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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正義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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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還應對這兩項耗費的總和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而不能只是單獨地減少其中任何一項,否則就會破壞兩者間的相對平衡。例如,我們如果只是盡量減少審判中的“直接耗費”,將最少的人力、才力和物力投入到刑事審判活動之中,那麼判決的錯誤率勢必會提高,由此導致審判的“錯誤耗費”畸形增加。同樣,為了確保判決正確性而增加的“直接耗費”也要大於因減少判決錯誤而節省的“錯誤耗費”。

  ⒊有學者認為訴訟成本是指因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而消耗的社會資源,包括國家用於訴訟業務的財政預算和訴訟當事人為取得個案司法保護所承擔的資源耗費。按其表現形式分為顯形成本(或稱直接成本)與隱性成本(或稱間接成本),認為凡是直接以支付金錢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耗費即屬於顯形成本,如司法預算、訴訟規費、代理費等。凡是不直接以支付金錢但隱含金錢支付的時間、距離、程序等形式表現出來的耗費就屬於隱形成本如期限、管轄、訴訟的合併與分離等。 這種對成本的理解容易引起誤解。因為企業生產的顯成本是指廠商在生產要素市場上購買或租用所需要的生產要素的實際支出。如被告人聘請律師出庭辯護支付的費用就屬於顯成本。企業生產的隱成本是指廠商自己所擁有的並被用於本企業生產過程的那些生產要素的總價格。由於這筆成本支出不如顯成本那麼明顯,故稱為隱成本。象被告人自行辯護不聘請律師而省去的費用就是隱成本。

  ⒋還有學者認為訴訟成本是人們購買司法正義的價格。它包括案件當事人為進行訴訟過程中耗費的金錢、時間、精力和無形的精神負擔。從結構上來看,訴訟成本又包括直接成本和錯誤成本兩種,前者是法律系統運作的耗費,如法官工資、法院設施支出和律師費等,後者則指因判決錯誤使資源(含權利)無效率配置所增加的成本。這兩種成本在一定的情況下存在着一種彼消此長的關係,即:為使直接成本最小化,維持最少量的法官隊伍,設置不可能再精簡的法院和審判層級,特別是案件再審程序,則錯誤成本可能會極高;反之,為減少錯誤成本,追求司法公正,就要增加必要的法官和再審程序,這意味着直接成本增多。 這把日本學者棚瀨孝雄和波斯納的觀點結合在一起了。

  ⒌審判成本是法院在實施審判行為的過程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和時間等司法資源的總和。 在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1)人力資源。如進行刑事審判活動需要有相當數量的專職法官、書記官、翻譯官、法警等。在實行陪審制的情況下還要有一定數量的非專職審判人員。2)物力資源。如為法院進行正常的審判活動所必備的法庭設施、通訊及交通設備等。3)才力資源。如法官、陪審員、書記官等的薪金,司法鑒定費用,對出庭作證的證人所支付的報酬和補償費用等等。4)時間資源。在審判過程中,時間的浪費往往意味着法院在單位時間內審判活動效率的降低,並導致對單個案件的審判所耗費的經濟費用的增加,因此在刑事審判程序運作過程中,時間已成為一種與經濟耗費有關的司法資源。這些司法資源相當於國家在刑事審判方面所進行的必要投入。上述司法資源均構成一項刑事訴訟過程必須投入的審判成本。

  6.倫理成本(Moral Costs)

  具體指訴訟主體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進行刑事訴訟過程中所遭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失。它的內容包括:1)因不當追訴或錯誤裁判而導致的民眾對國家專門機關消極評價帶來的信念、尊嚴和權威的損失;2)因國家正當或不正當追訴而給被告人帶來的名譽損失;3)因參與訴訟而使案件事實曉於社會一定範圍或受到控辯雙方消極的質證、詢問而給被害人、證人或鑒定人帶來的名譽損失等。 這種理解比德沃金的定義寬泛得多。同樣難以計量,但可以進行比較。

