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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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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標籤:這片土地是神聖的

  第二十二條徵收個人住宅,房屋徵收公告發布前,被徵收人符合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條件且房屋被徵收后提出申請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配售、配租,被徵收人不再等待輪候。

  第二十三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徵收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的,貨幣補償的價值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分別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徵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貨幣補償價值為被徵收房屋所處同一行政區域內同一區位新建商品房市場評估價值的90%。

  徵收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的,貨幣補償的價值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分別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所處區位的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評估辦法,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房屋徵收評估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自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覆。

  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複核結果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經鑒定維持複核結果的,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承擔; 經鑒定需要重新評估的,重新評估的費用和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未記載用途的,由房產登記機構依據規劃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進行確認。

  被徵收人有證據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房屋登記簿記載的建築面積確有誤的,應當在房屋徵收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申請,由房屋徵收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對房屋的實際合法建築面積進行測量,並出具測量結果報告,房屋建築面積以測量結果報告為準。

  第二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組織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協商選擇。超過50%的被徵收人共同簽字認可的評估機構,視為共同協商選定。

  協商不成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通過組織投票、抽籤、搖號等形式,按照體現大多數被徵收人意願或者隨機選定方式確定。組織被徵收人投票的,得票最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當選。得票較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現兩家以上票數相同的,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公開抽籤、搖號的方式選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開抽籤、搖號時,邀請被徵收人代表、被徵收房屋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代表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築面積低於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最低套型建築面積對被徵收人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最低套型建築面積內增加面積所需的費用,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享受前款規定條件的被徵收人,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日。

  第二十九條徵收個人住宅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保障辦法應當根據被徵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的戶型、套內建築面積等因素,在徵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第三十條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雙方結清差價后,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徵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條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不得少於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

  徵收非住宅房屋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面積最多不得超過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30%,但被徵收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築設計技術規範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市、區縣人民政府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應當經被徵收人同意。

  市、區縣人民政府委託建設單位建設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明確地點、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平面設計圖、建設標準、銷售價格、質量和性能要求以及建成后移交購買等事項,並與建設單位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三十三條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以貨幣補償金額購買相同用途房屋的,或者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成交價款中相當於貨幣補償金額的部分,免交契稅。

  第三十四條房屋徵收公告發布時,利用住宅房屋從事合法經營活動的,對具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並有納稅記錄,且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註明的營業地點一致的住宅房屋,對實際用於營業的建築面積部分,應當結合實際經營年限在住宅房屋評估價值的基礎上,按照下列標準增加補償:

  (一)經營期限在1年及以下的,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1%增加;

  (二)經營期限在1年以上的,每滿1年,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1%增加。

  第三十五條被徵收人自費安裝的固定電話、有線電視、信息網、空調、多管太陽能等,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屆時規定的移動安裝費用或者市場價格給予補償;被徵收人自費開戶的管道燃氣、暖氣,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屆時規定的開戶費用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被徵收房屋已經裝飾裝修的,補償價值由承擔被徵收房屋的同一評估機構結合成新評估確定,並出具單項裝飾裝修評估報告。徵收當事人對裝飾裝修補償價值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價值確定。

  第三十七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一次搬遷補償費;被徵收人從周轉房遷往產權調換房屋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再支付一次搬遷補償費。

  第三十八條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三十九條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被徵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由房屋徵收部門按月支付給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補償費,直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由房屋徵收部門解決周轉用房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償費。

  過渡期限是指從被徵收房屋交付驗收之日起至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的期間。

  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6層及以下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7層及以上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6個月。

  由於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使被徵收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由被徵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徵收部門付給被徵收人的臨時安置補償費增加一倍;對房屋徵收部門解決周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日起,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付給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補償費。

  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時,臨時安置補償費按照實際過渡期限一次結清,不足半個月的按半個月發放,超過半個月的按1個月發放。

  第四十條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直接經濟損失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付給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四十一條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給予下列補助和獎勵:

  (一)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二)提前搬遷獎勵費支付起點不得低於10000元,根據簽訂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的提前天數遞減。

  逾期不簽訂補償協議未完成搬遷的,不予補助與獎勵。

  第四十二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時,房屋徵收部門同時收回被徵收人房屋所有權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補償決定送達被徵收人。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和被徵收人可以行使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縣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四十五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交申請書、房屋徵收決定、補償決定以及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四十七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徵收與補償完成後的房屋拆除工作,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山東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擔,並將有關資料報送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被徵收房屋拆除后30日內,持房屋徵收決定、補償協議、房屋所有權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條被徵收人可以憑補償協議書向公安、郵政、電信、公用事業、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或者單位申請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供水、供電、燃氣、低保、勞動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險以及轉學、轉託手續,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辦理。

  第五十一條徵收房屋涉及的初中生、小學生,需要異地就學的,可以在現居住地學校就讀;需要過渡臨時就學的,可以在臨時居住地學校就讀;需要回遷就學的,可以在回遷居住地學校就讀。學生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排辦理已在校學生的轉學工作,所在學校不得收取擇校費或者以非本學區學生為由拒絕學生入學和收取其他費用。

  第五十二條徵收房屋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迹、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徵收房屋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其他花木、綠地,按照城市規劃不能保留的,園林、林業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移栽、移植。

  第五十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全部完成後,需要遷移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的,電信、電力、廣播電視、國防光纜、供水、燃氣、熱力、消防等所有權人按照城市規劃在市、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遷移。

  第五十四條被徵收房屋拆除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餘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係,收繳同級國庫。

  第五十五條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和一次性搬遷補助費的標準見附件,市物價部門應當會同市房屋徵收部門根據我市實際情況,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每兩年調整一次,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向社會公開銷售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五十七條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為使用面積34平方米,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均按換算成建築面積45平方米計算。國家對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標準進行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和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

  附件: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和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

  1.搬遷補償費

  住宅:10元/建築平方米·次,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發。

  非住宅:15元/建築平方米·次,但是徵收生產用房的,徵收部門應當根據設備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支付搬遷補助費。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協商確定,也可以委託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臨時安置補償費

  單位:元/建築平方米·月

  地區分類:一類:張店區、淄川區、臨淄區,二類:博山區、周村區、桓台縣,三類:高青縣、沂源縣。

  (1)住宅:一類:10,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發;二類:8,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計發;三類:7,不足420元的按420元計發。

  (2)非住宅:

  營業用房:一類:一層50,二層及以上25;二類:一層40,二層及以上20;三類:一層35,二層及以上17。

  生產用房:一類:18,二類:13,三類:11。

  辦公用房:一類:20,二類:15,三類:13。

  公益事業用房:一類:19,二類:14,三類:12。

  倉儲用房:一類:12,二類:10,三類:8。

  其它用房:一類:8,二類:6,三類:5。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單位:元/建築平方米·月

  地區分類:一類:張店區、淄川區、臨淄區,二類:博山區、周村區、桓台縣,三類:高青縣、沂源縣。

  營業用房:一類:一層50,二層及以上25;二類:一層36,二層及以上18;三類:一層35,二層及以上17。

  生產用房:一類:27,二類:16,三類:12。

  辦公用房:一類:29,二類:18,三類:14。

  公益事業用房:一類:25,二類:14,三類:13。

  倉儲用房:一類:18,二類:12,三類:10。

  其它用房:一類:10,二類:8,三類:5。

  4.一次性搬遷補助費:5000元。

  主 題 詞:   城鄉建設 房屋徵收 辦法 通知

  抄  送:   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軍分區。各民主黨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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