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經濟學與社會關懷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得得9
作為法學與經濟學之間交叉的一門邊緣學科,法律經濟學當初剛被介紹到中國來時即引起了學術界廣泛的關注。它從經濟學成本投入與資源分配等角度出發,對法律與制度的安排作經濟的分析,以期使這種安排達到最佳效益。作為一門新興學科,法律經濟學開闊了法學研究領域的新視野,對於解釋現行的法律制度,預測其發展趨勢有着積極的意義。但是,令筆者憂慮的是,作為在當今中國雄霸學術界控制着話語權的作為顯學而存在的經濟學與法學兩門學科的結合所產生的新生兒,法律經濟學的誕生,會不會難以避免地沾染上豪門習氣?事實證明,筆者的憂慮絕非是杞人憂天。當今中國法學界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中往往過份注重煩瑣的數學及技術的分析,甚至陷入其中自得自樂以致不能自拔,但卻忽略了作為社會科學所應當共同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社會關懷。
問題還得從一件事情談起。前些年瀋陽市出台了一部交通事故處理的地方性法規,內容大意是如果行人違章而機動車輛並無違章,那麼發生交通事故依該規定責任將全部由違章的行人負擔,機動車駕駛一方不負賠償責任。經媒體炒作,將其內容形象地概括為“撞死人白撞”。此法規一出,立即在全國激起了軒然大波,贊成者固然有之,但聽到更多、更普遍的是反對者的聲音,我國著名的民法學家梁慧星教授也加入了聲討行列,將其喻為是反人道、反人性、野蠻的規定。由於媒體的關注和推波助瀾,一時間,瀋陽市的這部法規成了過街老鼠,處於人人喊打的境地。
但是,爭論歸爭論,儘管對瀋陽市有沒有權力制定這樣一部涉及到人的健康權甚至生命權的地方性法規以及這部法規本身是否違反憲法的精神或直接違反立法法的規定可以作進一步詳細的法理分析,儘管反對者眾多,瀋陽市的這個法規還是實施了,後來聽說武漢和上海兩市也有了相類似的規定。本來嘛,學者也僅僅就是學者罷了,唐詩不早就有云:“百無一用是書生”嘛,而更何況偉大的領袖亦曾豪情萬丈地寫下過“劉項原來不讀書”的偉大詩句呢。作為百無一用的書生縱然反對又能如何呢?最終不還是徒勞嗎?這場討論後來漸漸地平息下來了,因為這個世界變化實在太快了,人們的注意力也轉移得實在太快了,人們實在沒有耐心長期關注一個已失去新鮮勁的類似祥林嫂和阿毛之間發生的這一類的故事。雖然隨後武漢和上海的兩位教授喪生滾滾車輪下的慘劇讓媒體抓住又猛炒作了一把,讓善良的容易感動的人們掬了一把同情的淚水和又憤慨了一回,但不可否認的是法律就是法律,絕不是說著玩兒的,儘管你可以把它歸到自然法概念中的“惡法”之列,儘管它可能與亞里斯多德所稱的那種得到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應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的理念相左,儘管它可能直接或間接地與公平、正義、人權的憲政精神相違背,但因為它是法律,所以儘管人們可以自由地批評它,但同時還是必須嚴格地遵守它,因為違反它的後果必然要付出相應的沉重的代價。“惡法殺人”的例子在歷史上也是不絕於書的,誰都不會忘記,作為西方文化史上的兩位聖人蘇格拉底和耶K都是為惡法所殺的,因此,兩位教授之死也頗具悲壯與神聖色彩了。我本不想加入這場討論來湊熱鬧,尤其是在一個話題冷場之後再提起又有什麼意思呢?但最近讀到的一篇文章卻不得不讓我如骨梗在喉不吐不快了。
這篇文章出自一位法律學者的手筆。談得就是上面所述的瀋陽市的那個法規,他從經濟學的角度對該法規進行了分析,運用的是一些數學的、技術的方法,過程不太能引得起我的興趣,但是其通過以上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得出的結論倒是引起了我的關注。作者的結論是,瀋陽市出台的該法規的背後是有經濟學根據的,符合經濟學原理與規律,換句話說這部法規是合理的。認為這部法規的出台將有助於促使行人自覺遵守交通規則,言下之意即是:如果沒有這類的規定,行人橫穿馬路將很難禁止。而且他進一步認為,由於行人橫穿馬路,車輛就需慢行,那麼道路就會不暢,從而影響到交通運輸的效率。如果造成事故,事故的處理必然就會造成交通的堵塞甚至癱瘓,將造成巨大的社會資源的浪廢,因此,在處理交通事故時這些損失都應考慮在其中,應由責任人來承擔。通過以上的分析,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這部法規的出台是合理的。至此,我不禁拍案而起不得不有話要說了。
首先,這位作者完全可以放心,他所預料的那種如果沒有此類的規定將會出現的他所描述的災難性的後果絕不會出現。目前對於交通事故的處理,公安交通部門依據的是1991年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普遍的做法也是依據該規定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條“高度危險作業”條款棄置一旁的。當然,對於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權的處置的這麼一個如此重大的問題,國務院是否有權制定這樣的一個《辦法》,筆者持謹慎的態度。但即使是依據這樣的一部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問題上簡單地採用過錯責任的《辦法》的規定,對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這裡規定得很明確,這10%不是賠償,僅是一種損失的分擔,亦即是一種人道的補償。雖然10%的人道補償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性質上均遠遠不及梁慧星教授所主張的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應承擔無過錯責任的全部賠償,但畢竟它還是體現了一線人道之光與人情溫暖的。雖然即使有10%的人道補償,但是誰都可以設想,絕不會有任何行人為了這區區10%的補償而故意將自己的血肉之軀與滾滾流動的鋼鐵相碰撞,因為後果誰都可以預料。因此,連這區區10% 的人道補償都要取消的交通法規的出台是否能真正起到阻止行人橫穿馬路的預期效果是很值得懷疑的。
