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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黨內兩部法規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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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黨內兩部法規心得體會 標籤:軍訓心得 兩會學習 黨章學習 外出學習

  學習黨內兩部法規心得體會(一)

  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已經頒布。黨內外對這兩個重要的黨內法規予以高度的關注。筆者在學習這兩個法規中認識到,一個黨內法規要制訂好、執行好、效果好,道理上能講很多,其實,比較重要的就是三條。

  其一,作為紀律範疇的黨內法規,首先是要界定清晰。特別是法律與紀律的界限要清楚。過去的一些紀律條款常常與法律條款混淆在一道,一旦真正遇到事情了,到底是法律處理還是紀律處理,途徑和依據反而就模糊不清,無從着手。依法治國的五大體系建設,其中黨內法規體系與其他四大法律體系是既有聯繫也有區別的。黨紀國法要起到互補的作用,法律已經明確的事情,紀律不要再去重複。這次在"條例"的修改中,就將70多項有法律界定的行為條款統統剔除了。紀律應該強調的,是法律沒有觸及而黨內必須要做到的問題。體現黨內法規在行為規範要求上嚴於法律的要求。這一次,"條例"從六大紀律方面,對違紀問題開出的"負面清單",充分體現的黨紀條規姓"黨"的特徵。

  其二,黨內法規定義要明確,執行要有抓手,檢查要有標準。這次修訂的廉潔自律準則,不免有一個重要的參照物: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紅軍時代的"三大紀律八項注意"中有一條,現在是沒有的,叫"還門板",在村子里問老鄉借門板,走時要還掉。但是這一條執行情況不好,一些紅軍戰士走時並沒有把門板送到主人處,而是在村子里一放了事。怎麼叫"還",定義不明確,執行起來就有漏洞。後來就改了一個字,將"還"字改成了"上"字,你不僅是還,還要將門板重新裝到門上去。這一字之改,就使得這一條的執行和檢查都有了非常明確的標準。效果也就完全不一樣了。這個小小的故事,對我們今天在制訂和執行制度上,都有非常重要的啟示意義。現在,我們黨員在行為上表現的問題,遠比紅軍時代要複雜得多。所以這次"準則"的修訂,沒有從對黨員的具體行為的細則來展開,因為這樣是無法窮盡的。而是制定了黨員和黨員幹部的行為標準。這八條標準,從低到高,看得見、摸得着,會起到非常重要的標杆作用。

  其三,黨內法規要管用,首先是領導要帶頭執行。任何一項制度的執行,必須要領導的率先垂範。以前有個學校,制訂了教師上班遲到要扣獎金的制度,以前這類制度制訂過多次,但最後都不了了之。這次制度頒布的第二天,誰都沒有料到,校長就遲到了,門口值班的老師想不作記錄,打馬虎眼過去了,但是校長堅持要記錄在案,並扣了當月的獎金。後來大家得知,其實校長這天是故意遲到的。他的照章辦事,使得這項制度的執行就不會有折扣了。我們以前的一些制度本身不錯,但在執行過程中,由於是管小不管大,管下不管上,就難以服眾,制度漸漸也就失去了公信力。總書記講領導幹部是"關鍵少數",就關鍵在此處。這次兩個這麼好的黨內法規,究竟管不管用,就是要看這些"關鍵少數".

  十八大以來,黨的法規制度建設取得了非常好的進展,這源自於黨的三嚴三實的的好作風的弘揚,全黨紀律意識的明顯增強。所以,對這一次兩個黨內法規的對黨的建設所起到的積極作用,是完全值得期待的。

  學習黨內兩部法規心得體會(二)

  中國共產黨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兩個黨內法規的修改通過,充分體現了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實現了黨內法規的與時俱進,為紀檢機關履行職責,提供了重要紀律武器和制度利器;為全面從嚴治黨重新樹立了道德高線和紀律底線,在法律之前劃清紀律底線,讓紀律要求更加具體化。

  從嚴治黨,標清"界線".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線上,黨員也不能全站在紀律的邊緣,依規治黨必然要求以德治黨。修訂后的《準則》全文僅281字,但是言簡意賅、通俗易懂,更將適用對象擴大到了全體黨員幹部,進一步要求黨員正確對待公與私、廉與腐、奢與儉、苦與樂的關係,高度概括了黨員幹部應該具備的思想道德境界,並且首次提出"修身齊家"要求,對從政倫理道德作出規範。《條例》是管黨治黨和匡正黨員行為的尺子。更將舊版《條例》中的各類紀律事項整合成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6大類,將紀律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進一步突出了紀律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訂還開列了"負面清單",也就是說,以後哪些事能幹、哪些事不能幹,會明確標示出來。就新的《準則》和《條例》來說,新《準則》"重在立德",加強了對黨員幹部廉潔自律的正面倡導;新《條例》"重在立規",明確了"六項紀律",更加突出了紀在法前、紀嚴於法,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逾越的"底線".

