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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教戒毒若干問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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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勞教戒毒若干問題的思考

  瀘州市勞教所曾鎰秀

  吸毒對於當今社會的危害盛於瘟疫,強調對吸毒成癮者毒癮的戒除是目前世界各國的普遍態度,衡量戒毒體製成敗的最好標準是毒癮戒斷率的高低。勞教戒毒是我國禁毒鬥爭系統工程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對於教育、感化、挽救吸毒者,遏制毒害蔓延,凈化社會風氣發揮着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於勞教戒毒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值得我們認真思考。

  一、勞教戒毒在我國戒毒體系中居於重要地位。目前,勞教戒毒已經成為我國主要戒毒方式之一,但是它尚非我國戒毒體制的主體,這是與勞教戒毒的優勢和治理吸毒問題的需要不相稱的。據調查,在自願戒毒、強制戒毒、勞教戒毒三種戒毒方式中,勞教戒毒的復吸率最低。以筆者在勞教所工作的切身體會,綜合諸多專家學者的研究調查成果,完整的戒毒過程應包括生理脫毒、心理脫毒和善後輔導3個階段,要徹底戒除毒癮需要在無毒的環境中接受至少3年時間的心理治療。勞教戒毒不僅在戒毒期限上相對較為科學,它所創造的良好的戒毒環境也是其他戒毒方式所無可比擬的。隨着時間的推移,強制戒毒的高復吸率會導致勞教戒毒人數的不斷增加,比重越來越大的復吸人員需要由勞教戒毒去應對。因此,勞教戒毒必然也應該成為我國戒毒體制的主體。

  二、勞教戒毒的內在優勢在我國戒毒體系中獨領風騷。多年的戒毒工作實踐足以證明,在我國現行的自願戒毒、強制戒毒、勞教戒毒三種戒毒方式中,勞教戒毒在我國戒毒體系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其中最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因為勞教戒毒具有其他戒毒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五大優勢。一是勞動教養的期限比較適合科學戒毒的規律。吸毒者擺脫毒癮包括生理脫毒、康復訓練、社會幫教三個階段,急性脫毒一般7-15天即可完成,稽延性癥狀可以在3~6個月內消除,行為矯正、擺脫心理依賴則需要3年以上的較長時間。勞教戒毒的期限適合勞教戒毒人員在生理和心理上獲得較好的康復。同時,在相對較長的期限內有利於對勞教戒毒人員進行綜合教育改造和心理治療。二是勞教場所具有封閉的管理環境,使戒毒者與毒品隔絕,能夠創造有利的戒毒環境。三是勞教場所具有一套較為嚴格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比較完備的管理教育和生活設施,有利於戒毒者的改造、治療和康復。四是勞教戒毒具有對吸毒者進行政治思想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再就業培訓等強大優勢,有利於吸毒人員回歸社會後儘快獲得謀生機會,以擺脫毒品和“粉友”的誘惑。五是勞教場所具有一支嚴格執行黨的政策、政治素質良好、改造經驗豐富的幹警隊伍,這是勞教戒毒工作取得成績並不斷發展的強有力的保證。正因如此,勞教戒毒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正日益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

  三、勞教戒毒適用對象的規定不盡合理。《關於戒毒的決定》第8條規定,“強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 的對象適用勞教戒毒。而強制戒毒卻並非完整的戒毒過程,通過強制戒毒后的高復吸率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嚴峻事實,強戒失敗尤其是多次強戒失敗的經歷不僅會造成非常大的負面影響,還極有可能嚴重挫傷吸毒成癮者的戒毒積極性。必須強制戒毒失敗后才可能適用勞教戒毒,其結果必然是錯失最佳戒斷時機。吸毒成癮者經過長時間的多次吸毒、反覆戒毒經歷后,吸毒者的戒毒動機也就會下降到一個相當低下的水平,進而形成一個惡性循環。顯然,“強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 的才適用勞教戒毒的規定應作相應的調整。

