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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績效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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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績效考核方案(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行可持續發展,建立科學的現代化管理制度,充分發揮資源分配的激勵作用,發揮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強化激勵約束機制,建立一個適應現代化商業銀行運作的科學、合理、規範的內部績效工資考核體系,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分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績效工資考核分配的指導思想是建立符合我行行業特點的,以基本薪酬為基礎、以績效考核為核心的薪酬分配考核制度。着力優化分配資源,向績效貢獻大、崗位責任重、勞動複雜程度相對較高的人員傾斜,使員工的收入與其為單位創造的效益、業績和其工作量、崗位責任緊密結合,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確保有限的分配資源發揮最大的調節和激勵作用。目的在於把職工工資同部門經營業績掛鈎,通過科學、合理的考核,突出“向一線部門傾斜、向經營部門傾斜”。

  第三條 績效工資考核分配的原則

  (一)基本保障原則:保障員工的基本收入,根據幹部、員工崗位和貢獻度確定等級,發給基本薪酬。

  (二)以崗定薪原則:對不同職級、不同責任、不同性質的崗位確定不同的薪酬,崗位變動薪酬隨之變動。

  (三)績效掛鈎原則:員工的收入與其所在部門為單位創造的效益、經營業績等緊密掛鈎。

  (四)按勞取酬原則:員工的薪酬與其工作質量、工作數量、崗位責任等緊密掛鈎。

  第四條 本績效工資考核分配方案是分行對行內各部門的考核,不再細分到個人。對個人的考核由各部門依照本方案的有關規定,細化制定符合本部門實際情況的部門內部績效考核方案。

  第五條 本方案實行百分制考核方式。所涉及的定量考核數據均以第四季度的旬平均數為基數,按季度進行環比考核。

  第六條 本方案業務經營性指標適用於我分行公司、小企業金融一部,公司、小企業金融二部,公司、小企業金融三部,個人金融部,營業部等經營部門;

  內部管理性指標適用於財務部、運營服務部、人力資源部、風險管理部等非經營性部門。

  第二章 經營部門績效工資考核指標

  第七條 業務經營類指標是指:1、各項存款,佔比為55%;其中,對公存款佔比20%,儲蓄存款佔比35%;2、各類中間業務、新業務,佔比為5%。3、各項貸款,佔比為40%,對中小企業貸款佔比30%,其它貸款佔比10%

  第三章 非經營類部門績效工資考核指標

  第八條 非業務經營部門績效工資考核分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進行。其中定性指標佔比為45%,定量指標佔比為55%。

  第九條 定量指標細分為:①內部管理指標,佔比為15%;②服務質量指標,佔比為20%;③安全保衛指標,佔比為5%;④其它指標,佔比為5%。

  第十條 定性指標是指各部門的本職工作完成情況。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十一條 各部門績效工資考核目標的設立

  (一)每考核周期期初各部門根據分行下達的總體指標,結合本部門崗位職責規定的工作任務,經分行與部門之間共同協商,制定當期工作計劃和考核指標,報分行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二)工作任務和績效考核指標的更改需經本部門及分行商定,並報分行主管領導批准后,更改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 考核周期

  考核分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季度考核於下一季度初第一個月的1-15日內完成,年度考核於次年元月16-30日完成。

  第十三條 被考核部門通過努力達到或超額完成期初制定的績效考核目標時,分行根據任務完成的環比數據給予相應的績效工資分配獎勵。

  被考核部門達不到期初制定的績效考核目標時,分行根據環比數據予以扣除相應的績效工資。

  第十四條 各部門員工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組成。員工工資收入包括崗位等級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份。崗位等級工資每月固定發放,績效工資由分行根據各部門績效指標完成情況實行產品計價付酬、按季考核、按季發放,各部門再根據細則核算到個人,目的在於激勵員工加大產品營銷力度,促進全行各項業務又好又快發展。

  4、第十五條 要實現員工收入所得與部門經營業績掛鈎考核的目的,體現按績計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盡最大努力調動全行每個在崗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十六條 計價產品包括各項存、貸款和中間業務等產品。每一種產品按照該產品近三年對全分行效益的貢獻度和營銷計劃來核定產品單價。再按營銷實際數計算季度績效工資。

  第十七條 考核組織機構及職責劃分

  (一) 考核管理委員會職責

  由分行行長、副行長和各部門負責人等組成分行考核管理委員會,領導考核工作,並對定性工作考評打分。

  (二) 考核管理委員會下設考核小組辦公室(以人力資源部為主體),負責全分行績效工資考核方案的制定和修改,績效考核數據的審核和績效工資的計算、發放等日常工作。作為考核工作具體組織執行機構,主要負責:

  1、對考核各項工作進行培訓與指導並下達總體經營指標,分解到各部門;

  2、對考核過程進行監督與檢查;

  3、匯總統計考核評分結果;

