是否科學,計算是否正確。措施是否切實可行;

  (二) 利潤形成是否有嚴格、合理的職責分工,不相容職務是否分離;

  (三) 財會部門負責人和主管會計是否負責日常核算和期末結賬的審核,財會部門是否按規定的會計組織核算程序,及時、正確地進行賬務處理,並核查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 學校審計處對利潤分配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是否根據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包括分工責任制在內的利潤分配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二) 是否設專人對凈利潤總額進行審核,正確確定利潤分配基數,並據此按規定的利潤分配順序及規定的稅率、比例,由財會部門編製“利潤分配表”;

  (三) 財會部門的負責人或會計主管是否對“利潤分配表”的內容,逐項進行審核並簽章;

  (四) 會計人員是否根據審核的“利潤分配表”填制記賬憑證,經主管會計審核無誤后及時登記“利潤分配明細賬”及其他相關賬戶。

  第十九條 學校審計處對財務報告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是否制定嚴密的工作程序,明確每一環節的工作內容、質量要求、時間限制、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和權限,以及各崗位之間的相互配合和制約關係;

  (二) 是否制定結賬日程表,對結賬程序進行合理安排,並規定每一程序完成的時限,對影響結賬的關鍵環節,提出妥善的對策;

  (三) 對本期發生或完成的經濟業務是否全部入賬、賬簿與記賬憑證是否一致,復算髮生額和餘額計算是否正確等,是否嚴格檢查和核對;在編製會計報表前,是否對賬簿與記賬憑證及其所附原始憑證之間、各種有關賬簿之間、賬簿記錄與財產實有數之間進行認真的核對,做到賬證、賬賬、賬實三相符;是否在正確結賬、認真對賬的基礎上,進行試算平衡工作;

  (四) 是否嚴格依據會計制度對報表種類、格式、項目排列、項目內容和編製方法的規定編製每一報表,並保證每一報表內和不同報表有數量對應關係的項目之間保持應有的對應關係;對於必須予以反映而會計報表規定的項目內容中無法容納的重要財務信息,是否在相關項目或通過附表、附註等加以說明;

  (五) 財會部門負責人或主管會計是否對編製完畢的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正確性等進行認真審核並簽章;

  (六) 會計報表是否按月、季或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審計處對內控制度評審的程序和方法:

  (一) 收集與描述被審計單位的內控制度;

  (二) 健全性與合理性評價;

  (三) 符合性測試,評價內控制度的有效性;

  (四) 總體評價,即通過符合性測試,評價內控制度的可信賴程度,確定其對實質性測試的可靠性;

  (五) 實質性測試;

  (六) 提出評審報告,對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並針對制度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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