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法學研究的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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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法學研究的若干問題 標籤:研究生畢業
一、 觀念障礙與技術性難題
系統法學是將系統科學與法學相結合而形成的一種法學思想、法學流派和法學理論,其核心思想是法或法律就是系統,任何法的現象都是具有系統意義的現象,可以運用系統科學方法加以解釋和說明。有觀點認為,嚴格意義上的法學與系統科學“合流”已經面臨急需解決的技術性問題,既不僅要在法學研究中運用系統科學的“一般原理、原則、概念和方法”,而且要利用系統技術學、應用學和科技成果來定量表述法律現象,構造法學研究、法制建設的新圖景。法學研究引進系統科學的技術性難題,反映了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統一合流的普遍性問題,這就是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之間存在着某些由來已久的“鴻溝”。這種鴻溝主要表現在:第一,兩者研究對象的差別,自然科學以某種相對穩定的自然現象或較為簡單的機能系統作為研究對象,而社會科學則主要以人和人類社會這一複雜的巨系統作為研究對象;第二,兩者理論體系的差別,這種差別主要表現在兩者的理論在可預言方面、可重複方面和清晰性方面的差別。
將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區別對待,在很大程度上確實存在上述觀點所說的“鴻溝”。由於系統科學主要來源於自然科學,而法學又屬於社會科學,上述觀點無疑隱含着認為系統科學和法學也存在“鴻溝”的觀點。這個隱含着的觀點無疑構成將系統法學引進到法學領域中的一個重大障礙。這裡就涉及到一個如何認識系統科學與法學的關係的問題,或者說如何加深對系統科學方法的認識的問題。
提出量子論的普朗克(M.Planck)認為,“科學是內在的整體,它被分解為單獨的部門不是取決於事物的本質,而是取決於人類認識能力的局限性。實際存在着由物理學到化學、通過生物學和人類學到社會科學的連續的鏈條,這是一個任何一處都不能被打斷的鏈條”。 “系統”、“信息”、“概念”與一切哲學範疇一樣具有最廣泛、最深刻、最高度的概括性,它們不只是概括物質世界或思維中某一領域或某一比較狹窄的方面,而是概括了自然界、人類社會和思維領域的一切現象和一切過程所共有的東西,解釋這些現象和過程的一般規律。“以系統論、控制論、信息論為中心的系統科學,用整體論的、嚴謹精細的綜合分析方法,將填平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之間的鴻溝,衝破因專業劃分過細而形成的學科間的屏障。”根據這個論斷,我們可以認為,那種認為法學研究中,必須在社會科學方法與自然科學方法作出明確的區分,必須在法學與其他社會科學方法之間化出一條界限的觀點是片面的和不成立的。在這裡我們可以說,系統科學與法學不是同一層次的知識體系,法學的研究對象包含於系統科學的研究對象之中。因此,那種認為由於系統科學與法學存在研究對象的差別而構成系統法學研究的一個技術性難題的觀點,實質上是對系統科學方法以及系統科學與法學的關係的一種錯誤理解。
但是,我們還必須承認,相比於系統科學,目前的各種法學理論在理論的可預言方面、可重複性方面和清晰性方面是有距離的,有“鴻溝”的。在某種意義上,系統法學正是為了使傳統的法學理論在這幾方面有所改觀而興起的。如何使系統法學具有某種程度的可預言性、可重複性和清晰性,確實存在一定的技術性難題。如何解決這些技術性難題,我們可以從經濟學和社會學移植到法學研究中得到初步的啟示。經濟學和社會學與法學一樣同屬於社會科學,經濟學和社會學的研究對象在相當程度上和範圍內與法學的研究對象是重合的、相同的,而且經濟學和社會學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術語與法學中的一些概念和術語在直觀的形式上和實質的內容上具有很強的“親和性”,這使得經濟學和社會學相對容易地移植到法學研究中,並建立相應的法學理論。系統法學研究中,也應當參考這種思路。解決這些技術性問題的過程,也就是一種系統法學理論確立和完善的過程。
