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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中國的法治化進程和中國共產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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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中國的法治化進程和中國共產黨 標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東方中國夢 中國夢 我的中國夢 感動中國

     高喜平 武漢理工大學學士學位論文 優秀類

  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為避免類似文革中決策的失誤而給國家帶來更大災難的發生,鄧小平根據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總結了挫折中經驗教訓,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陸續將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提上了黨和國家工作的議事日程,黨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寫入了黨章。厲行法治,依法治國是黨領導方式的轉變,而不是黨領導地位的改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是共產黨領導人民在長期的革命鬥爭和社會主義建設中形成的。黨是我國政治生活的核心。深刻理解黨在依法治國具體實踐中的重要作用對依法治國的順利進行有着重要意義。

  一、法制思想在中國的建立

  (一)法治思想的起源

  法治思想最早出現於古希臘學者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一書中,“法治應包含兩個重要意義:以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普遍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應該是良好的法律。”這裡亞里士多德強調了實現法治的標誌是服從法律,又強調法律也是正義的法律,否則即使有法律的統治,也非實質意義上的法治。從這個原始的法治概念出發來給法治尋求定義可得:法治是強調在法律正義的前提下的一種“法律至上”與“和法律主治”的社會狀態。

  1700年後的今天,經歷了人類史上的數次思想革命,政治領域中的民主觀念、人權觀念開始為普通人所關注,並逐漸根深蒂固。保障人權,尊重民主,維護公平,體現文明的觀念也不斷為大多數文明國家所接受,基於這種變化,亞里士多德所定義的法治思想中的“法律至上”主義在近代有了新的意義。各國政治團體,政黨派別更傾向於把法的至上性作為抑制民主被過分濫用的一個有效的武器來保障其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因為法制對民主的保障所具有的雙重作用:一方面保證其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又防止被人濫用,所以政治家們更關注法治的實施,學者們討論的熱點也集中在“法治”的標準究竟是什麼是其具體內容有哪些。

  英國學者戴西認為,法治的標準有三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憲法賦予個人權利與自由,而是個人的權利產生憲法。美國學者富勒也曾提出法治的八項原則,它們是法律的一般性,法律要公布,法不溯及既往,法律要明確,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應要求不可能實現的事,法律要有穩定性,官方行動要與法律一致。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開的國際法學家會議專門以法治為議題形成的《德里宣言》把法治歸納為如下四個方面:①立法機關的職能是創造和維持個人尊嚴得到維護的各項條件。②法治原則不僅要求規範行政權力的濫用,也需要一個有效的政府來維護法律。但賦予行政機關以委任立法權要有限度,不能取消基本人權。③要求有正當的刑事程序,充分保障被告辯護權,受公開審判全,取消不人道和過度處罰。④司法獨立和律師自由等。

  如上學者關於法治標準的論述雖然說法各異,但卻都突出了法治最基本的方面:尊重法的權威,保障個人人權的實現,嚴格依法辦事。這些對我國全面而又有重點地理解法治提供了重要啟示。

  (二)我國對法治思想的認識與接受

  中國學界對法治思想的討論明顯晚於西方國家,從20世紀80年代上溯100多年,我國曆經了無數次社會變革,遭致在中國大地上,從未有過一場真正意義上嚴肅的關於法治的討論。

  以毛澤東為領導核心的中國共產黨第一代領導集體,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開創者,他們從理論和實踐上奠定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基礎。早在1949年9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就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次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這個綱領在一定時期內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是當時中國人民的大憲章。 新中國成立后,面對中國法制基礎薄弱、人們法制觀念淡薄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毛澤東等曾設想在中國建立一個比較理想的法制國家,並為此做出過巨大努力。1950年4月30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法律。1954年,毛澤東親自領導制定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強調了憲法應具有極大的權威性,並指出:“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下來,使全國人民有一條清楚的軌道,使全國人民感到有一條清楚明確和正確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國人民的積極性。”同時,他還強調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壞革命的法制。” 1956年,劉少奇在黨的八大的政治報告中講到“國家工作中的一個重要任務,是進一步擴大民主生活,開展反對官僚主義的鬥爭。”後來他又講到“國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務之一,是着手系統地制定比較完備的法律,健全我們國家的法制。” 但是從50年代後期開始,由於黨和毛澤東對國際國內形勢估計的失誤,加之對社會主義建設的理論準備不足等原因,黨的指導思想陷入了“左”傾,並逐步走向極端。階級鬥爭被盲目擴大化,同時社會上個人崇拜、個人專斷之風盛行,法律形同虛設。短暫的民主與法制建設最終還是被淹沒在了混亂的中國政局之中。

  十一屆三中全會是個轉折,這次大會前後在思想界引發的一場關於真理標準的討論,打破了人們思想上的僵局,以鄧小平為核心的中國共產黨第二代領導集體科學地總結了建國以來法制發展的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並逐步將民主與法制建設提上政府議事日程,這就進入以鄧小平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領導集體的法制建設歷史時期。對於以毛澤東為核心的中國共產黨第一代領導集體所完成的我國法制建設工作,鄧小平是持批判地繼承態度的,既肯定和繼承了其合理成分,又將一些錯誤予以及時的糾正。同時在深入研究馬克思恩格斯經濟法制思想與列寧建國法制思想的理論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歸納出了他獨特的中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思想與經濟法制思想,為後來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可以說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是在充分繼承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關於法制建設的理論的基礎上結合當代中國社會實際發展起來的,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再創造。

  以江澤民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領導集體結合鄧小平理論中的法治思想,根據形勢發展的要求,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依法治國”的概念。在隨後的社會主義建設實踐中得到了不斷的完善,並初具成效。

  在法學理論界,學者們研究法治也避免從純學理的角度來分析,而是借鑒各國關於法治近代研究成果把其與政黨、國家制度、及其周圍環境因素綜合起來考慮。

  我國學者姚建宗在其著書《法治的生態環境》中對法治的生活立場、生存土壤、制度基調、人文情懷;時空領域,法律環境以及法治意義的現實載體多方面作了系統而又形象的闡述,提出了許多新的法治觀點。法學理論界名宿張文顯教授也從綜合的角度對法治作了新的定義: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

  綜合我國法治建設所走過的歷程以及學者對法治的認識,我們可以這樣理解“中國的法治化”:首先指依法治國方略的落實過程,是建立社會服從法律的秩序的過程;其次是指實現一種社會民主、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會狀態。

  二、“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

  (一)“依法治國”的概念意義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基本方略,並隨即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江澤民同志在提出這個基本方略時對“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個治國基本方略的科學定義和基本內涵就作了十分深刻的闡述。他說:“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然而“依法治國”確立的含義究竟是什麼?法治與法制有沒有區別?主張“依法治國”有沒有片面性,或者是否是一個超階級的觀點?所有這些問題從最初的理論探討到實踐中正式將其作為基本方略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從理論界到廣大幹部中都存在着廣泛的意見分歧,存在着不同看法甚至疑慮。目前,已基本形成了較為統一的看法。

  首先,法治與法制是兩個不同概念,有區別又有聯繫。實施法治,需要完備的法律制度,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是相對於政治、經濟、文化等制度而言的。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法制的內容指法律及其相關的各項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而法治則是一種治國的理論和若干原則。任何國家在任何時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實施法治。黨的十五大報告將“法制國家”改為“法治國家”就是考慮到這種區別而作出的重要決定,但是,我們同樣一直強調中國法治化的首要任務是建設健全社會主義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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