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文明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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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文明號”管理辦法 標籤:兩個文明建設
“青年文明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油田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更加廣泛、深入、規範、持久地開展,提高廣大青年立足崗位、實踐誠信、文明服務的職業素養,加強對活動的指導和規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青年文明號”是以青年為主體,在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中創建的體現高度職業文明,弘揚良好信用道德,創造一流工作業績的青年集體(車間、班、組、隊)、崗位和青年工程。
第三條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是由共青團組織發起,與有關行業和部門聯合實施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是凝聚青年、團結青年、帶領青年建功立業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導職業文明為核心,以行業管理規範為標準,以科學管理為手段,以崗位建設、崗位創優為重點,以先進典型為導向的群眾性建功活動。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重點在油田勘探、開發、油建、運輸及社區服務、通訊、電力、醫療等窗口行業中開展。
第四條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旨在組織和引導青年立足本職崗位誠實勞動、文明從業,樹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相適應的敬業意識、創新精神和質量、安全、效益、競爭、服務等觀念,展現當代青年的精神風貌,塑造行業和企業的良好形象,倡導職業道德和職業文明,為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促進油田兩個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五條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着眼於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經濟效益和核心競爭力的提高,着眼於倡導行業文明新風,營造健康向上的勝利企業文化,着眼於創造有利於青年成長、成才的外部環境,維護青年職工的正當合法利益。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六條“青年文明號”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35周歲以下青年占職工總數的70%以上,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不超過35周歲的青年集體或青年集體創建的崗位和工程。
(二)有規範的崗位創優標準,有完整的“青年文明號”創建計劃、目標和具體實施措施,且分工明確,責任到位。
(三)創建氛圍濃厚,全體成員須了解“青年文明號”創建活動的意義和宗旨,熟練背誦全國“青年文明號”信用公約,熟悉服務承諾內容。
(四)深入開展“青年文明號信用建設示範行動”。全體成員在生產、經營、管理、服務中都應體現出高度的文明素養和牢固的信用、質量、安全、效益觀念。
(五)積極開展創新創效活動和崗位練兵、導師帶徒活動,取得較好的人才、經濟和社會效益。
(六)團組織健全,團的活動規範,深入開展團員意識教育活動,團員青年能夠積極發揮模範帶頭作用,有相當數量的青工成為同行業、同工種崗位能手。
(七)工程質量高、施工進度快、物質消耗低、安全生產好、經濟效益高、社會影響大,工作成效得到本單位、上級部門的充分肯定和服務對象、當地群眾的普遍讚譽。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產生程序
第七條局團委成立油田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辦公室(設在局團委組織青工部),加強對“青年文明號”的管理和監督,負責日常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能是:協調、指導、檢查、考核、聘請活動特約監督員等。
第八條“青年文明號”的評選採取逐級申報的方式進行。一般情況下,每年年初,新申報單位由基層團組織申報“局級青年文明號創建單位”,局團委將根據上報的材料和行業分佈情況,確定“青年文明號創建單位”,發放牌匾。創建單位應在工作場所或場地醒目位置懸挂創建牌匾,公示爭創局級“青年文明號”的目標、措施、承諾內容以及標語或旗幟。每年年底,“青年文明號創建單位”自發申報“青年文明號”的評選,經黨組織考核推薦,二級單位團委審核後上報到局團委組織青工部,局團委進行檢查驗收,評出真正符合標準,在本行業、本系統有導向和示範作用的青年集體作為局級“青年文明號”。
對於青年集體創建的工程,可根據工程周期適時申報。
第四章獎勵方式
第九條局團委每年底對局級“青年文明號”單位進行通報表彰,並授予牌匾。省部級以上青年文明號從局級青年文明號中擇優推薦。
第十條各級團組織要根據本單位實際,爭取黨政領導支持,落實激勵政策,對“青年文明號”集體和個人進行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
第十一條各單位要把“青年文明號”集體的負責人作為青年幹部和管理者加以重點培養,提供學習深造和鍛煉機會。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二條實行“青年文明號”年度複核制度,已獲得局級“青年文明號”稱號的集體每年年初都要通過二級團委向局團委重新申報複核。否則視為自動放棄“青年文明號”稱號。
第十三條局級“青年文明號”實行總量控制,每年度油田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辦公室將以各行業、各單位職工總數、青工總數、基層組織數、創建單位數、現有局級“青年文明號”數為依據,核定各行業、各單位當年度新申報局級“青年文明號”的數量。
第十四條局級“青年文明號”不搞終身制,實行年度考核,以組織檢查與互檢為主要依據。對外闖市場單位,將合作方的評價或驗收意見作為監督考核的主要依據;對窗口服務行業,將用戶、群眾的反饋意見作為監督考核的主要依據。符合標準的繼續掛牌,否則予以撤消。
第六章終止程序
第十五條局級“青年文明號”由於自然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第六條第(一)項條件的,自動失去局級“青年文明號”資格。
第十六條 經檢查或被舉報發現“青年文明號”集體不符合第六條第(二)到第(七)項條件的,油田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辦公室將發布公告,限期一個月整改,到期不達標者撤消其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 凡局級“青年文明號”集體發生以下情況者,將被撤消榮譽稱號:
(一)本集體中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
(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三)被輿論曝光,群眾反映強烈,經檢查情況屬實的。
第十八條撤消“青年文明號”牌匾,要經“青年文明號”集體所在單位與局團委共同實施。撤消的牌匾,由局團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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