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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智與情感1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得得9

     吳猛

  “一個人三十歲以前不信仰左翼思潮,他的心靈有病;一個人三十歲後繼續信仰左翼思潮,他的頭腦有病。”

  ------克雷孟梭

  記得一位偉人說過,中國這幾十年來最大的失誤在於教育的失誤,當然他是有所特指的。我對這句話的認同來自另一個角度----意識形態語言霸權主義的泛濫。因為在我的成長曆程中一直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在探索一個問題的過程中,我必須戰戰兢兢地剔除那些我曾經深信不疑的概念中的意識形態成分,這是一個很痛苦的經歷。一些只是中性意義的詞語,在我們所受的教育中被賦予了善惡美醜的意義:例如對英法革命的評價,長久以來的觀點都是褒揚法俄式革命,而嘲諷貶低英美式革命。這個例子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希望通過這篇文章可以澄清自己的一些認識誤區。

  一、 革命還是改良(revolution or reform)

  中國人對社會變革的態度頗為曖昧。按理說,中華民族的民族性是求靜的成分遠大於求變的成分。有帝之後的幾千年裡,統治者所灌輸的是愚民思想,老百姓追求的是安居樂業,但是奇怪的是中國人似乎更親近急風暴雨似的革命:歷史上的每一次改朝換代都是無數人頭落地才換來的。遠的不說,就近代來說,我們所津津樂道的是十月革命的一聲炮響;法國大革命砍了路易十六的人頭。人們評價一場社會變革成功的標準似乎更看重的是暴力(當然是革命的暴力---即槍杆子)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或者說,我們對事物的評價總是處在一種非此即彼的狀態中,反映都對社會變革的態度上,我們更多強調的是割裂與反差(即敵人反對的我們都贊成,敵人贊成的我們都反對),而不是一種歷史的上順承。

  中國人印象中的革命,總是與刀光劍影聯繫在一起的。其實還有一種革命,也可以是在不經意中發生的。這種革命可以是從一個人的從容赴死開始的,蘇格拉底的死成全了城邦政治,正是蘇格拉底的死,從更深的一個層次揭示了古代直接民主制的內在危機。如果沒有蘇格拉底那樣的死法,就沒有柏拉圖對古代民主制的強烈仇視,又由於柏拉圖走得太遠,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才開闢了另一條政治學路徑。這對師生的分歧,以萌芽形式包含了兩種社會發展的路徑,以至後來兩千年政治史幾乎就是他們分歧的漫長註腳。這難道不也是革命嗎?

  再看英國革命,1649年英國革命的兩次內戰的確乏善可陳,最有意思的章節發生在1688年,趕走了一個國王,卻迎來了這個國王的女兒、女婿,著名的洛克也隨之跟進。然後才有了托利幫與輝格黨在議會的爭鬧,但君子動口不動手,開創了權力不流血更迭的慣例。

  反觀法國大革命,雅各賓派的革命行為的確轟轟烈烈,但是在砍了國王的頭后卻沒有自然而然地開出民主共和之花。這場以要求自由開始而以濫用權力而告終的大革命到頭來卻不得不乞靈於拿破崙的專制統治。在英國革命后,雖然君主制與貴族制都得以保存,然而那時的英國政治體制已經初步實現了近代轉型,無論是君主還是貴族都已被納入了法治的軌道。而經由法國大革命打造出的不過是“共和”其名,專制其實的一頭政治怪獸。

  因此是尊重既有制度的社會改良,還是打破現成格局的激進革命是從英法革命的比較中抽象出來的更具普遍性的,更具有討論價值的問題。

  應該說,大多數革命的爆發都是有十分充分和正當的理由的。就象法國大革命,人民去巴士底獄是去請願的,然而監獄守衛卻開槍相向。當生存權都受到威脅的時候,再要求溫良恭儉讓的社會改良顯然就是迂腐書生的痴人說夢了。但是我們要注意到:在發生上具有正當性的革命,卻保證不了它在延續上的合理性,換而言之,革命本身的正當性,不是革命達到目標,獲得成功的守護神。這其實也是一個“馬上得之”的天下,是否一定要“馬上治之”的問題。適當的革命暴力,是革命過程的必須。但是在摧毀了漠視人民權利,自置於革命對象位置的權勢者后,如何構建起捍衛人民權利的穩定製度,就成為革命的首要問題。倘仍舊死陷在“革命”的洞穴假象之中,以“不斷革命”來滿足一種心理上的、道德上的激情要求,那麼,革命勢必走到自己的反面:一方面,革命的正當性理由喪失殆盡;另一方面,另一場斷送革命的歷史活動因此展開。法國大革命在雅各賓派的手中的續演,起歷史結局就是明證。

  改良的好處在於可以把種種矛盾一天天的慢慢地消化掉,雖然每天都會有新的矛盾不斷的產生,但社會畢竟是在螺旋型的樓梯上步步登高了。同時,由於改良是在一種制度化的框架下運作的,因此也使得它具有了可操作性,不至於一發不可收拾。

