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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職工請銷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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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職工請銷假管理辦法 標籤:小學數學教師五項修鍊 大學生入黨 大學四年

  大學教職工請銷假管理辦法

  (經2014年3月21日第三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工作秩序和教職工的切身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學校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建立完善的考勤和請銷假制度,規範教職工請銷假行為,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請銷假類型及規定

  (一)事假及待遇

  1.事假管理

  (1)教職工處理個人私事應主要利用節假日和公休日,如確實須佔用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在工作崗位許可的情況下,可請事假,並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請假手續,獲得批准並安排好工作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教職工事假期滿返校工作的3個工作日內,須本人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銷假手續。私自離開工作崗位或未履行銷假手續者,按曠工處理。

  (2)因公外出的教職工,外出期間因順便回家探親或有重大私事需要處理推遲返校者,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並按當年的探親假或事假處理,未經批准推遲返校者按曠工處理。

  (3)因私出境人員事假管理按照國務院僑辦、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僑政會字[1983]僑政會字第007號文件執行。教職工因私出境原則上只能安排在寒暑假。

  (4)教職工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40天。

  (5)事假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2.事假期間待遇

  (1)教職工全年事假累計時間不超過30天或連續事假不超過22天,事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2)教職工全年事假累計時間超過30天而不足40天的,超過次月按本人工資的70%發放工資1個月。

  (3)因私出境教職工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按超過天數扣發本人工資。

  (4)津貼按學校規定及實際請假天數扣發。

  (二)病假及待遇

  1.病假管理

  (1)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可持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履行請假手續;突發急診病的教職工,未能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待病情緩解時(應憑入院及出院證)補辦請假手續。長期病假的,必須每3個月向人事處出具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弄虛作假取得證明休病假者,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內,按日計算。

  2.病假待遇

  (1)病假3個月以內者,工資照常發放。

  (2)病假超過3個月的,從第4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①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100%發放;

  ②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放。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放病假期間工資:

  ①工作年限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100%發放;

  ②工作年限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放;

  ③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放;

  ④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放。

  (4)病假期間扣發工資后,若實際收入低於自治區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80%時,按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給病假工資。

  (5)經確認為因工負傷請病假的,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6)獲得國家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英模)、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

  (7)病假按年累計計算;病假連續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不計算工齡;教職工在長期病假恢復工作后,連續工作不滿3個月又請病假的,前後兩次合併計算;對跨年度連續病假超過6個月的,應與上年最後一次病假時間合併計算。

  (8)一年內病假超過6個月,不參加年終考核。

  (9)全年病假累計超過六個月者,可向學校申請病退(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或退職(男性不滿50周歲、女性不滿45周歲)。根據自治區事業單位傷(病)殘鑒定中心鑒定結果,喪失勞動能力者辦理病退或退職手續;未喪失勞動能力者,由所在部門安排適當工作並考勤。

  (10)病假期間津貼按學校規定及實際請假天數扣發。

  (三)探親假及待遇

  1.探親管理

  (1)探親假是教職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探親對象是教職工的配偶、父母(包括撫養人)。教職工的探親假,原則上只能在寒暑假期間享受。如確因特殊情況必須探親的,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情況下,由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人事處批准,方可享受正常的探親待遇。

  (2)凡工作滿一年的在職正式教職工,與配偶戶籍不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一次,假期不超過30天。

  (3)凡工作滿一年的在職正式教職工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包括撫養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教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每三年一次,假期不超過30天;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不超過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准假,或者教職工自願兩年探望父母一次,可兩年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4)凡按照國家規定退休的教職工,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須持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父母親戶口證明,繼續享受探望父母的探親待遇。

  (5)教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同教職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教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原不具備探親條件的教職工,可在退休前後一年內享受一次探望兄弟、姐妹、子女待遇,路費按去探望對象中一名成員的直線合理路線報銷車船費,探親假為60天,並含路程假,過期不補。

  (7)經學校派往外地學習工作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且符合探親條件的教職工,可享受探親待遇。

  (8)教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運輸停頓,教職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時,只要持有當地交通機關的證明,其超假日期仍可算作探親路程假期。

  (9)出國(出境)探親假不超過3個月,如本人提出申請延期,經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長時間不超過3個月,逾期未歸,按曠工處理。

