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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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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一、用車管理

  (一)局機關和市企業調查隊的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辦公室根據需要及要車時間先後和輕重緩急派車。

  (二)實行派車登記制度,由辦公室主任派車,主任不在,由分管辦公室的領導派車,分管領導不在,由在家的其他局領導派車。每次出車,須對派車人、派車事由、出車時間、乘車人、出車地點、行車裡程等進行登記。

  (三)現有車輛主要保證局領導工作用車。各科室(隊、中心)下縣聯繫工作和到外地或省上開會,原則上不派車接送;如科室(隊、中心)遇特殊工作需用車,在保證局領導和縣級幹部工作用車的前提下,可予以安排。

  (四)局機關職工因病住院、出院、急診,可以向單位申請派車,經批准后使用;其他特殊情況經申請批准用車的,油料費(每公里0.50元)和過橋過路費由用車人自負。

  (五)局領導工作用車,科室(隊、中心)因特殊情況工作用車,一般情況下均需在前一天向局辦公室派車人要車,局領導無特殊情況不得直接找駕駛員出車。

  (六)未經辦公室派車,駕駛員出車,視為私自出車,其費用由駕駛員負擔(一律按3元/公里收取費用);如發生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駕駛員負擔,嚴重的對駕駛員要給予行政處分。

  (七)接待用車、全局性重大活動、專項活動用車優先於一般公務用車。

  (八)除本單位人員外,其他人員搭便車需經領導同意,否則出現意外由駕駛員負責。

  二、安全管理

  (一)辦公室負責全體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定期對駕駛員進行遵章守紀、職業道德教育,定期進行安全情況檢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駕駛員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自覺遵守交通秩序,謙虛謹慎,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不得隨意沖站、搶道、佔道或違章停放車輛等,做到車在人在,人離車進庫或交人看守。

  (三)駕駛員要認真鑽研業務,提高駕駛技能。要戒驕戒躁,不開“霸王車”、“賭氣車”;要堅持中速行駛,準確判斷和處理行車途中出現的各種情況,把保護乘車人和行人生命安全作為壓倒一切的前提,做到有十分的把握開七分的車,確保行車安全。

  (四)駕駛員未經派車人同意,不得將車交其他駕駛員駕駛;嚴禁將車交非駕駛員駕駛。否則,一切責任概由本車駕駛員承擔。

  (五)嚴格執行“十不準”,即:不準疲勞行車;不準酒後行車;不準帶“病”行車;不準賭氣行車;不準私事行車;不準“教練”行車;不準空腹行車;不準違章行車;不準超速行車;不準“讓權”行車。

  (六)對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隨時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做到出車前、行車中、出車后“三檢查”,長途行車前一天須對車輛進行一次檢查。車輛附件、工具除自然損耗外,造成丟失由本車駕駛員照價賠償。

  (七)增強服務意識,加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服從單位管理調度。不允許駕車行駛中打電話;不允許送領導到目的地后私自把車開走去辦其他事;不允許出差在外領導需用車時而本車駕駛員不在場,要做到隨叫隨到。無正當理由不出車或臨出車時提出修理而影響正常工作的,辦公室負責另安排車或租車完成任務,其車費按出租車費計算,由駕駛員承擔,並對該駕駛員以曠工論處。

  (八)不允許出事故后隱瞞不報,不允許發生事故后與人私了,不允許開空車搭人收錢,不允許向有關部門伸手要錢要物或加油等。

  三、維修管理

  (一)辦公室建立車輛維修保養記錄,對車輛行駛里程、維修、換件和事故責任等情況做好登記。

  (二)車輛原則上實行定點維修、定點洗車,駕駛員負責保養、維護所駕駛的車輛。凡屬一級保養的小修項目,能自己處理的,由駕駛員完成,並及時向辦公室管車人報告。小修和零星換件購置,由駕駛員書面申請,辦公室主任審定。二級、三級維修、保養和購買材料,由駕駛員寫出書面申請,送辦公室主任審查,分管局長審批;大修,除按程序申報審查批准外,辦公室委派人監修。未經批准擅自決定修理,擴大修理範圍和購買更換汽車材料,由駕駛員承擔50%的修購費用(車輛發生故障無法正常行駛的除外),各種維修換件一律交回舊件。

  (三)加強維修管理,確保維修質量。各種維修實行責任制,駕駛員、監修人員要對修車質量、費用支付負責,嚴禁敷衍了事、弄虛作假,一旦發現要從嚴從重查處。

  (四)車輛輪胎原則上行駛20000公里以上方可更換一套,專車專用,不能與其他車輛交換或轉為其他車輛使用。

  四、油料管理

  (一)汽車所需油料由辦公室統一或駕駛員自行購買,辦公室負責審核、登記。每月按油耗標準,以有效行駛里程考核單車耗油(憑出車登記表核報,未經派車登記的不計髮油耗)。超支油料費用由責任駕駛員自付,節約油料的車輛,按節約數量的50%計發獎金,獎金的計算以當年12月31日油價摺合人民幣年終一次性兌現。

  (二)耗油標準:對現有車輛按13升/100公里計算(其中桑塔納按14升/100公里計算)。如新購小車,其油耗標準參照現有同類車輛標準執行。行駛10萬公里以上的,可視車況適當調整油耗標準。

  (三)小車需更換、添加機油時,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辦公室審核,報請領導批准后,憑購油發票報銷。

  五、獎懲

  (一)服務態度好,愛護車輛,服從調度,安全行車,無大小交通事故,無違章行為,年終按300元的標準給予安全獎勵。

  (二)不服從調度,服務態度差,不愛護車輛,出事故不吸取教訓的,扣發安全獎金,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嚴重的要調離駕駛崗位。

  (三)應自覺接受交通管理人員檢查,如違章駕駛造成的罰款由駕駛員自負。

  (四)車輛發生負全部和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並且經濟損失在8000元以上或傷者在2人以上的,其駕駛員一律停車檢討,並根據檢討程度,決定是否恢復駕車或給予處分。負全部責任者,駕駛員承擔本單位經濟損失的20%;負主要責任者,駕駛員承擔本單位經濟損失的15%,負次要責任者,駕駛員承擔本單位經濟損失的5-10%。

  (五)駕駛員必須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隨時做好出車準備。凡因工作派車駕駛員通訊不通的,一次扣駕駛員現金50元。不按時把車開到指定地點等候,誤時一次扣獎金10元-50元;領導在進行公務時,駕駛員就地守候,未經同意隨意離開而影響領導正常工作的,一次扣獎金10-50元。因駕駛員的原因造成重大接待和重要工作失誤,取消該駕駛員評選先進和領取安全獎的資格,並追究其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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