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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出台市直機關聘用工勤人員管理辦法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小景

  日前,為進一步促進市黨政群團機關、人大與政協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直機關)行政後勤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工勤人員)的使用逐步走向社會化、市場化,有效控制機關工勤人員盲目增長,提高工勤人員素質,安徽省宣城市對市直機關新補充工勤人員制定了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對市直機關新補充工勤人員實行聘用管理,堅持從嚴控制的原則;堅持單位行政後勤服務人員單列事業編製和工勤崗位空缺的原則;堅持崗位需要、平等自願、按崗位條件公開擇優聘用的原則;堅持按規定辦理聘用(續聘、解聘、辭聘)手續的原則。

  《辦法》規定,市直機關以任何形式新補充工勤人員均實行聘用管理辦法。市直機關現在編在崗工勤人員的管理方式暫不變(機關現在編在崗的橫向流動,可辦理調動手續)。市直其它事業單位或縣市區流向市直機關,也實行聘用管理辦法。補充工勤人員,須在本單位行政後勤服務人員單列事業編製和工勤崗位空缺時進行。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聘用機關與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分流人員、國企下崗失業人員和退役士兵。

  《辦法》確定聘用程序是:

  1、用人單位向市編委專題報告,說明單位行政後勤服務人員編製使用、工勤崗位空缺情況和擬聘崗位的人員條件及要求等。

  2、市編辦初審,市編委研究,下達准予聘用崗位指標的通知。人員採取聘用方法,不辦理人事調動和入編手續。

  3、用人單位負責招聘所需工勤人員。招聘時應把好政治表現關、技能測試關、體質檢查關。用人單位也可會同或委託市人事考試中心組織考試、考核,以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方式確定人選。

  4、用人單位與受聘人員簽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為1-3年。首次簽訂須實行試用期,聘用期在1-2年的,試用期不超過60日;聘用期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聘用合同需經市人才交流中心鑒證。用人單位或受聘人員申請委託市人才交流中心實行人事代理。

  5、受聘人員須向用人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保險金。

  6、用人單位到市編辦辦理編製與崗位使用備案手續。

  7、聘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與受聘人員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違反合同規定的,應承擔相應責任。聘用合同期滿,聘用合同即行終止,用人關係隨之解除。如需續聘的,重新簽訂聘用合同。

  受聘人員的主要待遇有:

  1、用人單位持聘用崗位指標通知單和聘用合同到市財政局辦理受聘人員經費核撥手續。

  2、受聘人員月工資按照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當地職工人均工資標準按月均核定,合同有效期內不變。經費來源按原供給渠道,由市財政局列入單位綜合預算管理。

  3、用人單位與受聘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按期交納社會保險金。

  《辦法》還要求,用人單位對受聘人員每年進行半年和年末全年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聘的主要依據。根據工作需要與考核結果,可以簽定續聘合同。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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