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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木引發的法律思考

手機:M版  分類:經典散文  編輯:得得9

  近日在鳳凰網看到一則短文,文章說的是重慶一農民在自家的責任田中挖出了一塊兒叫做烏木的東西。

  說到烏木此物是一種兼有木之古雅和石之神韻寶物,是由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現象把紅椿木,楠木,檀木等沉沒在地下3000-8000年,經過缺氧高壓無菌條件下的碳化才得以形成。果然,東西不大,卻價值數百萬。烏,不甚了解,只想到烏木傢具很有名氣,沒想到的是烏木也分高低檔次。在百度上做了簡單的搜索,得知木也有年限之分,不是所有的烏木都這麼昂貴。烏木也稱陰沉木,普通的烏木論噸計量,每噸數十萬致數百萬不等。精緻的烏木自然就是沉浸在地下數千年甚至更長時間,因為許多的木品侵入地下都會腐朽,而烏木卻時間越久遠越是堅硬,這便是它的不平凡之處,所以也就價值連城。

  常言道,人不得外財不富,馬不吃夜草不肥。得寶物的農民一下成了富人,本該過上幸福日子,安安穩穩的生活,沒有想到,錢是惹禍的根苗,禍起蕭牆,從此老農便沒有了安寧。

  當地政府法院根據相關法律對此農民進行了法律訴訟,以國家財產進行追繳,整個過程雖都以法律程序行事,但儘管如此,此事在當地仍引起了不小風波,一時間眾說紛紜,各執一詞。

  法院的理由是,土地的使用權承包給了農民,土地的所有權卻依然是國家的,在國家的土地上挖出的寶藏,理所當然應該歸國家所有,當事者應該把寶物上繳國家。

  持有不同觀點的人認為,既然土地承包給了當事人使用,那就有權使用土地里的每一粒沙土,一棵樹木,一塊兒石子,當然也包括使用土地里挖出的這方烏木。

  還有人列舉了這樣一個故事,說的是有人從河了捕撈上來一條100公斤重的大魚,賣了25萬元,同樣被當地法院訴訟,法院追回了全額的魚款。而另一個人捕撈的500公斤小魚賣了1000元的收入法院卻沒有問責,是何道理?

  還有人舉例說,江河湖泊屬於國家,河水自然流淌,河裡摸來了幾條小魚兒,難道這幾條小魚兒不能拿回家養養,也要上交到國家嗎?如果上交國家,那麼,國家的哪個部門收管這幾條魚?是不是自己養了這幾條小魚兒就是違法行為?

  既然是國家的資源,為什麼有人隨意在山上開採?回答說,手續合法的人可以開採。什麼樣的人可以辦理合法手續?我要去辦理一個烏木開採手續,合不合法?有沒有辦理的烏木開採手續的國家專業機構?如果沒有這樣的機構,我從承包地里挖出烏木算不算合法?他辦開礦手續是因為有這樣的專業機構,我沒辦烏木手續是因為國家沒有這樣的機構,這種情況下我獲得藏物與他獲得礦產有什麼不同?為什麼他的礦產就歸己所有,我的烏木就歸國家所有?

  既然是國家的財產,那就是說人民的公共財產,既然是人民公共財產,那就人人有份兒,既然人人有份兒,那怎麼我從來沒有權利管理過我那份兒財產?

  乍一看,好像都有道理,仔細想,亂象叢生,漏洞百出。之所以產生如此混亂的想法,緣於長期以來我們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不健全,執行法律制度不嚴格,有法不依,有令不止,司法領域不作為亂作為,以權謀私等現象非常嚴重並且直接引發了這種社會亂像。

  自然界任何事物都有規則,違背了自然規則就要受到應有的懲罰。

  日月星辰,春夏秋冬,白天黑夜,斗轉星移。都必須遵守相應的規則運行。

  人們的社會行為也必須要遵循這些規則生活行事,不然就會秩序混亂。

  為了保障人們的社會行為符合規則,國家各級權力機構制定了各種相關的法律法規。

  規矩,規則,法律,法規必須嚴謹,嚴肅,任何人都不能踐踏法律。違背了這些規則,必然會遭受到相應的懲罰。

  本文中提到的案例,就是由於整個社會沒有尊重規則,漠視法律,導致了一系列的錯誤思維。

  我國憲法規定,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土地歸國家所有,這是我國的根本社會制度,是憲法大法所規定的,不容置疑的基本法律制度。由於長期的權利大於法律,礦產法等各種法律法規得不到落實,官商勾結腐敗現象,導致了人們對侵吞公共財產的漠視。

  本案例中烏木雖然是當事人承包的責任田,國家農村政策為了確保農民土地使用權,承諾了五十年不變。但是,土地的使用權不代表所有權。土地的所有權依然歸國家所有。三農政策與憲法比較,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烏木也好,其它資源也好,必須歸國家所有。

  每個公民都是我們這個社會主義國家主體,雖然日常中你沒有參與到國家資源的管理,但是,作為公民參與行使選舉權利時,選出了代表你權利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代會產生的各個行政部門平時代表着每個公民行使着管理權利。本文中沒有參與管理資源的說法,表明選舉權沒有受到高度重視,選舉出的國家權利部門人員沒有認真代表人民賦予的權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了以法治國綱領性文件,相信不久的將來,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會進一步健全,執法也會更加嚴謹。我們的國家和人民對此報有極大的期待和熱情,使我們的國家社會逐漸走向健康的法治發展軌道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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