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民間舉報不利於“公民社會”的形成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小景
因為涉嫌違反《刑事訴訟法》,瀋陽首個民間舉報網站———“中國舉報網”被關閉了。從創建到關閉,這個網站的“壽命”總共1個月零7天。(《華商晨報》 2004年09月06日)
遼寧省通信管理局下發的《通信網絡斷開接入決定書》寫道:經瀋陽市公安局檢查認定,你開設的“中國舉報網”涉及的以電子郵件形式,接受群眾舉報信息並轉交有關職能部門,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個人無權受理公民舉報和對舉報內容進行核實,屬違法行為。根據遼寧省通信管理局《斷開違規使用和經營通信網絡接入管理辦法》第三條五款之規定,決定從2004年8月27日起,斷開對你單位的通信網絡接入服務。
筆者查閱了《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從該規定來看,單位和個人有權利和義務向司法機關報案或者舉報犯罪,但並沒有禁止單位和個人向其他個人舉報犯罪,按照“公民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理,怎麼也推導不出“個人無權受理公民舉報和對舉報內容進行核實”及開設舉報網站屬違法行為的結論。因此,只要不從事傳播黃、賭、毒及危害國家安全、侵犯他人名譽等違法犯罪活動,任何公民個人和單位都可以開設民間舉報網站。當然,民間舉報網站在從事監督過程中可能涉及到對公民名譽權的侵犯,但這不是取締其的理由,因為如果網站涉嫌侵權,完全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
相反,關閉舉報網站涉嫌對公民言論自由和監督權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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