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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彙報工作制度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小景

  1、在正常情況下,各股室的工作應在服務職能範圍內獨立運作。

  2、逐級請示彙報工作。局機關工作人員向股長(或副股長)請示、彙報工作;股長(或副股長)向主管副局長請示、彙報工作;副局長向局長請示、彙報工作。正常情況,不能越級請示或多頭請示。

  1、越級請示、彙報工作

  ①遇到重大的突發事件或重要的工作(或政治性較強的工作),由於時間緊,無法與主管領導聯繫時,可越級請示工作,亦可邊處理邊請示、彙報,直到處理后,再請示、彙報工作。

  ②各股室工作與主管領導意見不一致時,可向主要領導請示、彙報工作,由主要領導協調處理。

  4、局領導,在下級請示、彙報工作后,應予以明確答覆,答覆不了的,應予以說明情況,並儘快向上級請示、彙報工作。

  5、局的工作人員,因不按規定請示、彙報工作而造成混亂和失誤的,追究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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