  4、對各部門季度、年度考核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5、對考核制度提出修改建議。

  (三) 各部門負責人的職責

  1、負責本部門考核工作的整體組織及監督管理;

  2、負責處理本部門關於考核工作的申訴;

  3、負責對本部門考核工作中不規範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罰;

  4、負責幫助本部門員工制定工作計劃和考核指標;

  5、指導屬下員工收集整理考核信息;

  6、負責所屬員工的考核評分;

  7、負責本部門員工考核等級的綜合評定;

  8、負責所屬員工的考核結果反饋,並幫助員工制定改進計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方案解釋權在分行績效工資考核領導小組。

  銀行績效考核方案(二)

  一、指導思想

  以省聯社績效考核相關精神為指導,與市聯社人事制度改革、勞動用工制度相結合,通過委派會計履責監督、市聯社直接考核,合理確定社與社之間、崗位與崗位之間的工作目標和工資含量標準,拉開分配檔次,建立“激勵充分、約束有效”的分配機制,促進我市農村商業銀行又好又快地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含量計酬的原則。根據全市信用社績效工資總額、各項經營計劃等因素,確定統一的含量標準,據此標準計算信用社實際完成任務數應得的績效工資。信用社主任和副主任根據工作職責和分工,其績效工資實行百分考核。

  (二)質效優先的原則。各社工資增長水平要與經營指標完成情況和資產質量相適應。

  (三)風險防範的原則。凡出現案件或資產損失的,根據涉案金額或損失大小,按規定相應扣減績效工資。

  (四)人員定編的原則。年終績效考核結賬時,按定編的人數計算按人考核結賬部分。

  (五)按月結賬的原則。市聯社按月對各社經營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其中收息按月全額計發績效工資,其它考核項目按當期應計績效工資的70%計發,信用社依據員工業績考核到人。全年滾動結算,年終結總賬。

  (六)優勝劣淘的原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主任和分管主任就地免職:

  1、存款未完成凈增計劃50%的;

  2、利息收入未完成計劃的80%或同比下降的;

  3、不良貸款不降反增的;

  4、當年到期貸款回籠率低於90%的(五級分類)。

  三、績效考核對象

  績效考核對象為全體在編在崗承擔經營目標任務的員工,不包含待崗、內退及行政開留人員。借調人員績效工資按所在信用社人均績效工資確定,由市聯社另增加相關社工資總額。

  四、工資的構成和考核

  (一)基本工資

  按定編人數每人每月x元的標準計發(含“三金”),待崗人員發生活費x元。

  (二)績效工資

  1、**年全市信用社績效考核指標為全年存款旬均凈增額、利息收入、不良貸款清收(五級分類)。績效工資含量標準分別為存款旬均凈增額x元/萬元,利息收入x元/萬元(營業部按x元/萬元考核),不良貸款清收x元/萬元。

  2、對信用社主任、副主任績效工資實行百分考核,工資基數為全社業務人員人均績效工資。

  (1)主任考核項目:

  存款年末凈增25分、收息30分、不良貸款清收25分、回籠率10分、安全及其他工作10分(城區社存款年末凈增35分,收息45分)。

  (2)分管信貸副主任考核項目:

  利息收入35分、清收35分、到期貸款回籠率20分、信貸管理10分(城區社信貸投放50分,到期貸款回籠率40分,信貸管理10分)。

  (3)分管存款副主任考核項目:

  存款年末凈增40分、旬均凈增40分,安全及其他管理20分。

  上述定量指標按實際完成比例計分,超比例可計加分,加分最高不超過原分值的30%;貸款回籠率達不到99%,每差0.5個百分點扣1分。定性指標由市聯社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平時考核計分。

  五、工資係數的確定

  信用社主任工資係數基數為1.8,根據百分考核結果考核後上下浮動區間為[1.3,2.1];副主任係數基數為1.5,考核後上下浮動區間為[1.1,1.7],其他人員工資係數由各社根據情況自行確定。

  六、績效工資扣減項目

  (一)當年到期貸款回籠率低於99%的,按欠標準絕對額的10%扣減績效工資總額。

  (二)費用超計劃、超比例部分,全額扣減信用社主任績效工資。

  七、特別說明和規定

  (一)市聯社年終將按存款旬均凈增x元/萬元、利息收入x元/萬元的標準增加各社費用總額,作為組織存款、增加利息收入的專項公關費用。

  (二)各社應區分不同崗位,建立個人業績台賬,詳細登載員工個人收存、收貸、收息業績,作為計算績效工資的依據。

  (三)信用社主任、副主任組織的對公和大戶存款、清收的大額貸款利息和大額不良貸款屬公共業績,相應的績效工資應按比例進行分配。

  (四)按本辦法計算的績效工資總額若低於省聯社核定的工資總額,以省聯社核定的工資總額為準,相應調增各社績效工資總額;反之相應調減各社績效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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