  四、勞教戒毒兼具強制戒毒措施的性質。勞動教養的性質在創始之初,它既是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一種安置就業的方法。80年代初,勞動教養的性質被確定為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和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這種提法放棄了安置就業,明確了勞動教養行政措施的性質。90年代初,提出對勞動教養人員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針,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1991年國務院發布的《中國人權狀況》提出“勞動教養不是刑事處罰,而是行政處罰”,此後國務院又認定勞動教養所是國家治安行政處罰的執行機關。實際上又確認勞動教養是一種治安行政處罰措施,這也就規定了勞教戒毒的性質。因為勞教戒毒還承擔了強制戒除毒癮的功能,因此勞教戒毒還具有了強制戒毒措施的性質。

  五、勞教戒毒在性質上區別於強制戒毒措施。目前,勞教戒毒主要還是一種治安行政處罰措施,其強制戒毒措施的性質居於從屬地位,這一點首先可從立法對勞教戒毒的表述中看出。《關於戒毒的決定》第8條規定:吸毒成癮者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公安部《關於貫徹執行<強制戒毒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標題是“嚴禁吸食、注射毒品,堅決依法查處吸毒違法人員”。其具體內容規定“強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依法送勞動教養。”其次,勞教戒毒本質上還是勞動教養,只不過是比普通勞動教養多了一個“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毒癮的要求。再次,在司法實踐中,勞教戒毒與普通勞教實際上也並無太多區別,其強制戒毒措施的性質並不明顯。目前的勞教戒毒是勞動教養工作體制的一部分,它與普通勞教相比,無論是在管理、教育、生活衛生、醫療、生產等各方面,實際區別不大。

  六、勞教戒毒歸屬行政處罰是一個誤區。首先,毒癮是否戒斷是衡量勞教戒毒工作成敗的關鍵。吸毒勞教人員解教后又復吸毒品,能說勞教戒毒是成功的嗎?其次,以嚴厲的處罰措施來對付吸毒問題,結果並非奏效,它既不能遏制吸毒蔓延的趨勢也無助於毒癮的戒除。再次,處罰吸毒者在法理上欠缺充足的依據。從筆者對本所426例吸毒成癮人員進行的調查表明:吸毒原因僅為好奇心驅使的為65%,受他人影響或趕時髦的為19%,兩者即佔了84%的大多數。有些吸毒者甚至是被引誘、教唆、欺騙或強迫而染上毒癮的,因此,吸毒者在理論上被視為一種無被害人犯罪,吸毒者本身也是毒品的受害者,由此可以說絕大多數吸毒者都是欲罷不能。

  七、普通勞教制度與勞教戒毒工作不相適應。勞教戒毒工作發展迅速,吸毒類勞教人員激增並成為勞動教養收容的主要對象只是近幾年的事,而整個勞動教養制度,如工作方針、管理教育、生活衛生、醫療、生產等等大都是以普通勞動教養人員為對象,總結幾十年的經驗而構建的。但是,從近年來勞教場所收容教育改造吸毒勞教人員的實踐看,吸毒勞教人員作為勞教人員中的一種新類型,他們的違法原因、思想表現、年齡結構、文化程度以及個性特徵等方面與普通勞教人員有較大區別,尤其是在生理上、心理上和行為上與普通勞教人員明顯不同。勞教戒毒工作的這些新特點,要求採取相應的,當然也是不同於普通勞動教養的管教、醫療、生產等工作模式。但是在對吸毒勞教人員的管理教育等方面,目前尚缺乏配套的規範性文件,原有的管理教育制度和措施有許多方面不適應,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困難和矛盾。從某種程度上說,現行的以普通勞教人員為對象構建起來的勞動教養制度,尤其是在具體工作模式和規定上,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的勞教戒毒工作。

  八、勞教戒毒在期限上並無特殊規定。1979年公布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指出:“勞動教養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實踐證明,要徹底戒除毒癮,一般需要在無毒的環境中矯治不低於3年時間。勞教戒毒相對於其他戒毒模式,最大的優勢在於其戒毒期限上。但是由於缺乏適應勞教戒毒特點的期限規定,實踐中對於勞教戒毒的期限在1-3年的幅度內適用不一。需要指出的是,1-3年的教期僅為勞動教養的宣告期限。由於被勞教戒毒者,在投送勞教時,大多已在公安強戒所羈押過一段時間,加上勞教期間通過獎懲考核可能獲得的減期、提前解教等方面的原因,實際執行的勞教期限一般都不會有3年,這就意味着,勞教戒毒的期限優勢大打了折扣。

