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教育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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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教育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一章 綜合類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國家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沒有違法所得。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撤銷。
(二)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國家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有違法所得。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沒收違法所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條的行政處罰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沒有違法所得。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並責令收回。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產生一定負面影響,有違法所得。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並予以沒收,沒收違法所得。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有違法所得;阻礙調查或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者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並予以沒收,沒收違法所得,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第二章 民辦教育類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併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六十二條違法行為之一的,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後果,且積極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產生的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二)較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六十二條違法行為之一的,違法行為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造成較大損害的;不配合執法人員檢查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停止招生的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六十二條違法行為之一的,違法行為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阻礙執法人員執法檢查的;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民辦學校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損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責成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符合當地教育發展需要的舉辦者提出辦學許可申請。
(二)較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和後果,且主動消除或減輕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停止招生,在規定的籌設期內達到設置標準的,責成舉辦者提出辦學籌設許可申請。
(三)嚴重的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的後果;或經整改后仍達不到基本辦學條件的;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辦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餘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餘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四十九條違法行為之一的,違法行為輕微,且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產生的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四十九條違法行為之一的,違法行為造成較大負面影響或損害的;或不配合執法人員的執法檢查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並責令停止招生。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四十九條違法行為之一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的後果或惡劣的社會影響;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阻礙、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並吊銷辦學許可證。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輕微未產生後果,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造成較大損害的,且能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並予以停止招生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的後果或惡劣的社會影響的;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阻礙、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製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併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 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 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 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二)較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造成較大損害的;積極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產生的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停止招生的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的;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阻礙執法人員執法檢查的;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六、《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教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按照管理權限,及時查處違法辦學行為;對辦學水平低下、管理混亂的民辦學校應當及時督促改正,並可以責令暫停招生直至取締。
違法行為情形及裁量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社會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限期整頓。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造成較重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且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限期整頓,並給予暫停招生的處罰。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產生嚴重的社會後果和不良影響;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阻礙、抗拒執法人員執法的;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取締辦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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