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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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標籤:安全知識
預防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為了有效預防和消除我鎮突發性集體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確保今年“兩會”、“春節”、“世博”期間及全年的食品安全,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經濟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現結合我鎮實際,特制訂本預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思想,按照“政府負總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工作機制,以預防集體性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為目標,全面落實“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能力,將防控工作納入法制化、科學化的軌道,促進本鎮食品市場規範化運行,確保廣大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二、組織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一)決策領導機構
由鎮人民政府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全鎮食品安全工作,根據食品安全事件預警和動態變化情況,劃分應急等級,並成立應急指揮部,指揮部設在鎮食品安全辦公室(社會事業發展辦),聯繫電話:58046501(工作日),58041131(夜間及節假日),根據事故發生的輕重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二)應急指揮機構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等級,建立相應的指揮機構。指揮部成員以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成員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指揮、協調全鎮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指導各種搶救工作。
2、根據食品安全事故輕重情況,適時調整響應級別,使事故控制在最小範圍,使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3、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各職能部門、各單位和群眾落實食品安全搶救措施。
4、貫徹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5、負責與上級部門聯繫,溝通信息,上傳下達。
(三)各有關職能部門職責
1、食品安全辦公室: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
2、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機構,組織開展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搶救工作,按規定上報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中毒人員、搶救情況等。
3、經發辦:負責查處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高劇毒農藥、獸葯和漁葯的違法行為。
4、派出所:協助相關部門及時做好事故發生地的治安維護工作,對事故嚴重或造成人員死亡的案件進行立案查辦。
5、教委:要建立健全並落實學校食堂食品責任追究制度。及時向上級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人數、搶救情況。並組織搶救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食物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
三、事故分級與應急響應
(一)事故分級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
四級事故(又稱散發性集體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中毒人數在0-9人,沒有死亡病例。
三級事故(又稱一般集體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中毒人數在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沒有死亡病例 。
二級事故(又稱重大集體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中毒人數在30人以上(含30人),100人以下或者1人死亡病例的,或者發生在學校的食物中毒事故。
一級事故(又稱特大集體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人數在100人以上(含100人),或者有2人以上(含2人)死亡病例的,或者發生在學校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者發生在重要活動期間、重點場所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實行主管與分級響應
為科學、經濟、有效地處理事故,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根據事故等級,發展趨勢及控制的程度,及時將情況上報上級政府,由上級政府根據事故等級情況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調整響應級別或結束響應。
1、四級響應:鎮指揮部根據中毒情況,決定由何部門牽頭,何部門配合,啟動四級響應。
⑴牽頭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其他副職人員應迅速組織相關單位人員、醫療救護隊趕赴現場,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中毒者。
⑵收集、分析事故原因,通報有關信息,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⑶各相關部門按相應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⑷調查並提出處理相關責任人意見。
⑸處理事故發生的善後工作。
2、三級響應:發生三級事故后,經鎮指揮部決定,啟動三級應急響應,在堅持四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採取以下措施。
⑴組織醫療救護隊趕赴現場,進行前期處理。
⑵維護現場,配合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調查。
⑶做好相關材料,上報上級職能部門備案。
3、二級響應:發生二級事故后,經鎮指揮部決定,啟動二級應急響應,在堅持三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採取以下措施。
⑴迅速上報上級職能部門,配合相關食品安全職能部門調查處置。
⑵組織工作組進駐事故地點開展工作。
⑶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所擁有的專用急救車輛,統一歸領導小組指揮部指揮,確保隨叫隨到。
4、一級響應:發生一級事故后,鎮指揮部要立即啟動一級應急響應,在堅持二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採取以下措施。
⑴所有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
⑵做好宣傳,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等工作;
⑶做好善後工作。
四、附則
本預案適用於本鎮行政區域內所有單位食品的安全防控工作。
本預案自發文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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