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權力”與“權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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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的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即:“社會主義民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更加完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基層民主更加健全,社會秩序良好,人民安居樂業。”要想實現這一目標,本人認為,必須在法治觀念的層面以及在承擔法律責任的層面上,分別梳理清楚“權力”與“權利”的關係,使國家與社會成員都能明確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權力”與享有“權利”的法定情形及合理條件,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
關於“權力”與“權利”的思考的角度與層面很多,如從概念的來源、不同法律部門中的體現、不同學派的不同理解、不同學科中的不同使用等等,本文不可能囊括。在此僅從最粗淺的普法常識的角度,對梳理“權力”與“權利”的必要性、二者的基本內容和理論上梳理“權力”與“權利”所需要的條件幾個方面做簡要分析和思考。以期引起共鳴或爭鳴。
一、梳理“權力”與“權利”的必要性
盧梭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一書中深深地感嘆:“人類的各種知識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備的,就是關於‘人的知識’。”①雖然此言發自近三百年前,但至今仍令人回味。而“人的知識”中最為核心、最為重要的就是人本身的權利(權力)問題。因為人的各種利益關係在法律方面無不表現為權利(權力)問題,因此,在當今的各類社會問題中,首當其衝的就是要理順權利與權力的關係問題。同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過程中要解決的難題,也最終集中於此。
(一)在人與人的勞動關係中,權利(權力)問題不梳理清楚,則無法保障各個勞動主體的合法權益。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存在決定意識這一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告訴我們:權利(權力)概念的產生和發展,始終是與一定的社會經濟關係的產生、發展和更迭相適應的;縱觀人類文明史“人本身的權利(權力)問題”始終是與勞動者爭取自身的合法權益——被壓迫者的反抗和鬥爭緊密相聯繫的。②
我國在改革開放后雖然從經濟體制改革入手,至今已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逐步開展政治體制改革,但由於權利(權力)問題沒有隨着改革的深入逐步梳理清楚,因此處於最基層的勞動者在國家的改革、社會的進步中的勞動權益始終處於不穩定狀態,社會中許多基本矛盾也因此而複雜化。如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勞動者與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各自的權利(權力),在我國處於計劃經濟時期似乎很簡單;而在我們正在進行的改革過程中,勞動者的情況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用人單位的層次越來越多,政府的行政干預越來越受限制,各自的權利(權力)與義務(責任)交織在一起;尤其在原國企改革中遊離出的那些年齡大、學歷不高、技術老化的職工,其權利(權力)的享有和行使問題不梳理清楚,將難以解決連新總理都敢於直面的問題:“在今後的三五十年裡,中國政府面臨的最大課題就是就業。”
(二)在資源配置的關係中,權利(權力)問題不梳理清楚,則無法保障我們在全球範圍內參與各類資源的合理配置。
本文所指“在資源配置的關係中的各類資源”當然是包括物質性的(如能源、原材料等)、技術性的、人力的,以及交織其中的各種信息和各種關係形態的資源。
在人類同屬於“地球村”村民的基礎上,無形資產和信息資源的合法佔有、開發與利用的過程,實質就是在法律和各種制度的框架內,對資源配置關係的調整、整合的過程,以有利於人類的共同健康、和平地發展;因此必須認真梳理權利(權力)主體對無形資產和信息資源在佔有、發布、使用中存在的差異關係,以防止公權力的濫用、私權利的錯位和缺位,導致破壞人類安全與和平的可避免的現象發生。
我國加入WTO即意味着我們在國際經濟循環中參與全球資源的配置;而依照WTO規則,我們必須與其他成員國一樣,以WTO的基本法律原則即公平貿易原則、關稅減讓原則、透明度原則、非歧視性貿易原則、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等為貿易行為的基本準則。但由於我國有長期的封建專制統治在觀念上的餘毒,和幾十年計劃經濟體制遺留的習慣,在權利(權力)問題的理解上與WTO其他成員國的理解存在較大差異,必然影響我們對上述WTO的基本法律原則的理解和遵守。因此,必然出現一些爭端,甚至付出慘重的代價。
(三)在公民(自然人)、社會與國家三者的關係中,權利(權力)問題不梳理清楚,則嚴重影響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公民(自然人)作為社會和國家的最基本分子,其個人利益的實現途徑如何和最終實現狀態如何,是民族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最基本統計學體現,如表現為國民生產總值(或國內生產總值)的人均數字統計;表現為能體現社會生活水平的公民(自然人)的收入和消費水平以及就業、就醫狀況的數字統計等;這是權利(權力)的量化表現。但在這些數字中,經常會出現國家公權力掩蓋公民個人的私權利的現象。如“權大還是法大”只爭,就反映了這種問題。
尤其令人關注的是,在公民(自然人)、社會與國家三者的關係中,權利(權力)問題如果不梳理清楚,三者中的任意雙方之間有了利益衝突,弱者一方能通過何種法律途徑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權利(權力)如何落實的問題,都將直接涉及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以及人們對法律的信仰與否。
二、“權力”與“權利”的內容
梳理“權力”與“權利”的關係,必須從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角度加以分析,僅從理論或僅從實際一方面都不可能說清楚。
(一)理解“權力”與“權利”的概念現實問題
“權力”與“權利”的概念,從實際運用的角度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中人們都處於一種模糊認識中,使用時經常將二者當作同一概念交叉使用。甚至在我國的一些法律文件中也明確二者的差別。經過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和理論界長期的研討、爭鳴,公民權利是憲法精神的終結所在,國家權力只是保障和實現公民權利強有力的手段和工具而已的認識,已較為普遍;但我國憲法中對公民權利的規制,以原則性規範為主,過於籠統,過於模糊;我國憲法採取“列舉式”的授權方式規制公民權利的範圍,這意味着憲法沒有規定的,公民不得享有,否則是違法的,這嚴重違背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公理性憲法原則。而現實生活中,尤其在“市民社會”即民事生活中,普通公民一直是奉行着“法無禁止我就能做”的“私權利”的行使規則,也是道德觀念的反映;國家工作人員則自覺不自覺地奉行“法有規定的我才做”的規則。
有一個不容忽略的事實成為我們理解“權力”與“權利”的法律含義的障礙:我國的公民、國家工作人員,都具有雙重身份以至多重身份的問題,因我們的行政管理體制還是以身份為主。而相當數量的人受傳統的“家國同構”的文化影響,個人在不同法律關係中的不同角色定位單一,“官本位”意識使公權力私權(利)化、私權利公權(力)化現象普遍存在。因此我們只有梳理清楚“權力”與“權利”的關係,才能解決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促進三個文明共同發展中的相關問題。也才能使我們在不同法律關係中的角色定位不出現“錯位”、“缺位”、“越位”等問題。
在此不得不先提及公民與人民的概念。公民與人民的概念在此提出,似乎太幼稚了,其實不然。因為本人經常看到一些文章中講到“權力”與“權利”的相關問題,涉及到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的關係時,使用的權利(權力)概念語詞不準確,主要是所指主體是公民還是人民就就是模糊。以至一些本可以討論清楚的問題中,因公民與人民的概念運用不確切,反而是相關問題更不清楚了。因此,有必要界定公民與人民的概念。
(二)了解公民與人民的概念有助於對權利(權力)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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