  7.刑事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費用是指國家專門機關以及訴訟參與人(包括被告人)在開展或參與某個具體刑事訴訟活動中產生的必要費用。具體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刑事訴訟費用是辦理某個具體刑事案件所產生的個案費用,而不是指專門機關或訴訟參與人針對多起案件而從事訴訟活動所耗費的期間性費用(如法院的年度開支);二是刑事訴訟費用是緣於訴訟而產生的程序性費用,它不包括機關或個人為維持正常工作或預備訴訟而支付的程序外的基礎建設費用(如法庭建設)和常規性開支(如法官的薪金)。由此看出,刑事訴訟費用屬於刑事訴訟活動中所耗費的直接成本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關於刑事訴訟費用的範圍,世界各國對此的規定不盡一致。大致可將其分為兩大類:一是因國家專門機關開展訴訟活動而耗費的必要開支,如調查費,鑒定費,發布訴訟文書的成本費等;二是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活動而耗費的必要開支,如證人的旅途費、日薪,翻譯人員的工作報酬,鑒定人的工作報酬,律師的服務報酬等。關於訴訟費用的範圍,德國刑訴法典在“程序費用”一章中有“程序費用”和“訴訟參加人的必要開支”的區別規定。

  綜觀世界各國實行刑事訴訟費用制度的情況,都在不同程度上作了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負擔相應刑事訴訟費用的規定,而不單純由國家全部負擔。

  8.訴訟主體所花費的成本又可把訴訟成本分為法院花費的審判成本,檢察機關花費的追訴成本和公訴成本,當事人花費的成本其中包括刑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和其它訴訟費用。宋應輝

  二、訴訟成本的性質與特徵

  通過以上對大家使用的各種成本內涵的分析,旨在應用成本這個術語時弄清楚它在具體語境下的意思,從而正確把握所要了解的法律問題。而分析刑事訴訟成本的性質,應當從經濟學中的成本性質來把握它。刑事訴訟成本分析的核心概念應該是交易成本和生產成本這兩個,並且要從機會成本的角度來理解使用.

  生產成本是企業進行生產而購買生產要素支出的貨幣金額。生產成本是與選擇時的考慮緊密相連的,選擇時的考慮必然具有前瞻性,它牽涉到尚未發生而可能帶來的後果。就是說生產成本是事前的概念,沒有與選擇就沒有成本,而且成本是附屬於考慮選擇的人,同時也只有在資源稀缺的情況下才有成本。

  交易成本是度量、界定和保護產權的費用、發現交易對象、交易價格的費用、討價還價的費用、訂立合同、執行合同的費用、維護交易秩序的費用。 張五常認為交易成本包括了那些魯賓遜·克魯索一人經濟中不可能存在的所有成本,包括一切不直接發生在物質生產過程中的成本。這就把交易成本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也包括了頒布法律制度的成本。

  但經濟學家所看重的是機會成本的概念。經濟資源的稀缺性是客觀存在的。當一些資源被用來生產某一產品時,同時就必須放棄用這些資源生產另一種產品,或者說當一些資源被用來生產某一產品時,用這些資源所能生產的其它產品就相對少一些。所以,生產某一單位產品的機會成本是所放棄的使用相同的資源或生產要素在其它生產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最高收入。 機會成本是作出一項決策時所放棄的其他可供選擇的最好用途。 機會成本是作出一項決策而不作出另一種決策時所放棄的東西。 就是說一項決策的機會成本是另一種可得到的最好決策的價值。它可以用來表示在實際經濟成本或在物品稀缺的世界上作出決策的後果。即使不存在市場時也是一樣。選擇不同的規則、辦法、制度,就會造成根本性的差別。機會成本是經濟學上真正意義的“成本”。比如,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危害,為了制止犯罪,就要有警察、檢察官、看守、法官等人的勞務和用於帶逮捕和判刑的各種資源,這些資源都有其機會成本,他們可以在其它活動中其作用。如法官可在工廠里工作,用於法庭的建築物可以當作工廠的車間。

  成本對有限資源的使用選擇無疑是至關重要的,並且它對通過市場交易作出的選擇和通過非市場運作作出的選擇具有同樣的意義。法律的經濟分析同樣強調要在機會成本基礎上作出選擇,任何法律,只要它涉及資源使用無不打上經濟合理的烙印,即使它與市場行為無關或只與不完全相似於市場行為的行為有關。法律實施涉及對可供選擇的匱乏資源的合理使用是無庸置疑的。同樣,當法官依照法律的可能資源量作出判決時,法官也正在對資源使用的各種可能性進行明確或不明確的比較和選擇。無疑,判決必須依最有效地利用資源這一原則進行。

