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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客運秩序整治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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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客運秩序整治實施方案 標籤:平安城市

  為有效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優化發展環境對城市客運行業的各項要求,依法打擊各類非法客運行為,有效規範城市客運市場秩序,切實改善我市城市客運服務環境,根據全市城市市容環境和交通秩序整治動員會精神,決定對我市城市客運市場秩序依法進行集中整治。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的範圍

  在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客運經營的中巴車和微型機動車,包括公交線路車輛和客運出租汽車。

  二、整治的內容

  1、對全市客運出租汽車實行總量控制。凡屬從事客運經營的出租汽車,統一完善客運出租經營手續,配備客運出租標誌。

  2、對全市各公交線路的客運車輛統一進行資質審驗,包括經營資格審查和安全技術性能檢查。

  3、嚴厲打擊各類非法從事城市客運經營的公交線路車輛和出租汽車,取締“黑車”“危車”。

  4、整治營運秩序和清理車容車貌,規範服務行為。

  三、整治時間安排

  本次集中整治從2005年3月8日開始,2005年4月22日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1、2005年3月8日---3月17日為調查摸底階段。對全市各類從事城市客運經營的車輛進行調查登記。

  2、2005年3月18日---2005年4月18日為集中整頓階段。打擊非法客運出租活動,規範客運出租經營秩序和服務行為。

  3、2005年4月19日——2005年4月22日為總結鞏固階段。總結經驗,建章立制,規範管理,鞏固整治成果。

  四、整治措施

  1、對各種類型的客運出租汽車分類登記,建立檔案。此項工作由資質檢驗組負責。

  2、對公交線路車輛和客運出租汽車的駕駛員統一進行一次資格審查和職業教育培訓。此項工作由資質檢驗組負責。

  3、對擅自從事城市客運經營的車輛依法予以查處。此項工作由稽查管理組負責。

  4、對安全性能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公交線路車輛和客運出租汽車,予以停止營運並限期整修。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進行整修或整修不合格的,不得上路營運。此項工作由稽查管理組負責。

  5、對已到報廢年限的、外地戶籍牌照的、無牌無證等非法從事客運出租經營的各類汽車,一律予以取締。此項工作由稽查管理組負責。

  6、對車容不整、隨意停放、服務態度粗野等擾亂市場秩序、影響市容市貌、損害乘客權益的行為予以嚴厲查處。此項工作由稽查管理組負責。

  五、組織領導

  為確保集中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對整治工作的領導,決定成立城市客運秩序集中整治領導組。組長由客運辦主任擔任;領導組下設兩個工作組,即資質檢驗工作組和稽查管理工作組,分別由市客運辦主任助理、市客運辦稽查隊隊長負責,全體客運管理工作人員參加。

  全體工作人員要在領導組的統一領導和安排部署下,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嚴格執法,全力投入,確保本次集中整治工作達到預期的效果,使我市的城市客運出租汽車市場和整個客運服務環境得到明顯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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