其次,與一些贊成者的觀點一致的是,這位作者的觀點中還隱含這樣的一個暗示,即當前行人素質差,而且短期之內無望有大的提高,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既然提高素質這一途徑走不通,那麼制訂這樣的一個法規或許至少可以起到鎮懾和教育這些人的作用。幽默一點地說也可稱之為以鮮血來擦亮人的眼睛吧,以此來迫使人人知法畏法從而自覺守法最終達到交通順暢的目的。其觀點實際上也大謬不然。行人素質低,那麼機動車駕駛員素質就一定高嗎?只要去交警部門了解一下每年你所在的城市有多少機動車駕駛違章,只要上街看一看許多司機是如何開英雄車、霸王車,尤其是在過沒有設紅綠燈的斑馬線時是如何置行人於不顧呼嘯而過,行人過斑馬線時是如何戰戰驚驚、如履薄冰的情形,我想任何人恐怕都不能斷然得出肯定的結論。另外,就算是行人的素質低,但這種素質低能成為立法犧牲其生命健康權的理由嗎?這兩者沒有也不可能有必然的邏輯聯繫。此外,我們還應考慮到行人橫穿馬路的種種複雜的情形:其中可能有智障者;有老人、小孩;有急事須橫穿者;有因交通設施設置確實十分不合理,為避免繞太遠的路而圖方便橫穿者;也有因習慣了在鄉間田野或小路上任意馳騁,還不明白城市文明的交通規範的剛剛進城打工的農民等等。不分清紅皂白地在立法上對這些特殊情形一概不予考慮,合理嗎?
另外,眾所周知,我國城市交通的普遍現狀是街道窄、人多、車多、交通擁擠,沒辦法,誰讓咱是一個發展中的人口大國呢。現在頗值得我們自豪和津津樂道的是作為當代中國人財富與地位向征的汽車越來越多地進入了家庭。但汽車數量的劇增與短期內城市道路交通狀況不會有太大的改善之間已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一對難以調和的矛盾,這使得原來就擁擠不堪的城市交通狀況更趨惡化。而在我國大部分城市,作為有限公共資源的城市道路是如何分配的呢?其做法是左右兩邊為人行道,供行人與非機動車通行,中間以道路中心線為界左右各有一至三個左右的機動車道。但細心的人們往往會注意到,通常左右兩邊的人行道加起來還不足一個機動車道寬!這樣劃分道路也許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講是符合經濟學原理的,也是效率的,但這樣的分配規則是民主商定的嗎?它公平嗎?與行人相比,機動車一方處於絕對的優勢地位。既然作為機動車駕駛員你享受了更多的道路資源,而且駕駛機動車屬高速行駛的危險作業,如果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事故,機動車駕駛員受到的人身傷害要比行人受到的傷害小得多,或者是根本不會受到任何傷害,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機動車駕駛者在駕駛時就應付出更多的注意,應隨時保持高度的警惕以防止因自己的稍一不慎而釀成的事故。這應是一個符合邏輯的必然結論,也符合資源佔用的數量應與付出的數量成正比的經濟學原理與現代法治“抑強撫弱”的精神。但現在好了,因為出台了這樣的法規,駕駛員因此而“有法可依”,那麼盡可以“放心”駕駛去了,只要自己不違章,自己的注意力可以比以前放鬆了,甚至在關鍵時刻也可以不用踩剎車了,因為即使撞死了人也不用負什麼責任嘛,緊急踩剎車沒準還翻車使自己受到傷害呢,誰那麼傻呢,危急的時候首先保護自己是人的本能嘛。這部法規會不會起到這樣的暗示作用呢?我想我們完全有理由作上面的假設。也許這部法規的制定者們是從性善論的角度出發,將司機們都想象成君子了吧,但我們卻實在無法將所有的司機都想像成謙謙君子。因此,在立法時,與其從性善論出發倒不如從性惡論出發,立法時做到先小人後君子。而且立法者在涉及到行人的生命健康權與車輛通行權取捨的重大問題上時,絕不能簡單地單純地從追求效率的經濟學角度出發,為了保護車輛的通行權而漠視對行人生命健康權的保護。
無論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得出的結論證實這部法規的出台是多第的合理,但這種數學的技術的分析卻始終無法迴避一個問題——公平的問題。經濟學不是萬能的,如果沒有安得廣廈千萬間和哀民生之多艱的那種悲天憫人的社會關懷,產生那種諸如著名的經濟學家看不到當代中國失業嚴重的社會現實,反而大力倡導現在應鼓勵人們在城裡和鄉下各有一套住宅,周末開車去鄉間度假的那種不切實際的只有在富人俱樂部中才可聽到的論調和虛浮的理論一點也不奇怪。有鑒於此,學者何清漣女士從一個社會學者的道義與良知出發一再呼籲將人類關懷引入到經濟學研究領域。關注國計民生的經濟學固然不能忽視社會關懷,作為以追求公平、正義為終極價值目標的法學則更應體現人性、人道與社會關懷。那麼,兩者結合產生的嬰兒法律經濟學又該如何呢?我想,作為法學與經濟學結合的產物的法律經濟學更應博採兩家之長,而絕不能為數學而數學,為分析而分析,為數字和技巧所迷惑而陷入其中淪為數學和技術分析的奴僕最終忽略了作為社會科學應始終關注的社會關懷。
作者:高軍 ,史學碩士,曾任出版社出版策劃 、晚報法製版記者、編輯、現任大學法學講師、兼職律師
通信地址:廣東省惠州市惠州學院政法系 郵編:51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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