  在資源稀缺的情況下,人們必須進行權衡、選擇,利用機會成本進行決策。由於將資源用於某一方面而不能用於其它方面就必須放棄一定的收益。成本只能由個人在選擇時放棄的其它機會來定義,機會是只有作選擇的人才能體會到,對於不同的機會的評斷也是他自己做的,因此,機會成本的概念必然是主觀的。生產成本、交易成本都應從機會成本的角度來理解來使用。 生產成本是指達到一定產出時所付出的機會成本,機會成本未必單指生產成本,但生產成本一定是機會成本;否則,它就失去成本的重要性質。 同樣交易成本是既定約束條件下的機會成本,是人選擇不同制度的機會成本。在訴訟活動中,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其他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進行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過程中都要所消耗的經濟資源,都要付出成本。有一部分成本如物力、財力資源、人力資源表現為類似企業的生產成本,而另外一部分成本則以交易成本的形式出現,象搜集證據信息的成本、在庭審過程中發生的一些成本,如質證、交叉詢問花費的費用。雖然區分生產成本、交易成本有一定的困難,好象也無多大必要,但在理論分析上卻是必不缺少的。

  經濟學家在很長時期內就發現生產成本概念本身的缺陷,因為生產成本的內容僅包括生產原料及生產要素的價格,交易成本在生產成本中沒有得到明確的處理。生產成本作為生產定量商品的技術上的要素耗費,都有嚴格的技術指標和數量質量要求,它體現的為人與物的之間的技術關係。對進行訴訟而需要的房屋、設備、車輛、人員數量、薪金等,可以進行計算,衡量、擇優。

  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家在更廣泛意義上提出的交易成本,用以表述人與人之間的對權利進行交換所產生的非生產性成本。交易成本反映的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而法律運作是一種複雜的社會活動,它體現的正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合理的法律制度、法律規則對指導人們的訴訟行為會起到很大的作用。由於訴訟活動內容和方式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不便於計量。到法院打官司,究竟需要付出多大的成本,需要花費多少時間和精力,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給當事人帶來怎樣的利益格局變動,事先難以準確計算。交易成本與法律有着質的一致性,即法律關係中為克服權利交易障礙而產生的價格(生產成本)以外的所有費用支出。由此可證實一點,法律主要降低的是非生產性的交易成本。

  也就是說審判程序上發生的成本的特徵既有生產成本意義上的,也具有交易成本的意義上的,生產成本容易計量,交易成本不便於計量而且有不確定性的特點。但它們都有非生產性的特點.由於訴訟成本是結合在一起發揮作用的,所以對它難以準確的把握,就容易造成對司法資源的的不節省,從一個側面也提出了對刑事訴訟活動進行實證分析、定量分析的重要性。

  . 轉引自張建偉.刑事司法體制原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

  .[美]理查德·A·波斯納著,《法律的經濟分析》(下),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717.

  . [美]理查德·A·波斯納著. 同上注,第716-768頁。

  . [美]邁克爾·D·貝勒斯.《法律的原則》,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頁。

  . [美] 邁克爾·D·貝勒斯.同上注,第23頁。

  . [美]邁克爾·D·貝勒斯.同上注,第26頁。

  .[美]邁克爾·D·貝勒斯.同上注,第29頁.

  .[美]邁克爾·D·貝勒斯.同上注,第29頁.

  .[日]棚瀨孝雄著:《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71頁。

  .[日]棚瀨孝雄. 同上注,第283頁。

  .李文健著:《刑事訴訟效率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頁。

  .陳瑞華著,《刑事審判原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8頁。

  .王如鐵,王艷華.訴訟成本論,法商研究.1995.(6).73-79.

  .馮玉軍著:《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蘭州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頁。

  .章武生等著:《司法現代化與民事訴訟制度的建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1頁。

  .李文健著:《刑事訴訟效率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頁。

  .陳光中等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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