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是不是網絡暴力
手機:M版 分類:時事評論 編輯:得得9
先以我的觀點和角度解釋一下什麼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的概念據說最早起源自mop貓撲大雜燴(論壇),但某人有所求的時候,其他人有所應;而慢慢當某人有求與找人的時候,這個人肉搜索就初步形成:以人海戰術來找人。人肉搜索是基於網絡搜索引擎的搜索嗎?不僅僅是。網絡搜索引擎,很多人都會用,百度、google,你能找到的我也能找到(技術太破的除外),大家找不到的都找不到;人肉搜索還包括線下搜索!其實很多被搜索的人,可能並不上網,甚至在網絡上絲毫資料都沒。比如某找父親事件,那個父親,在網絡上可是沒啥直接線索的。人肉搜索其實是基於網絡一個聯繫平台,以線下搜索為主體的查底方式。人肉搜索主要針對搜索做了不道德或違法事情的人上。
網友太多了,號召起來,人山人海。有一張照片,就可以查到是在哪拍的;有一個人臉,就可能知道這個人;外加一點現實的關係,拿到身份證有何難?是不是想“哇靠”一下,說句“比警察還牛逼”?確實有點,想警察才多少人,不立案還不能查,想查還要講究程序規矩;網友嘛,只要有召集力,有什麼不好查的;一個城市甚至一個區的,如果有個在銀行工作的朋友,幾句話就可以通過名字把人家資料弄走了(這裡沒貶低銀行管理的意思,但也確實有過這樣的案例,以此舉例)。這一下來,戶口簿信息、銀行賬戶、固話手機、XXYY等待,外加一些若真若假的渲染,連三圍、哪天幾點出門了都知道。把這些資料往網上一丟,這一搜索就算初步告成。
如果是本來就是被搜索人(標準稱呼應該是“當事人”)公布在網上的信息,被搜集匯總另行公告,應不算在侵犯他人隱私的行列;但涉及到當事人未主動公布的,網友通過各方渠道扒來的,就此公布,肯定就是侵權了——無論這當事人是否是罪大惡極的殺人犯還是行為卑劣的鬧事者,這樣的公布都難逃侵權一責。而隱私被公布的後果,少不了各種人身攻擊、騷擾、甚至威脅、恐嚇;雖然被搜索的人往往都是做了些不道德甚至是違法的事才被人肉,但就如人家殺了人,自己不能以殺人方式來還手一樣(除非在防衛狀態——只是還有防衛過當的判斷)。
從侵犯隱私權上看,人肉搜索是有些暴力了(做了點壞事),只是算不算網絡暴力呢?在我理解的網絡暴力,是現實暴力在網絡上的表現,比如對一個人進行騷擾、論壇攻擊、散播謠言辱罵、甚至動用黑客手段攻擊,都屬於網絡暴力。其實公布隱私也算,本來就是違法違道德的事情嘛。那這樣推,人肉搜索就等於網絡暴力?當然不是了,不公布就不暴力了嘛。對於違法的事情還是聯繫警察為實際;對於違反道德的事,譴責之餘也請克制一下自己,不能因別人不道德而自己也不道德。網絡平台的管理也由此體現,論壇、網站等的管理者,是否能有效監控這類事情呢?這個管理的度如何去掌握?留給立法者和管理者思考。
人肉搜索本不等於網絡暴力(兩個不是一個東西嘛),而只要稍微多花點心思適當約束一下,人肉搜索就不會演變成網絡暴力。指不定哪天,它可以用在追捕逃犯上——如果網友對待亡命徒的膽量和智慧有那麼大的話……
私人說,其實我並不喜歡人肉,那句話: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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