  紀在法前,執紀更嚴。眾所周知,但隨着形勢的發展,社會需求的多元化,治黨、治國的能力漸顯疲態,舊的《準則》和《條例》中不少條款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需要,黨紀抓小抓早的作用體現不突出。新修訂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突出更嚴更精更細,充分體現了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落實了從嚴治黨、黨要管黨的要求,在法律之前為黨員劃定紀律底線,使得紀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規定更加嚴格,釋放出全面從嚴治黨,越往後執紀越嚴的信號。如黨員收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能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組織推薦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從原來的"一年內"變成"一年半",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後果更嚴重了。

  學思踐悟,知行合一。"行源於心,力源於志".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如果不沉下心來抓落實,再好的目標,再好的藍圖,也只是鏡中花、水中月".對於新《準則》和新《條例》,如果僅僅只是浮於表面的學習或者乾脆將其束之高閣,不能將其精髓和內涵內化於心、外化於行,那麼一切都是空談。兩項法規的出台為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執紀問責提供了有力依據,作為紀檢監察幹部要發揮表率作用,敢於擔當、敢於較真,帶頭學好《準則》和《條例》,把黨規黨紀刻印在心上,堅決不觸碰黨紀法規的"高壓線",自覺避開"負面清單",推進正風反腐新高潮。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紀律,不成政黨。修訂頒布《準則》《條例》,把制度的籠子越扎越緊,進一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供堅強制度保障。

  學習黨內兩部法規心得體會(三)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近日公布。重修后的《條例》突出重點、針砭時弊,實現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的有機銜接,凸顯"黨紀嚴於國法"的高標準。重修后的《準則》對原有的黨員領導幹部,擴展到黨員幹部,體現從嚴治黨的方方面面。中央對黨內兩大法規採取"一攬子"修訂的方式,分別確立黨員應當遵循的道德"高線"和不能觸碰的紀律"底線",德法相依,相輔而行,將有助於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供堅強紀律保證。

  一是《準則》中對黨員幹部的要求突出注重家風。把黨員領導幹部修身齊家擺在重要的位置,重點要做好"四個必須".即,中國共產黨全體黨員和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必須繼承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必須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廉潔自律,接受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這些要求與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黨中央、國務院舉行的春節團拜會上,對家庭建設問題的生動論述中提出的"不論時代發生多大變化,不論生活格局發生多大變化,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是一致的。每一位黨員領導幹部都應認識到自己的家風不是小事,不是家庭私事,而是幹部作風的重要體現,帶頭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教家風,帶動"千千萬萬個家庭成為國家發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點".黨員幹部"四個必須"與習近平總書記對家風建設"三個注重"的思想是一脈相承的,更好地詮釋了黨員幹部修身齊家的重要性。

  二是《準則》覆蓋所有中國共產黨黨員,普通黨員納入管理不留死角。此前,《準則》的全名是《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很明顯,主要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幹部。此次修訂后,名稱變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所針對的對象覆蓋了全體黨員,也就是說,普通黨員也被納入到了《準則》的覆蓋範圍。從近年查處的案件來看,小官巨貪的案例很是普遍,"小官"身份與巨額貪污數字之間的強烈反差,為百姓痛恨。"小官大貪"貪腐行為多發生在群眾身邊,是近年來打擊腐敗的重點之一。

  三是突出政治紀律,嚴懲拉幫結派等違反政治規矩行為。對於《條例》來說,突出政治規矩是又一亮點。把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確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違反政治紀律條款,把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等列入違反組織紀律要求。把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新修訂的《條例》中,有它的特殊歷史背景。十八大以後,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舉反腐大旗幟,堅持"老虎"和"蒼蠅"一起,反腐無禁區,一批大"老虎"紛紛落馬。其中,最為典型的要屬xx.2014年是xx歷史上極不尋常的一年,"系統性、塌方式"的嚴重腐敗震驚全國。7名省級領導幹部被立案調查,全年處分市廳級幹部45人、縣處級幹部545人。拉幫結派、搞圈子文化,教訓十分深刻。"對抗組織審查"的案例,也不鮮見。中央紀委監察部曾通報稱,xx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所以在新版條例增加了"拉幫結派"等"負面清單",有利於解決黨員對組織忠誠這個根本問題。對於違反組織紀律,也有教訓。即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另外,中紀委通報的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陽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潘逸陽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進行非組織政治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為謀求個人職務調整,送給他人財物等。新版《條例》突出了"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新問題,強調要忠誠於組織,要向組織講真話、報實情。從以案件中,我們可以得出中央修改《條例》,有它的原因和歷史教訓,並且從這些教訓深刻的案件中,得出的新紀律約束與規定,切實把紀律挺在前面。

  四是史上最嚴黨紀。新修訂的《條例》突出更嚴更精更細。突出重點、針砭時弊,實現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的有機銜接,凸顯"黨紀嚴於國法"的高標準。國家治理需要依靠法律,黨員管理則要強調紀律。黨員遵守國家法律是分內之事,而由於角色身份特殊,還需遵守紀律和規矩,黨紀嚴於國法,標準更高,要求也更高。黨紀與國法重複,黨紀抓小抓早的作用就難以體現,容易出現"沒查都是好同志 ,一查就成階下囚"的現象。此次修訂落實從嚴治黨、黨要管黨的要求,強化違紀查處,為黨紀"加碼",在法律之前為黨員劃定紀律底線,從小錯抓起,不讓黨紀嚴於國法淪為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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