  道理是如此,然而我們也清楚的知道,革命和改良都是社會矛盾積累的結果。革命還是改良,主動權更多的是掌握在當權者的手上(如戊戌變法,其實那時中國是有走改良之路的可能性的)。在這個意義上來說,革命就是淤塞后的潰決。因此,小平同志說的“改革也是革命,不改革只能是死路一條”,的確值得很好的去體會。

  二 、直接民主與代議制(Pure Democracy or Parliamentarism)

  英國革命另一個讓人無法親近之處在於它的議會政治始終一貫(雖然克倫威爾當了護國主后就消滅了議會---但不要忘記克倫威爾的護國主也是由議會授予而非自封的)。按照革命的觀點,議會是統治階級的不同派別之間的分贓場所,無論誰上台都是換湯不換藥。這些所謂的代議士根本代表不了人民的利益。要想實現真正的民主,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人民當家作主,即所謂的直接民主。因此英國議會的死氣沉沉,咬文嚼字,哪裡比得上法國大革命以及後來的巴黎公社那樣的直接民主那樣蕩氣迴腸,讓人怦然心動呢?

  然而歷史已經反覆的證明:直接民主的實踐幾乎無一例外的都淪為了實踐烏托邦理想的蠢動。所以,即使是革命多發地的法國,直接民主的嘗試也是一而再,卻沒有再而三了。而議會民主在世界大多數的文明開化的國家裡得到了確立。

  為什麼直接民主就象是一朵帶刺的玫瑰,遠看上去是那麼的完美,當你伸手採摘時又使你鮮血淋漓呢?這需要追溯到直接民主的源頭,那是在城邦時代的古希臘(這也許是直接民主在現實生活中唯一一次成功的實踐),按照顧准先生的說法,在希臘城邦時代公民大會這種直接民主的形式之所以大放光芒,是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因素的。希臘城邦都是外來海上文明登陸后築城聚居形成的。2這樣的城邦與我們熟悉的領土國家有很大的區別,城邦的政體一開始幾乎無例外的是貴族政體,亦即元老院掌權,地位平等的公民組成公民大會參與政治。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海上文明是經歷了一段與自然而非與人搏鬥的過程,3才到達一個陌生的海岸,建立了城邦。可以想見的是這些經歷了與自然爭鬥而後九死一生的新移民,他們的民主意識(當然也僅限於在他們之間)是比較濃厚的;4希臘城邦能實行直接民主的另一個因素在於當時的城邦面積都比較狹小,居民分佈相對集中,而真正享有完全的公民權的成年男子的數量也是有限的,這樣就使公民大會的召開有了現實的基礎(與會的公民可以做到朝發夕歸)。而當時的國家事務還是相對簡單的,並不需要更專業的知識和經驗,所謂的決策都可以看作是民意的簡單收集整理。這樣看來直接民主得以實現的條件是十分的有限的(也許它在希臘城邦的實行只是人類歷史上的一次小概率事件),比如在其他的由部落征戰形成的國家裡,在那些由部落王而國王而又皇帝的人的統治的內陸國家裡,首先,由於其疆域遼闊,人口眾多,實行直接民主的客觀條件已不具備;當然,更加重要的原因是:相比較海上文明的那種與自然鬥爭的過程,內陸文明國家的形成過程本身就是人征服人的過程。這個過程如果有個結果,那這個結果毫無疑問就是專制王權的實現。在認清直接民主適用的歷史背景后,我們對它的偏好也應該要有所修正了。

  而議會政治或政黨政治的也的確有它不可愛之處,甚至我們經常可以看見一些國家議會中議員互毆的場面,為拖延法案的表決通過而刻意採取的愚蠢行為。然而,議會政治的最大好處在於它可以使社會保持正常的狀態,在制度化的軌道下運行。越軌的一方所面臨的是政權的喪失,人民可以選擇另一方上台。雖然他們可能只是一個集團里的兩個派別,然而執政和在野的不同狀態下所體現的政治取向也必然會有針鋒相對之處。這樣鬥爭的結果使得國家的政策可以保持在一個大體合適的方向上運行,不至過左,也不至於過右。

  法國啟蒙思想家的誤區之一,在於他們誤解了理論與歷史之間的真正本質。他們錯將理論構造當成了“歷史實體的‘真實’內容及本質”,他們是一些“使用這些構造物如同普羅克拉斯提斯之床,來對歷史削足適履者”(《社會科學方法論》)。而歷史的演進卻從反面證實了,在理論上為真的東西,在歷史實踐中未必為真。歷史已經反覆的證明直接民主的後果無非是兩種:專制或無政府主義。5

  如此說來直接民主也許只應該存在於我們的觀念形態中,念念不忘地要把它付諸實踐不是一個有理智的人應該做的了。

  三、“另起爐灶”與“舊法統”6

  我們知道新中國法制建設的第一步(更準確的說是建設前的那一步,即立前之破)就是宣布要廢除舊法統,廢除《六法全書》,要“另起爐灶”。如何評價這一舉措時常使我們處於感情和理智的矛盾之中:從感情上講我們應該理解和支持這一行動,畢竟共產黨的革命是在舊政權的腥風血雨中走向勝利的,在這樣的背景下要求新政權繼續容忍舊法統的存在,的確太過苛求前人了;另一方面是:我們要問,摧毀舊法制對後來的法制建設產生的後果和影響都是積極的嗎?

