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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優秀校長考核標準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小景

  一、指導思想

  圍繞加快教育發展主題,為優秀校長成才創造良好環境,以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為目的,建立競爭激勵機制,建設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校長隊伍,為XX經濟建設和教育全面健康協調發展提供人才保證。

  二、評選條件

  1、有強烈事業心和責任感,作風正派,秉公辦事,以身作則,嚴以律己,誠實守信,清正廉潔,富有人格魅力,品德堪為師生表率,獲得過縣級以上榮譽稱號。

  2、具有先進的教育思想和學校管理理念,對教育改革及學校發展有開拓性的思考和獨創性的決策。

  3、掌握現代管理理論,管理能力強。學校有特色,教師有特點,學生有特長,學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學工作在全縣教育界公認度高,享有較好的社會聲譽,在全縣學校起示範作用。

  4、熟悉和掌握中外教育教學改革發展動態,能把握當前學校教育教學改革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着力推進素質教育。

  5、具有較強的教育科研意識和教學能力,能組織指導本校教師開展課題研究和教研活動,近五年來有兩篇以上專業對口、德育、教育管理類論文或專著在州級及以上刊物上發表或獲獎,在一門學科教學上有較深造詣。

  6、現任校長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長任職滿三年。

  7、中學校長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小學校長具備專科以上學歷,並具有中級以上教師職稱,學校管理取得明顯成效的校長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長經教育局黨委推薦,並在年終學校黨建教育雙目標管理考核中為優的中小學校長。

  8、積极參加校長培訓,持雙證上崗(崗位培訓證,提高培訓證)。

  9、名額分配。城鎮中學(含職教中心)2名,城鎮小學(含縣幼兒園)1名,鄉鎮學校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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