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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律師等於對抗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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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請律師等於對抗組織,如果這話出自一個山野農夫之口,也許大家能夠理解,但這居然是一個堂堂前省委書記的認識,就令人匪夷所思了。據最新出版的《嘹望東方周刊》報道,貴州前省委書記劉方仁在他的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以後,以他的“政治經驗”認為,如果自己聘請辯護律師,就會給組織和有關部門一個印象,以為他認罪態度不好,對抗組織。所以經權衡再三,劉始終沒有聘請律師。但法庭還是為其指定了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經過律師的努力、法庭上的積極辯論和辯護,以及秦城監獄毫無阻礙的會見,劉方仁才知道了法律上的一個最淺顯的道理,自我辯護和聘請律師進行辯護是法定的權利,絕不會被視為對抗法庭而加重自己的處罰。

  對此,劉方仁有個說法,且讓我們來聽聽。在法庭的最後陳述階段,劉方仁悔罪:“原來我作為一個省委書記,以為什麼都懂,但通過這次法庭審理我才發現,我其實是個法盲。我現在非常懊悔,曾經作為一個省委書記,我卻不懂法。在民主法治國家,省委書記不懂法,這是很大的問題。不懂法,就抓不到點子上,不僅不利於省委書記本人的工作,更不利於全省人民。” 原來,他認為自己是個法盲,所以作出聘請律師等於對抗組織這樣的理解當然不足為奇。

  但是,事實上他是個法盲嗎?恐怕不能這樣理解。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劉的主要犯罪事實是收受677萬餘元的賄賂。別人的東西不能亂拿,這是在幼兒園時老師就會教的一個樸素的道理,胡長清、成克傑等等貪官的案件相信劉方仁也是如雷貫耳,所以說劉方仁不知道不能收受賄賂、收受賄賂是犯罪,沒有人會相信。

  想必他不是不知法而是不信法、不敬畏法,不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是真話。身居省委書記的高位,溜須拍馬的多,監督的人少,也許在他看來,法律之劍懲罰的只是那些官位比他低或倒霉的人,並不會指向他。有事例為證,劉方仁在監獄開始了真正的認真學習胡錦濤和溫家寶等中央領導的講話,特別是關於民主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的講話認真保存下來,仔細閱讀,並做了很多記號。他說“我以前看報紙,看領導人的講話,只是把它當作官樣文章在瀏覽,完了就完了,不會認真去想,頂多就是將其中的一些話變成自己作報告時的一些套話,但現在不同了,我認真看過之後,才真正理解了法治對於一個國家的進步有多重要。”原來,他以前並非沒學過法,不知道法律,只是沒想到法律的鋒芒也會指向自己。

  然而,他是雖知法但又事實上並沒有深刻領悟和感受法的精髓,並不真正懂法。從這一角度上講,劉方仁的確是個法盲。還是從聘請律師的話題說吧,他當然知道法律賦予了他聘請律師的權利,但他並不清楚,法律之所以要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律師的權利是因為法律要實現公平與正義,聘請律師才能是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能充分有效地為自己辯護,而這種有效的辯護更能有利於澄清事實,保護人權,也是充分尊重他們的人格,給予表達意見的正當程序。因而,任何聘請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可能被法庭從重或加重處罰。但是,說到這,我不禁為貴州省的父老鄉親感到后怕,有這麼一個把聘請律師等於對抗組織的省委書記,當年他們萬一有什麼冤屈,還能有效為自己辯護嗎?

  不過,我更擔心的是不知現在還有多少貌是知法卻不信法、不敬畏且又不懂法的領導還堂而皇之坐在台上,決定着我們的命運。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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