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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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一)根據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制定具體的業務管理規範、標準及有關制度;
(二)運用《山東師範大學固定資產管理系統》,並按系統設定的權限和程序規範地履行職責,保證系統的安全運行,負責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處置的歸口審核工作;
(三)參與可行性論證及招標、採購活動,並負責組織驗收;
(四) 組織歸口管理固定資產的清查、維護和統計等工作;
(五) 提出固定資產調劑、配置建議並根據批複組織實施;
(六) 根據使用部門的申請,組織固定資產報廢、報損的技術鑒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批;
(七) 檢查、指導使用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 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負責對其佔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實施日常管理,並配備專職(或兼職)資產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正確使用《山東師範大學固定資產管理系統》,按系統授權規範的履行職責,並保證系統安全運行,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增減變動處置的系統錄入登記工作;
(二)嚴格按照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的固定資產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單位的固定資產;
(三)登記有關固定資產台帳,建立固定資產使用卡片;
(四)保管、養護固定資產;
(五)提出固定資產處置申請,負責組織或參與固定資產的處理。
第三章 固定資產範圍、分類和計價
第八條 學校及其獨立核算(非法人)的經濟實體利用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服務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種基金購置、建設的固定資產,以及通過捐贈、調撥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資產,都應納入固定資產管理範圍。
第九條 學校固定資產的分類。學校的固定資產按照高校會計制度的要求,按照以下六類設置會計賬目進行核算:(一)、房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二)、專用設備;(三)、一般設備;(四)、文物和陳列品;(五)、圖書;(六)其他固定資產。按照以下十六類設置分類賬通過固定資產管理系統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一)房屋及構築物;(二)土地;(三)儀器儀錶;(四)機電設備;(五)電子設備;(六) 印刷設備;(七)衛生醫療器械; (八)文體設備;(九)標本模型; (十) 文物及陳列品; (十一) 圖書; (十二) 工具、量具和器皿;(十三) 傢具;(十四) 行政辦公設備; (十五)被服裝具;(十六)牲畜。
第十條 學校固定資產按下列規定計價:
(一) 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期工作狀態所支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及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計價;
(二) 自行購建的固定資產,驗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關支出計價;
(三) 在原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和增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和增建所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和增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計固定資產原價;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計價;
(五)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捐贈者所提供的有關憑據,以及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計價;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值計價;
(七)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值計價;
第十一條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化其價值。
(一) 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
(二) 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三) 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四) 發現原固定資產記賬有誤。
第四章 固定資產增加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增加主要是指購置、建造、改良、受贈、調撥和划轉等活動所引起的固定資產數量和價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條 根據學校的事業發展規劃和經費預算,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研究編製年度購建計劃。按照學校經費管理權限審批。
第十四條 購置精密貴重儀器、大型成套設備、珍版圖書以及基本建設項目,學校成立論證招標小組進行可行性論證,並嚴格按規定程序公開招標。論證工作小組中的專業技術、經濟人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條 學校在固定資產購建過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諮詢制度,嚴格依法簽訂並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購建完成後,有關責任人應及時按國家專業標準、合同條款進行現場勘驗、測試和清點。驗收不合格,不得辦理結算手續,不得交付使用。並按合同條款及時向有關責任人提出退貨和索賠。
第五章 固定資產使用與維護
第十七條 實驗室設備管理處、後勤管理處、圖書館等固定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固定資產保管和養護制度。做好防火、防盜、防暴、防潮、防塵、防鏽、防蛀等工作。各使用單位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對固定資產進行養護、定期檢測或修繕,確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條 對精密貴重以及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儀器設備,歸口管理部門應制定具體操作規程,指定專人進行操作。
第十九條 對購置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文物、陳列品以及基建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各歸口管理部門必須及時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條 學校固定資產一般不得對外出租出借,確需出租出借的,應由出借單位提出申請,歸口管理部門和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批。收回時應進行勘驗。出租出借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學校財務部門,按學校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條 建立固定資產使用情況檢查和考核制度,對長期閑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資產及時進行合理調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二條 校辦產業和其它經營單位不得無償佔有學校固定資產,佔有固定資產必須完善手續,明確產權關係,簽訂佔有協議,並且按規定收取一定的佔用費和租金(作為投資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變更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 機構調整時,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會同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財產清查,辦理交接手續。
