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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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暫存款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的待結算款項。
各種應繳款及暫存款項應及時清理並按規定辦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三十條 各項負債應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
第五章 凈資產 第三十一條 凈資產是指行政單位資產減負債和收入減支出的差額,包括固定基金、結餘等。
第三十二條 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單位固定資產所佔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按實際發生數額記帳。
第三十三條 結餘是行政單位各項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餘額。行政單位的正常經費結餘與專項資金結餘應分別核算。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四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撥入經費、預算外資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五條 撥入經費是指行政單位按照經費領報關係,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預算經費。
行政單位應根據經上級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計劃,按經費領報關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款。
撥入經費應按預算規定的用途使用,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六條 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財政部門按規定從財政專戶核撥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准不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而直接由行政單位按計劃使用的預算外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按規定收取的各種收入,以及其他來源形成的收入。
第三十七條 由財政部門撥入的經費和預算外資金收入中屬於指定用途,用於完成專項工程或專項工作、並需要單獨報賬結算的資金,應當與正常的撥款區分開來,分別核算。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九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
第四十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根據資金管理要求分為經常性支出和專項支出。
經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維持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專項支出是行政單位為完成專項或特定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經常性支出和專項支出的具體項目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設備購置費、其他費用等。
行政單位收回本年度已列為經費支出的款項,沖減當年的經費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經列為經費支出的款項,增加上年結餘,不得沖減當年經費支出。
第四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各項支出按實際支出數額記賬。
第八章 會計科目
第四十二條 行政單位會計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是匯總和檢查行政單位資金活動情況和結果的總賬科目。非經財政部同意,不得減並或自行增設,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稱。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編號。各行政單位在使用會計科目編號時,應與會計科目名稱同時使用。可以只使用會計科目名稱,不用科目編號,但不得只填科目編號,不寫科目名稱。
第四十三條 各行政單位適用的會計科目如下:
第四十四條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資產類
第101號科目 現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的庫存現金。
2.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庫存現金數額。
3.行政單位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業務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餘數,並將結餘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4.有外幣現金的行政單位,應分別按人民幣、各種外幣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具體參見“銀行存款”科目。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存入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
2.行政單位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銀行存款數額。
3.行政單位應按開戶銀行、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餘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行政單位賬面結餘與銀行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應逐筆查明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屬於未達賬項,應按月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有外幣存款的行政單位,應在本科目下分別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行政單位發生的外幣銀行存款業務,應將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並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摺合率。外國貨幣摺合為人民幣記賬時,應按業務發生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算。年度終了(外幣存款業務量大的機關可按季或月結算),行政單位應將外幣賬戶餘額按照期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摺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的期末人民幣餘額。調整后的各外幣賬戶人民幣餘額與原賬面餘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列入有關支出。
第103號科目 有價證券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購入的有價證券。
2.購入有價證券時,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兌付本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
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尚未兌付的有價證券本金數。
第104號科目 暫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發生的待核銷的結算款項。
2.發生暫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結算收回或核銷轉列支出時,借記“經費支出”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尚待結算的暫付款累計數。
3.本科目應按債務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105號科目 庫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大宗購入、需要庫存的物資材料等。行政單位辦公材料隨買隨用或沒有大宗購入,不需要庫存的,可以不設本科目。
2.購入、有償調入的材料,分別以購價、調撥價作為入賬價格。材料採購、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運雜費等不計入庫存材料價格,直接列入有關支出科目核算。
3.購入材料並已驗收入庫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領用出庫時,貸記本科目,借記有關支出科目。
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庫存材料的實際庫存數。
4.本科目應按庫存材料的類別、品種等有關項目設置明細賬,並根據庫存材料入庫、出庫單逐筆登記。
5.行政單位的庫存材料,每年至少應盤點一次。對於發生的盤盈、盤虧等情況,應當查明原因,屬於正常的溢出或損耗,作為減少或增加當期支出處理。盤盈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支出科目;盤虧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非正常性的毀損,應按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后處理。
庫存材料變價處理,恢復存款。變價發生損溢,相應增減當期支出。
第106號科目 固定資產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2.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價值,登記入賬:
(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記賬。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
(4)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記入固定資產價值。
(5)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按估計價值記賬。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記賬。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記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
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3.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
(1)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
(2)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
(3)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的;
(4)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
(5)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錯誤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購建、有償調入固定資產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有償調出、變賣的固定資產,按其賬麵價值銷賬。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盤虧、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按減少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銷賬。毀損、報廢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發生的收入記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過程中的支出,記入有關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所有固定資產價值的總額。
6.行政單位應設置“固定資產登記簿”或“固定資產卡片”,按固定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二、負債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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