  (10)探親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內,按日計算。

  2.探親待遇

  (1)教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實有工資發給假期工資,按實際天數扣發崗位津貼,往返路費予以報銷。

  (2)中級及以上職稱或連續工齡滿20年或年滿40周歲以上的教職工,探親乘坐火車或長途班車的,均可報銷硬卧席位費。

  (3)經學校批准享受出國(出境)探親假的教職工可按規定報銷國內部分的路費。

  (4)出國(出境)探親人員前3個月工資照發,扣發津貼,自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

  (四)婚、喪假及待遇

  1.婚、喪假管理

  (1)教職工結婚,給予婚假3天,初婚並符合晚婚年齡的(漢族: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少數民族:男23周歲以上,女21周歲以上),另增加婚假20天。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給予路程假。

  (2)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親兄弟姐妹)、配偶、撫養人(需提供相關證明)、岳父母、公婆等死亡需料理後事,經批准可酌情給予3天以內的假期;喪事在外地料理的,按實際需要另給路程假。

  (3)婚、喪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內,按日計算。

  2.婚、喪假待遇

  學校批准的婚、喪假期間工資照發,津貼按實際假期天數扣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教職工自理。

  (五)產假(生育假、哺乳假)及待遇

  1.產假(生育假、哺乳假)管理

  (1)女教職工休產假,須由學校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證明。女教職工生產後,給予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休假15天。

  (2)符合晚育條件者(漢族女教職工滿23周歲、民族女教職工滿21周歲結婚後初次生育為晚育),增加產假30天;女教職工生產時,如遇難產的,憑醫院證明,增加產假時間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3)懷孕的女教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工作時間。懷孕流產的女教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4)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教職工,應當在每天工作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嬰兒滿一周歲后,不再享受哺乳假。

  (5)女教職工休產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內,按日計算。

  2.產假(生育假、哺乳假)管理

  在學校批准的產假(不含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津貼按實際假期天數扣發。

  (六)護理假

  1.護理假管理

  (1)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計劃生育光榮證》的夫妻,女方產假期間給予男方15天護理假(限初婚初育)。教職工14周歲以下子女患病時,夫妻一方須持疾病證明,到學校計劃生育辦公室登記后在人事處辦理手續,享受護理假。全年累計護理假不得超過45天(雙職工累計計算),累計46天以上,半年以內的,發放90%工資;累計超過半年的,發放病休工資。

  (2)凡我校教職工因患癌症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確需有人護理的,須出具醫院證明,屬我校教職工的護理人員經本單位和人事處同意后,辦理護理假。

  2.護理假待遇

  護理人員在護理期間工資、津貼照發。

  二、請銷假審批程序及權限

  (一)教職工請假須如實填寫《新疆師範大學職工請假審批表》,提出書面申請,經相關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休假。如因重病、突發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時,可委託代為請假或口頭告知,然後補辦書面請假手續。處級幹部請假報分管領導審批,組織部批准,人事處辦理手續。

  (二)請假時間在3個工作日以內,由本部門主管領導批准;3至15個工作日,由本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審批;15個工作日以上,經所在部門領導同意,人事處審核后,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前後連續請假時,請假時間合併計算並按審批權限審批。因特殊情況超假的必須向准假領導說明原因並在回校后3個工作日補辦續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產假由本部門領導批准,經學校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審核,報人事處審批。

  (三)請假的教職工在假期期滿后,必須按時到校工作。如遇特殊情況需續假的,必須在假期期滿前辦理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得到批准後方可續假。教職工請假期滿或提前回校工作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到所在部門和人事處辦理銷假手續。

  (四)凡未請假、請假未被批准、假期已滿未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未獲批准擅自離崗以及逾期未返工作崗位者,按曠工處理。曠工1天扣除當天的工資及當月津貼。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個工作日,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凡弄虛作假取得證明請假者,一經查明,除按曠工處理外,須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

  三、其他

  (一)請銷假是教職工年度考核、崗位聘任、解聘、職務晉陞等重要依據之一。各部門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並指定主要負責人分管本部門教職工請銷假工作。對請銷假工作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學校將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按校紀校規處理。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新疆師範大學教職工請銷假暫行辦法》(新師人字[2004]14號)同時廢止。

  (三)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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