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官員貪腐行為量刑標準利於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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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官員貪腐行為量刑標準利於反腐 標籤:反腐倡廉
貪污受賄罪不宜以數額為量刑標準在制定刑法修正案時,應考慮修改貪污罪、受賄罪以具體數額為定罪量刑主要標準的規定。(人民日報 4月16日)
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為我國重要的法律規範,也先後8次通過修正案進行了修改,這部法律正在充實和完善。在中央開展聲勢浩大的反腐倡廉活動中,對於官員的腐敗現象查處力度空前增大,一大批被人們通俗稱為“老虎”、“蒼蠅”的違紀違法官員紛紛落馬。可以說,一年多的反腐工作得到了廣大黨員幹部的支持,得到了廣大深群眾的擁護。但在這一系列違紀違法案件中,關於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方面也呈現出了不少問題,這些法律制度上的問題亟需得到及時調整,加以完善。
目前,在我國現行刑法中以具體數額為定罪量刑標準的罪名並不多,貪污罪、受賄罪是其中兩個。按照刑法規定,以十萬元、五萬元、五千元等三個具體數額作為分界點。這種定罪量刑模式具有規定明確、便於操作的優點,但其中暴露的問題也相對明顯。
首先,官員貪污、受賄危害的是國家利益,影響的是幹群關係,這些官員的錯誤言行不能僅僅依據其受賄貪污的具體金額來量刑處罰。其次,我國社會經濟在不斷地發展,同樣的犯罪金額在不同的年代對社會的負面影響均不一樣,完全依照數額標準去定罪量刑逐步脫離社會發展節奏。在此背景下,各地的司法標準難以統一,這樣就使得對貪腐官員的處罰出現了制度規範方面的問題。第三,同樣的犯罪金額的貪腐官員,數額之外的其他犯罪情節容易被忽視。在貪污、受賄犯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行為方式及次數、犯罪對象、行為是否違背職務及違背職務的程度、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等情節,均有差異,這些犯罪情節也應當與犯罪數額一併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
筆者認為,政府部門應當積極聽取司法界人士的建議儘早將量刑標準加以修改完善,設定“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等三個法定刑檔次。相信政府能在量刑上體現公平公正、客觀實效的原則,進一步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工作。
作者:豫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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