  要探索這樣的問題有必要將它放在一個更宏觀的條件下進行----同世界其他國家的革命進行比較。在這一點上英法革命畢竟顯現了一些不同於東方革命的一些共通之處。

  在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史上,不論是象英、德、日等國家那樣溫和的改革,還是象法國那樣激烈的革命,或是象美國通過獨立戰爭建立國家,儘管政權易手,但法律都通過不同方式前後保持承續關係。中世紀歐洲法律制度是極其混亂的,除了古代的羅馬法外,還有各種各樣的日爾曼法、教會法、地方法、城市法、商法以及國王的敕令,既有成文法,又有習慣法。司法制度的繁雜而混亂也是千差萬別:有國王法院、領地法院、教會法院、宗教裁判所。法的內容有好的民間習俗,也有宗教教規,甚至還有荒謬的神明裁判和司法決鬥。僅在法國北部地區寵雜的習慣法就有300種。法國著名思想家伏爾泰曾諷刺說,對在法國旅行的外國人來說,改變法律的次數與改換騎馬的次數一樣頻繁。即使在這樣的法律傳統下,西方國家都很少在革命時就一紙宣布廢止它的法律,而是在革命後進行法制的改革和統一化,逐步清除大量落後的、地方化的、封建性的、反動的、殘酷的法律,吸收了傳統法律中精華的部份,發展成為適應資產階級需要的現代法制。

  在英國,1640年資產階級通過一次最有妥協性的革命取得了政權。在法制變革中,也最典型地反映了這一特點,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在英國,革命以前和革命以後的制度之間的繼承關係,地主和資本家之間的妥協,表現在訴訟程序被繼續應用和封建法律形式被虔誠地保存下來這方面。”7

  1789年法國革命雖然是一次較徹底的反封建的資產階級革命。從革命的形式和政權的改變方式看,它同封建制度進行了徹底的決裂,但它卻把自己歷史上曾採用的古代羅馬法繼承下來。在法國,民法法典中把古代羅馬法巧妙地運用於現代的資本主義條件。8

  為什麼我國要摧毀舊法制和法律傳統,西方國家都繼承了自己傳統的法律呢?過去法學家的權威解釋是,資產階級革命是私有制下的社會性質相同的革命,社會主義革命是公有制對私有制的性質完全不同的革命,所以,無產階級的革命就要徹底摧毀舊法制。這個理論也相當多是對的,事實證明公有制和計劃經濟確實很少有對法律的需求。但這個理論解釋不了為什麼我國正在大量學習、借鑒西方國家的法律和港台地區的法律的現實。

  從世界歷史的經驗看,人們很難否定,革命時期摧毀法制的必要性。問題是這種摧毀行動的動因是出於革命時的感情因素,還是出於對法律本來的蔑視。1949年摧毀法制對法制建設的影響也許主要不在於摧毀本身,而在於宣布要以蔑視批判態度對待一切的法律、法律觀念和西方法律價值,使中國法制建設一開始就在一個極窄的小天地里進行,並使新政權的建設者們大大強化了對法制的蔑視心理。摧毀舊法的行動客觀上造成了中國法律文化的中斷,這種中斷是否利於歷史的進步呢?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都是糟粕應予拋棄,還是有些優秀的東西呢?今天我們黨在提倡弘揚民族文化的時候,這個問題已經有了部分答案。歷史不能割斷也不應割斷。徹底否認自己的文化決不利於民族的發展,包括法律文化的發展。

  在這個問題上,已故的張友漁先生的觀點是可以作為這一段文字的結束的,他指出:解放初,我們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這是完全正確的,因為“六法全書”代表國民黨的法統,不廢除這個法統我們就不能確立自己的革命法制。但是,廢除“六法全書”,並不意味它的所有規定,我們一概不能加以利用。對“六法全書”作具體分析,有些東西部分要否定,部分可以用。情況不是完全一樣的。

  作者通信地址:湘潭大學69#信箱 研1—512 吳猛 411105

  E-mail:wuxiaomeng@163.net

  聯繫電話:1397324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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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者簡介:吳猛(1973年9月---- ),男,漢族,湘潭大學法學院2000級研究生,主要從事民商法學研究。

  2 “海上文明者,從土生土長的地方飄洋過海到新地方去之謂也”----見《顧准文集》第283頁。

  3 與之相對應的是我們所熟悉的陸上民族的征服擴張,這個過程主要是人與人鬥爭的過程。

  4 最近的一個例子是幾個世紀前從歐洲到北美的移民,他們都曾是王權統治下的臣民,民主共和對他們來說也是陌生之物,然而在他們中間卻誕生了號稱北美第一部憲法的《五月花號公約》,這應該說是一個順理成章的結果。

  5 文化大革命就是最近的一個證明。

  6 本章的相關內容可參閱蔡定劍先生在《法學》雜誌1997年第10期上的文章《對新中國摧毀舊法制的歷史反思》

  7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05頁。

  8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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