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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關人員錄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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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關人員錄用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第一章 交際能力

  第一條 交談能力的測定

  由面試考官與應聘者自由交談,由此判斷應聘者的談吐、語言風格等。注意應給應聘者更多的講話機會。

  對膽怯、不善言談、表達不清者應給低分。

  測定的重點主要看應聘者進入考場如何打招呼;當交談冷場后,觀察應聘者的反應;詢問應聘者為什麼要到本企業應聘。

  第二條 交談應變能力的測定

  在對外聯繫中,談話的內容千變萬化,要求應聘者必須善於駕馭交談內容,隨機應變,否則往往會導致談判的失敗。

  考官在與應聘者交談中不斷變換話題,或有意避開話題,看其有何反應。

  第三條 理解能力的測定

  只有理解對方的談話內容和意圖后,才能爭取主動。面試考官可用較長時間模糊地表述一個問題,看應聘者能否領會其實質內容,也可以讓應聘者看一本書,或一份企劃案,然後讓其表達其中的內容。

  第四條 語言語調的測定

  主要測定應聘者的音色、音質、語速大小等。測定方式主要是讓應聘者朗誦一篇文章或一首小詩。

  第五條 講話表情的考核

  主要是看應聘者講話時的神態和動作。如果表情獃滯、講話時自卑或有令人討厭的動作則不適合公關工作;表情生動活潑,具有感染力的應聘者往往能在對外聯繫中打開局面。

  面試考官可提出各種問題,變換各種表情,與應聘者友好交談或大聲呵斥,並觀察應聘者的表情。

  第六條 對掌握談判主動權能力的考核

  在公關談判中,往往出現談判對手漫無邊際地閑聊或有意避開話題的情況。所以在交談中,應時刻考察應聘人員掌握談判主動權的能力。

  在面談中,面試考官可提出許多漫無邊際的話,考察應聘者能否把交談拉回主題。

  第七條 外觀和整體印象觀察

  面試考官對應聘者的服飾、鞋帽、五官及隨身攜帶品進行觀察,察看是否整潔、協調和美觀。

  第二章 其他相關能力

  第八條 測定觀察能力

  考核應聘者的機敏性,並由此可判斷出應聘者的性格特點,體察入微是公關人員必備的基本素質。

  考試方式可採取的黑板上貼一張圖片或一幅畫,也可採用其他方式,讓應聘者在限定時間內觀察並描述出來。

  第九條 記憶力考核

  公關人員需要面對各種各樣的數字和資料,因而必須有較強的記憶力。

  考試方式可以黑板上寫上一組數字或單詞,然後由應聘者默寫出來,根據對錯數量進行打分。

  第十條 運算能力考核

  主要考核應聘者的口算能力,計算應限定在加減乘除四則運算。可出幾組運算題,讓應聘者口算或速算。

  第三章 錄用調查

  第十一條 當聘用名單初步確定后,要對應聘者提供的個人資料進行調查。如調查結果與個人所提供的資料不符,可調整聘用名單。

  第十二條 錄用調查主要包括:

  1. 擔保人調查

  確認擔保人能否提供擔保。

  2. 任職經歷調查

  到應聘者的原工作單位調查。看應聘者所提供的資料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特別應重點調查應聘者的工作情況、職務、業務能力和工資收入。

  3. 體檢

  要求應聘者到公司醫院或公司合同醫院進行體檢。

  臨時人員僱用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使臨時人員的僱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員申請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期間在3個月以內),須僱用臨時人員從事時,應填具“人員增補申請書”註明工作內容、期間等呈經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門憑以招雇。

  第三條 僱用限制

  1. 年齡未滿16周歲者不得僱用;

  2. 經管財物,有價證券、倉儲、銷售及會計(除物品搬運、整理及報表抄寫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僱用;

  3. 僱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第四條 僱用

  1. 人事部門招雇臨時人員,應填“臨時人員僱用核定表”呈經理核准后僱用;

  2. 臨時人員到工時,人事部門應填“僱用資料表”一份留存備用。

  第五條 投保

  在廠區工作的臨時人員應由人事部門辦理勞保投保后,始得入廠工作。

  第六條 管理

  1. 臨時人員於工作期間可請公傷假、公假、病假以及婚、喪假,其請假期間除公傷假外均不發給工資;

  2. 臨時人員的考勤、出差比照編製內助理員辦理。

  第七條 終止僱用

  臨時人員於工作期間如有不能勝任工作,違反人事管理規則規定,事、病假及曠職全月合計超過4天以上,或工作期滿,僱用部門應予終止僱用,經終止僱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具“離職申請(通知)單”(其離職應辦理手續由各公司訂立)經主管科長核簽后連同胸章送人事部門憑以結髮工資。

  第八條 延長僱用

  臨時人員僱用期滿,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須繼續僱用時,應由僱用部門重填“人員增補申請書”敘明理由呈公司總經理核准后始得僱用,並將核准的增補申請書一份報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

  第九條 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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