二、知識結構與研究方向
一個法學研究者的知識結構,決定着其對系統科學的理解和認識。而其對系統科學有怎樣的認識和理解,又決定着其如何將系統科學移植到法學,決定着其怎樣研究系統法學。系統科學,首先是我國系統科學界的科學研究成果,對於系統科學的具體內容和理論框架,我國系統科學界也有不同的認識。系統科學中包含了很多複雜的數學原理和公式,法學學者是很難到達充分了解和精通的程度的。也許有個別法學學者有這樣的能力,但是如果對系統法學不感興趣,對系統法學研究也沒有任何意義。作為法學研究,法學學者也不必對這些數學知識要到達充分了解和精通的程度。只要具備一定的自然科學知識,只要對系統科學的“一般原理、原則、概念和方法”有正確的和一定程度的認識和理解,就可以進行富有成果的系統法學研究。至於什麼屬於系統科學的“一般原理、原則、概念和方法”,目前的系統科學學科本身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作為法學研究者,在進行系統法學研究中,我們既應當尊重目前系統科學研究成果中的“共識”,也很有必要從系統科學研究成果中“各取所需”,充分發揮我們的想象力,形成我們自己的對系統科學的“一般原理、原則、概念和方法”的理解與認識。任何學科移植性的研究都不可能是簡單的生搬硬套,想象力是必不可少的。
每一個法學研究者都是在一定的知識結構背景下產生一些法學理論觀點的,這些觀點是先於他們的完整的法學理論而在頭腦中就形成了的。這些觀點可能是研究者們思辨的火花,也可能是受他人理論或觀點的激發而形成的靈感。這些觀點一旦確定,思維過程以及理論創新就必然受到相應的影響和指引,或者說受到相應的束縛和制約。在那一層次、那一角度形成這些觀點,就在相應的層次上、角度上展開思維。比如,將法的現象視為階級現象,就自然而然形成階級分析法學。系統法學也同樣對法形成了一個基本觀點或定義,既法或法律是系統。系統是個抽象的概念,同時也是容易理解的和接受的概念。因此,這種定義或這種思想,對法學研究的制約最小,為法學研究提供了極大的空間。如果我們在法學知識和自然科學知識兩方面到達相當精通的程度,我們的系統法學就可以在“法哲學”方向、“實證法學”方向和“社會法學”方向取得均衡的豐富的發展,使得系統法學成為一個內容極其豐富的理論體系,我們對系統科學方法的運用,我們的思維過程以及理論創新就會呈現出一種相當美妙的景象,可上,可下,可“軟”,可“硬”,可大、可中、可小,可定性描述,可定量描述,可局部描述,可整體描述。目前,在系統法學還沒有成熟的時候,在我國法學界整體上知識結構有所缺憾的時候,我國法學界系統法學的研究應當側重於作為系統法學基礎的“法哲學”研究方向和“實證法學”研究方向,在我看來,也就是運用系統科學的一般原理、原則、概念和方法進行系統法學研究。
已有的非屬於系統法學倡導者的學者的具有系統法學意義的研究成果,應當屬於系統法學的“法哲學”研究方向和“實證法學”研究方向。這些研究成果,相比一些倡導系統法學的學者的“定量分析”、“系統工程方法的應用”等研究方向的研究成果,顯然要具有更高的法學理論層次和法律實踐應用價值。這說明,系統法學研究,必須首先重視某種“法哲學”和“實證法學”方向的研究。系統法學長期沒有體現出其應有的理論地位和價值,沒有受到我國法學界的相當重視,我認為,那些倡導系統法學的研究者沒有在“法哲學”和“實證法學”研究方向上深入下去並取得一定成果,而是過多地側重“法制建設”、“定量分析”和“系統工程方法的應用”這類問題,是重要的原因之一。系統法學倡導者們所進行的很多系統法學研究,由於大量充斥“法制建設”、“定量分析”和“系統工程方法的應用”等內容,並運用一些數學模型來表述這些內容,這構成了我國整個法學界了解和認識系統法學的技術性障礙,實際上也降低了系統法學的理論層次,削弱了系統法學應當呈現的抽象性、概括性和思辨性,容易使我國法學界對系統法學誤解為只能研究一些細緻末節的法的現象,甚至只是故弄玄虛。我認為,在系統法學研究中,運用系統科學的原理和基本概念解釋和說明法的現象,與應用系統工程方法解決或預測立法、司法、執法實踐活動中的一些具體問題,是應當區分考慮的。
