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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新世紀新階段人民政協工作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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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新世紀新階段人民政協工作的實施細則 標籤:為人民服務 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加強新世紀新階段人民政協工作的實施細則

  為深入貫徹中國共產黨四川省委政協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中國共產黨四川省委關於加強新世紀新階段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川委發[2004]2號),切實加強我市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逐步實現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現結合我市政協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切實加強黨委對政協工作的領導

  第一條把多黨合作和民主黨派工作納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政治協商和多黨合作方針政策貫徹落實情況以及民主黨派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中國共產黨什邡市委常委會議每年至少應兩次專題研究人民政協工作。

  第二條黨委積極支持政協就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政治生活,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事項進行政治協商;對憲法、法律、條例、規章的實施情況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民主監督,積極支持政協開展視察、考察和調研,反映社情民意,密切同廣大人民群眾的聯繫。

  第三條市委主要領導每年應有1—2次到政協了解情況,徵求意見,解決政協工作中的問題;對人民政協反映的重大社情民意應親自閱批。

  第四條市委、人大和政府應分別有一位黨員領導幹部聯繫政協工作。市委常委、政府常務會議成員,應分別聯繫1—2名黨外人士,同他們交朋友,經常傾聽他們的意見。

  第五條政協主席(黨組書記)列席市委書記會議和政協領導同志列席市委常委擴大會議,並形成制度。

  第六條政協全委會期間,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應到委員小組會上聽取意見,接受諮詢。

  二、積極推進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建設

  第七條市委應堅持對重大決策要在黨委決策之前、人大通過之前、政府實施之前,主動與政協協商或徵求意見的原則;堅持制訂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要先協商后決策,對重要的人事安排和人民群眾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先協商后決定,對平時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法規先協商后定案的原則。

  第八條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主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主要問題進行協商。

  政治協商的內容主要是:

  1、貫徹上級黨委政府的重要方針政策、重要部署和重要措施。

  2、全市“三個文明”建設、創建“平安什邡”、構建和諧社會方面的重大問題和重大舉措。

  3、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以及重大改革措施。

  4、重大投資和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5、市人大、政府和法院、檢察院領導班子換屆時、換屆后的人事安排以及其他人事安排。

  6、行政區劃的調整和重要機構的變動。

  7、關係人民群眾生活的醫療、衛生、教育、就業以及社會保障等重要方面的政策調整及資費調整。

  8、協調和處理統一戰線各方面的關係和人民政協內部合作的重要事項。

  9、黨政各部門提出的需經市委決策的重要方案和草案。

  10、市委、人大、政府提出的其他政治協商事項。

  政治協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協全委會,常委會議,主席(黨組)會議,常務委員專題座談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展開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和各界人士的代表參加的協商座談會。

  凡需協商的事項,一般應在10天前提交政協,政協應在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協商工作,並將結果反饋有關方面。

  第九條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

  民主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重要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遵守法紀、為政清廉等方面情況,參加政協的各單位和個人遵守政協章程和執行政協決議的情況。

  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協全委會、常委會議或主席會議向市委、政府提出的建議案,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或有關報告,委員視察,委員提案,委員舉報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評和建議,參加市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調查和檢查活動。

  第十條參政議政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的拓展和延伸。參政議政的內容與形式除第八、九條規定的以外,還包括人民群眾關心、黨政部門重視、政協有條件做的課題,組織調查和研究,積極主動地向黨政領導機關提出建設性的意見;通過多種方式,廣開言路,廣開才路,充分發揮委員專長和作用,為改革發展穩定獻計獻策。

  三、健全政府與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的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

  第十一條政府的重大決策和措施,如政府工作報告、財政預決算、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地方性法規草案等,要徵求政協、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意見。政府負責人可應邀參加政協常委會議或其他重大協商活動。

  第十二條政府全體會議,要邀請政協、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列席;政府討論重大工作問題的有關會議,可邀請政協、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加。

  第十三條政府可就一些重大問題或專業性問題,委託或邀請政協、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加調查研究。政府組織的各類檢查活動和監察、審計、工商行政、稅務等部門的調查,應吸收政協委員或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參加。

  第十四條堅持和完善政府有關部門及司法機關聘請符合條件的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或無黨派人士擔任特約監察員、檢察員、審計員和教育督導員制度,拓展民主監督渠道。

  四、努力營造人民政協履行職能、政協委員發揮作用的環境

  第十五條市委組織部、宣傳部,要把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的理論、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列入黨員教育和幹部培訓計劃,認真落實。要把人民政協的理論和多黨合作理論教育作為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的重要學習內容,並納入黨校、行政學校的教學計劃。

  第十六條市委宣傳部和市內主要新聞媒體,要把宣傳我國政黨制度列入年度計劃,加大宣傳力度。政協和民主黨派的重要活動,一般應作宣傳報道。

  第十七條各級黨政部門要切實保障政協委員的民主權利。在政協的各種會議上,政協委員有提出批評的權利和發表不同意見的自由。凡政協提出的建議案、提案、報告以及批評意見,經政協辦公室以正式文件送達有關方面或部門后,要認真對待,督促辦理,並將辦理結果以正式文件作出答覆。

  第十八條政協委員所在單位要關心支持政協委員工作,為他們履行職責、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第十九條進一步建立健全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秘書長聯繫會議制度,堅持政協秘書長和民主黨派、工商聯負責人聯繫會議制度,通過會議加強聯繫,互通情況,協調關係,推動工作。

  五、切實加強人民政協的自身建設

  第二十條努力加強政協思想政治建設。政協要有計劃地組織委員和機關幹部,堅持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政協組織的整體素質,增強委員的參政議政能力,增強政協機關幹部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使命感。

  第二十一條政協黨組要認真履行市委賦予的職責,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充分發揮政協作為統一戰線組織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條政協的專門委員會是組織委員開展經常性活動的工作機構,要建立和健全同市委政府有關部門實行對口協商的制度,應建立密切聯繫,經常通報情況,交換有關文件資料,參加有關的會議,共同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和參考。

  第二十三條政協機關幹部要納入整個黨政機關幹部的交流的序列,合理流動,做到有進有出,在培訓、教育、使用和提拔上同黨政機關一視同仁,以保持政協機關的活力。

  第二十四條政協委員要增強履行職責、參政議政的使命感和責任心,積极參加政協的工作和活動。要努力學習,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密切聯繫自己所代表的黨派、團體及有關方面的群眾,積極主動地反映社情民意,在參政議政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第二十五條政協委員和政協機關中的共產黨員,要政治堅定,廉潔奉公,敬業崇業;要真誠團結黨外同志一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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