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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漫漫談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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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漫漫談讀後感 標籤:春晚觀后感

  看守所漫漫談讀後感

  作者:李海

  不承想《漫談看守所》我看了這麼慢,但最終還是看完了,就在我敲打鍵盤的時候,我的家鄉濱海新區正在承受着應該有史以來的最大的事故,我沒有在前線,在工作崗位上堅守,每天都在關注最新的進展,可是看到的消息有時不盡如意,在這裡問責時,估計也幫不上什麼忙,畢竟已經很多鮮活的生命在這個世界上消逝。

  拉回來在我讀《漫談看守所》時看到了路漫對自己工作的思考,作為駐所檢察官並沒有碌碌無為,而是在工作上認真總結,才會出現我們看到的看守所的現狀。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在整合概念的時候我們法律專業者很容易知道看守所的作用,而對於普通民眾抑或官員來說這個地方是個不能來的地方,可是人類發展到現在,就像刑法格言中“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罪,有犯罪的地方就有刑罰。”因此在人類發展過程中因為維護個人利益、團體利益的需要,就要對侵害利益的實施者進行懲罰,作為刑法的結果就是對實施者進行懲罰,自由刑甚至死刑的執行,都要在監獄度過一段時間,而看守所作為未決犯的羈押場所的存在,是為了更好的執行國家的刑事訴訟法程序。

  可是對於普通大眾來說一旦進入到這個地方就意味着進到了“號子”里,如果有人進入過這個地方,就會被貼上標籤,甚至會跟着他一輩子,不過隨着社會的發展,這類的標籤也會逐漸淡化,就算是從監獄出來的人,有時也容易社會當中,因為對於追求利益來說,是不分你進過“號子”還是沒有進過“號子”。作為人的個體在社會上生活要不斷的追求財產利益才能夠在社會上存在,然而由於個體的發展不均衡以及經濟環境所致,每個人的追求利益又不太一樣,很容易一些個體會行使侵犯他人利益的手段獲得財產利益,相對於自熱犯來說就會實行盜竊、搶奪、搶劫、詐騙、敲詐勒索等等犯罪,而在看守所中最多的也是這類犯罪嫌疑人,本人在檢察院、公安機關都待過,所以可以接觸到看守所,在前幾年也到看守所提過訊。這段經歷對我來說記憶頗深,在裡面你可以看到形形色色的人,就像路漫在書里所說這是一個小的社會,但五臟俱全,我沒有路漫的條件可以深入了解看守所的構造以及看守所所發生的事,可在我提訊的過程中與這些人打交道,你一本正經的跟他談法律問題,他是不會感興趣的,而在提訊時通過跟他進行日常交流,比如他出來也就是為了能夠抽根煙,我們在提訊時,很簡單的案件,有時為了能夠輕鬆的提訊完,買一包煙給他準備着,在這期間你們的交流是非常好的,甚至有時跟他們聊天可以獲得很多不同尋常的奇聞異事。

  然而在這個“號子”里,據我的了解最不受歡迎的是強姦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和強制猥褻婦女或少女的犯罪嫌疑人,在我提訊的過程中,一個曾犯此類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明顯看出他身上有些傷,但不知怎麼造成的,我們問的時候他說自己磕的,而後來源於另一起案件,犯聚眾鬥毆的嫌疑人向我們說了在他的“號子”里有個強姦的犯罪嫌疑人被“號長”打了,後來經我們核實確實前些日子我們提訊的犯罪嫌疑人,所以在這個小社會裡也有着自己的原則。就像在我小時候,在村子里由於糾紛出現鬥毆事件,一位村民被關到了“號子”里,人們都對他很是擔心,擔心在“號子”里會受到欺負,我估計那位村民進入的拘留所,因為他應該是十天左右就出來了,然後好心的村民問他是否被欺負了,他說我進入后直接做到地上,裡面的人問我犯了什麼事,我說我弄死個人,隨後就有人給他把鋪位讓出來,沒有人理他了,因此在這過程中以免自己被欺負有時說謊也是有用的,但這也是十幾年前的事了,原因有可能是裡面的人也分不清拘留所與看守所的區別。

  在《漫談看守所》這部書里路漫以三章為我們介紹了看守所的構造以及在看守所的小型社會,並在最後的外之章、新之章整個梳理了自建國以來我國看守所制度的發展以及弊病,但是隨着《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以及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提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不僅僅是看守所的條件得到了改善,而且在公安機關內部的辦案場所的改善以及全面貫徹“四個一律”的要求,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有了大幅度提高,文明辦案,依法依規辦案現在已成為了主流。有點遺憾的是在我們這個國家要想推進一個制度的全面貫徹少不了自上而下的統一精神,認真執行,不允許出現創新的方法,雖然隨着司法改革的實施,這幾年的冤案平反出現了大量案件被提出來,一些曾經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得到平反並獲得國家賠償,可是一個良好的制度需要執行,法律還面臨著執行難的問題,刑訴法修改後一些地方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還是面臨困難,最近刑法修正案九也遇到了法學界、律師界甚至司法界的探討,認為對律師的執業設置障礙,所有這些的討論我想應該是必須的。亞里士多德在兩千多年前就曾說過:“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地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的良好的法律。”但是我國現在的情況是,方針政策很完善,但缺乏實際行動。因此所謂的法治中國建設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多年的積澱以及人民群眾法治觀念的進一步深入,法治的建設才會出現良好發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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