三、誰會進行系統法學研究
作為一種事實情況,一個受過法學高等教育的人,沒有極特殊的情況,是不會繼續另一種自然科學方面的高等教育的,也不會去從事一種專業技術工作。目前我國法學界的中堅力量是在20世紀80年代初接受了法學高等教育,而後又直接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的一批中青年學者。其中很少有人具有相當的自然科學的知識,不少人還不能說對哲學以及歷史學、政治學、社會學等社會科學有相當程度的理解。我國確實有一些人受過自然科學方面的高等教育後來又接受了法學高等教育,或者從事了法律職業,這些人從事系統法學研究時非常適宜的。不過這一少部分人很少會有進行系統法學研究的動力,這又與我國學術研究的評價和激勵體制有關。系統法學研究是一件很辛苦的創造性工作,是一件相當耗費精力、時間和金錢的事情,是一件有風險的事情。“即使同時具備良好的自然科學知識和法學知識結構,也不一定在這一過程中做到實質性突破。”如果按照傳統的法學研究方法進行研究,對傳統的階級分析法學進行改造和完善,對西方法學流派進行探討,甚至是基本沒有思想的抄襲,都能獲得一定的學術名聲、職稱和經濟利益,那麼一部分有潛力的研究者當然就會認為,沒有必要去辛苦地冒險地研究起初看起來註定是有些陌生和粗糙的系統法學。系統法學興起時,我國的法學理論和法學方法都很“貧困”,科學和科學技術受到國家的鼓勵和支持,強調按照科學和客觀規律辦事,那段時期也是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社會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都面臨很多具體問題,可以說是“百廢待興”。在這些背景下,系統法學研究主要體現在“法治/法制系統工程”方面,是在所難免的,但是,在今天,系統法學研究沒有實質性的進展和成果,我們不得不說與我國法學界的總體上的知識結構和法學研究的評價體制有相當關係。
一個受過自然科學領域高等教育的工程技術人員進行適當的觀察與分析,就會發現法學研究本身、法律推理、人類設計的法律制度、法的實際運行、法律制度的演變等許多法的現象都體現了系統科學的原理,這些法的現象都可以進行系統科學的解釋。他會認為一些法的現象可以成為系統科學的很好的素材和例證。邏輯上如此,事實上也是如此,幾十年來,很多傑出的科學家從數學、物理學、生物學、計算機科學、經濟學等方面大大豐富和發展了系統科學,他們的很多關於系統科學的研究成果都論及了法和法律,只不過他們基本上是點到而止,一代而過,沒有展開論述。當然,系統科學的合理性與正確性也無需法學的參與和貢獻。法學是一個開放的領域,對所有學科的學者都開放,絕不僅僅是受過法學高等教育的人們的領地,其他學科的學者對法學研究作出了巨大的重要的貢獻的事情是很正常的,是常有的。如果我國法學界長期忽視和漠視系統法學,那麼有一天,自然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搞出了一個系統法學研究成果,也是很正常的。
作者email:lijingju@public.tpt.tj.cn
參考文獻
《中國法理學研究綜述與評價》,王勇飛、張貴成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12 月第1版
《系統科學》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許國志主編,2000年9月第1版。
《系統科學論著選(2)》,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法治系統科學研究會編。
《探索與對話:法理學導論》,葛洪義,著,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0年4月第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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