(二) 資產管理員崗位變動時,應在歸口管理部門有關人員的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
(三) 固定資產使用人員調離學校或退休,須交清所用固定資產。
(四) 固定資產使用人員的變更由資產管理員申請變動。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固定資產,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清理清查。確保帳、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 六 章 固定資產處置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的處置是指學校對各類固定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註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出售、投資、報廢、報損等。
第二十六條 處置固定資產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 固定資產需處置時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固定資產處置報告單,辦理處置手續。
(二) 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技術鑒定,提出處理意見;
(三) 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
(四) 學校分管領導簽署意見;
(五)上報學校主管部門、省財政廳、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
(六)根據批複處置固定資產。
第二十七條 學校處置固定資產按以下權限審批:
(一)處置房屋、車輛及單位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須經省教育廳審核,報省財政廳、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
(二)處置總價值在15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須經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報省教育廳審批。
(三)處置上述標準以下的固定資產,須經學校國資辦審核,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單位處置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應由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報學校批准後進行處置。
第二十九條 學校以固定資產以對校辦產業投資或對外投資,應按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評估確認,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審批手續,明晰產權關係,實施產權管理。
第三十條 歸口管理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賠償制度,對造成固定資產損壞、丟失的直接責任人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三十一條 處置固定資產的收入應及時、足額地上繳學校財務處,按有關規定統一管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按照《山東師範大學固定資產管理系統》的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賬簿:
(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設置登記固定資產總分類賬,負責固定資產的財務審核、統計報表、統計分析、資產清查的布置、數據備份,系統管理,定期與學校財務賬簿及歸口管理部門進行核對;
(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使用固定資產管理系統對固定資產進行歸口審核,負責固定資產驗收單、條碼單、固定資產卡片打印,向有關部門報送有關統計報表、統計分析。
(三)使用部門按系統的要求,配備資產管理人員管理固定資產。辦理固定資產的增加、減少手續,管理固定資產卡片。定期核對帳、卡、物,保證帳帳、帳卡、帳物相符。
(四)圖書館定期向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匯總報送圖書數量及金額。
第三十三條 各級 資產管理員均應按《山東師範大學固定資產管理系統》權限的設置要求正確使用該系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三)
1.固定資產定義:指單位價值大於2000元人民幣並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
2.編碼規則:
2.1.編碼組成:aa——bb——ddd—cc:類別—大類細分—產品序號—成本中心代碼
2.2.類別明細(aa):01:電腦;02:辦公傢俱;03:辦公設備;04:汽車;05:網站外設;06:電腦外設;07:軟件類;08:倉儲設備;09:通訊設備。
2.3.成本中心(cc):見會計科目編碼規則中的規定。
3.固定資產的購買:
3.1.各部門因工作需要增加固定資產,填寫<固定資產採購申請表>,后附不少於三家的採購報價單(可由產品線、採購部幫助詢價),並經部門經理、ceo簽字確認,交由行政部。
3.2.所有固定資產的購買由公司行政部統一申請,同時附報價單及<固定資產採購申請表>原件。
3.3.固定資產採購到貨後由行政部填制<收貨領用單>並編製固定資產編號貼制標示,分配至使用人。之後,將<收貨領用單>複印件交財務做資產增加的附件。
3.4.固定資產領用時,使用人須在<收貨領用單>上簽字。
3.5.財務部固定資產會計於月末登記固定資產系統帳。
3.6.<固定資產採購申請表>原件保存在財務部存檔。
3.7.<收貨領用單>原件保存在行政部存檔。
4.固定資產的領用與歸還:
4.1.員工離職時須將領用的全部固定資產交回公司,由行政人員按固定資產帳明細清點,有短缺者按價賠償,行政部應及時協調財務部進行帳務處理。
4.2.如有固定資產暫借,可填寫<固定資產暫借單>,不做帳務處理,但規定48小時歸還。
4.3.固定資產還入時應辦理還入手續,並在<收貨領用單>上簽字確認,
4.4.每月由財務部更新固定資產系統帳。
5.固定資產的調撥:
5.1.公司規定,員工之間不得私自調換自己使用的固定資產,如有特殊情況須調換使用,
5.2.要通知行政部,並調出方填寫<固定資產調撥單>。
5.3.行政部接到<固定資產調撥單>並確認其可行,在<收貨領用單>及固定資產系統中做變更登記,且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5.4.<固定資產調撥單>原件由財務保存。
5.5.行政部更新系統的資產調撥要及時準確,以便財務月末計提折舊的準確。
6.固定資產的維修:
6.1.當事人須填寫<固定資產維修(升級)申請單>交由行政部處理。
6.2.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單需先查詢固定資產帳,確定其維修價值,聯繫售後服務商;
6.3.維修後行政部應將<固定資產維修(升級)申請單>原件交財務部;並更新<收貨領用單>;
6.4.財務部每月更新用友固定資產模塊。
7.網絡設備升級:
7.1.當事人須填寫<固定資產維修(升級)申請單>,部門經理簽字認可,交由itsupport處理。
7.2.itsupport接到申請單,確認其升級的必要,申請升級硬件,
7.3.由it部門進行統一購買,請款單后應附<固定資產維修(升級)申請單>;
it部門應將<固定資產維修(升級)申請單>複印件交行政部,並進行<收貨領用單>的變更;
7.4.財務部每月更新用友固定資產模塊。
7.5.<固定資產維修(升級)申請單>原件由財務保存。
8.固定資產的盤點:
財務部應定期(建議季盤,可抽盤)由行政協助對公司固定資產進行盤點,財務出據盤點報告並與固定資產帳核對。
9.固定資產的報損:
固定資產的報廢由其責任 人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由本部門經理、公司ceo簽字,並經專業人士確認,交由行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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