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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氛圍的形成需要制度的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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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氛圍的形成需要制度的跟進 標籤:三項制度

       重慶解放碑發生襲警奪槍案不久,13日晚8時30分左右,重慶江北區最繁華的地段———觀音橋商圈發生一起持槍搶劫案,一賣西瓜的男子在追歹徒時不幸中槍。目前,警方正在進一步調查兩案是否有聯繫。然而,因見義勇為的男子卻面臨著無錢醫治困境。(《天府早報》8月15日)

  見義勇為是我們這個社會經久不衰的話題,其原因是在於我們大家都渴望身處在危難中,他人都能站出來援之以手。然而,現實卻總與我們願望形成巨大反差,勇於、敢於見義勇為的人實在太少了,並且更令人心酸的是見義勇為的英雄經常流血又流淚。這就讓我們不得不去思考,如何才能在全社會有效地形成見義勇為氛圍?

  無庸諱言,道德的教化始終是我們倡導見義勇為的有效途徑,我們要擅於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對典型的事例進行大力宣傳,弘揚正氣。但是,僅僅如此恐怕還遠遠不夠,相關的制度跟進也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筆者認為,要在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中用制度來倡導見義勇為的氛圍,制約國家工作人員見義不為。中國社會向來有“民以吏為師”的傳統,官員的舉動影響着老百姓的價值取向,對官員的道德要求比普通百姓要更高。因而,除了法律規定的對於負有特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在特定情形的見義勇為是其職責外,有必要在所有國家工作人員中推行應當見義勇為的準則,對於能見義勇為而不為者,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最近,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明確規定,檢察人員遇到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值得可取。

  其次,法律要採取有力措施來弘揚見義勇為氛圍,要確保英雄流血不流淚。目前,對於被求助者不理、不問見義勇為的情形,只能用民法中的無因管理的規定,要求被求助者給予適當補償,但這是遠遠不夠的。筆者認為,對於被求助者不作證、作偽證及不及時救助受傷或處於困境的見義勇為者,法律應當規定要視情形給予被求助者行政、刑事處罰,並且法律還應當規定見義勇為者在這種情形下,有權要求法院判決被助者給予懲罰性的賠償。

  再次,要儘快建立對見義勇為者進行國家補償和鼓勵制度。從理論上講,國家有義務保護每個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英雄的見義勇為行為實際上是承擔了國家本應當承擔的義務,因而,國家就應當補償英雄的損失,鼓勵其為國家分憂的行為。當前,許多地方雖然成立了見義勇為基金會,但這種基金會大多是民間性質的組織,其資金來源沒有保障,其能救濟的數額較小,受惠的對象也較少。因而,國家應儘快建立相關的機構,確保每個見義勇為者在經濟上無後顧之憂,並且對見義勇為者對象、性質的界定不宜過窄。前不久,吉林省長春市知名自由撰稿人阿芒為保護女友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不受劫匪的侵犯,在住所樓道里與5名持刀劫匪搏鬥中不幸身亡。有人認為:見義勇為是路見不平拔刀相助,也就是在陌生人的人身和財產受到侵害時給予幫助。筆者認為,為弘揚人人都站起來與犯罪作鬥爭的社會正義,就不應該對見義勇為作如此過窄的理解,對於為保護女友與犯罪作鬥爭當然也應算是見義勇為。

  但是,筆者並不贊同參照西方一些國家的規定將見義不為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用刑罰的手段來處罰。因為,見義不為的行為在中國還不能算是突破了全社會不可容忍的最低道德底線,需要用刑罰處罰。並且,在當前許多群眾還奉行“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觀念的情形下,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是一種迷信刑罰萬能的思想,必然也會帶來“法要責眾”的尷尬局面。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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