  九、勞教戒毒治療費用缺乏保障機制。毒品會嚴重損害吸毒者的身體健康,吸毒勞教人員大都食欲不振、體質很弱、抵抗力差,在其康復、治療的過程中營養需求量遠遠超過普通勞教人員。因為長期、反覆吸毒,吸毒勞教人員大都不同程度的染有很多疾病需要治療。因此,吸毒勞教人員戒除毒癮所需藥物的費用的確不是一筆小數目。然而,根據現行政策,國家對送勞教戒毒者沒有收取戒毒費用的規定,勞教戒毒治療費用又缺乏財政保障,治療費用無來源。目前,勞教場所吸毒勞教人員的生活、醫療費用與普通勞教人員並無區別。吸毒者由於長期吸毒耗資巨大,沒有多少人可以承擔得起吸毒的開銷,再者,吸毒人員在勞教前都經過公安機關強制戒毒,大部分還曾經自願戒毒,有的還是強戒、自戒多次,因此可以說絕大多數吸毒勞教人員都是一貧如洗。經費壓力所帶來的困難是目前勞教戒毒工作最突出的問題之一。沒有經費保障,勞教戒毒工作的順利進行真可謂舉步為艱。

  十、關於重構我國戒毒體系的建議。

  1、着手戒毒立法。當前,我國戒毒立法非常薄弱,由於缺乏戒毒工作的統一立法,自願戒毒、強制戒毒、勞教戒毒各自為政,而自願戒毒還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據,這種狀況嚴重阻礙戒毒工作的發展,迫切需要改變。立法機關應抓緊制定我國的統一戒毒法,鑒於戒毒工作涉及吸毒成癮者的人身自由,根據2000年頒布的《立法法》,這一立法工作應由全國人大進行,不宜再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

  2、改革自願戒毒。我國目前一些地方醫療單位開辦的自願戒毒機構主要是以贏利為目的,這是自願戒毒弊端叢生的主要原因之所在。建議不允許以贏利為目的的自願戒毒機構存在,實現自願戒毒向公益性質的轉變。

  3、完善勞教戒毒。我國目前進行的以勞動教養的方式戒毒,對於遏制毒害蔓延,凈化社會風氣發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日益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鑒於勞教戒毒與普通勞動教養的重大區別,建議勞教戒毒從普通勞動教養中分離出來,改革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強制戒毒措施,淡化其處罰色彩。建議把強制戒毒納入勞教戒毒體系,作為勞教戒毒工作的第一步,其主要任務是實現吸毒成癮者的生理脫毒。待進行一段時間的生理脫毒后再轉入心理脫毒和不良行為的矯治。建議根據完整戒毒過程的要求和需要,把勞教戒毒期限改為3--5年。在戒毒勞教所普遍引入治療社區,集中戒毒醫療、管理、設備的優勢,對吸毒勞教人員進行全方位的康復治療和行為矯治,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復吸率、遏制毒害蔓延。要下大力氣加強勞教戒毒的“向後延伸”工作,勞教戒毒場所和社會幫教組織要注重對回歸社會後的戒毒人員的善後輔導和監督工作,避免戒毒成果功虧一簣。

  4、強化保障機制。由於戒毒經費的保障直接關係到戒毒工作的順利進行,建議大張旗鼓地加強對禁毒工作的宣傳力度,讓全社會都積极參与戒毒工作,建立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家屬或者吸毒者個人的全方位、多層次、多渠道的戒毒經費保障體制。建議開展類似 “希望工程”的活動,着重加強戒毒經費的募捐工作,擴大戒毒經費的社會來源,切實保障吸毒成癮者毒癮戒斷率的不斷提高,從根本上促進社會風氣的進一步凈化。

  本文作者:四川省瀘州市勞教所副政委 曾鎰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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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政編碼:646000   投稿日期:200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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