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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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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方案

  一、學歷(指教育部門承認的學歷)

  1. 專科二年制畢業得2分,三年制畢業得3分,本科畢業得4分,碩士畢業得6分。

  2. 專科畢業正在函授或自考本科並取得本專業4門以上主要課程結業證書的加1分

  3. 其他學歷得1.5分

  二、工作年限

  1. 按正式參加工作的實際年限,每年得2分

  2. 按任現職務的實際聘任年限,每年得2.5分。(未達到規定學歷,扣2.5分)

  (1、2項相加,最高限制60分。)

  三、論文(指任現職以來,下同)

  在各級各類刊物或會議上發表或交流彙編的論文(其中縣級以上的以教育局年終編印的光榮冊上有登記的為準),每篇校級得0.5分,縣級得1分,市級得2分,省級以上得3分,發表在CN刊物上得4分。(同篇文章不重複計算。上述得分可累計加分,但不超過8分。)

  四、評優評先獲獎

  獲校級以上綜合性表彰(含縣、市、省教育主管部門表彰),校級得1分,縣級得2分,市級得3分,省級以上得4分(只限選最高級別表彰一次,不重複計)2、參加縣級以上教師業務競賽,如教學基本功競賽、中青年優質課等,獲縣級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得3、2、1分;獲市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得4、3、2分;獲省級以上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得5、4、3分。不分獎次的,按三等獎得分。(不同年度獲獎的,可重複計)(上述1、2項表彰獎勵分可累加計分,但最高限制7分)

  五、指導學生(指在本校工作任職期間)

  學生參加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各種比賽獲獎(以教育局年終編印的光榮冊上有登記的為準)的指導教師,分一、二、三等獎得分:每人次縣級分別得3、2、1分;市級分別得4、3、2分;省級分別得5、4、3分,全國級分別得6、5、4分,不分獎次的,如優秀獎等,按同級三等獎得分。(計算方法:等級總得分÷指導教師數,本項最高限制7分。)

  六、班主任工作

  1. 擔任班主任工作每年得1.5分,團委書記、副書記、工會副主席、女工主任、教研組長、生管教師認同班主任工作,每年加1分,從事電教、實驗、勞技課教師認同班主任工作,但不加分。(只計一項,不重複計)

  2. 在本校工作任職期間,所任班級在各級各類比賽中獲獎(其中縣級以上的以教育局年終編印的光榮冊上有登記的為準),第一名(一等獎)校級得1分,縣級得2分,市級得3分,省級得4分,其他名次(等次)減半得分。(不分名次等次的,如優秀獎等,按同級三等獎計,本項最高限制4分)

  3. 擔任黨政領導職務每年得2分。兼任其他工作的,不再加分。

  七、教學工作

  1. 近三年來完成正常教學工作量,每年得2分,超工作量的或工作量不足的,按下列公式計算加分或扣分,(加分不超過3分,扣分不超過2分)

  超工作量的:每周超工作量節數÷正常工作量節數×2×超工作量年限

  不足工作量的:不足節數÷正常節數×2×不足年限

  2. 近三年來擔任畢業班教學工作的每年加1分,連續擔任的可連續加分(初三年化學科最多加1分)。

  3. 近三年來出勤情況:每學年請假天數累計(不含法定假日、公假、婚假、產假、喪假及參加培訓、進修、函授時間)達1周扣1分,達2~3周扣2分,達4~5周扣3分,6周以上扣5分,未經請假曠課達一日扣2分,3天以上扣5分;各種會議和集體活動缺席每學年累計達3次扣1分,達4~5次扣2分,6次以上扣3分。上述累加扣分。

  4. 教學效果

  ⑴所任學科上一學年有高考、中考、會考任務的,一律計算上學年"三考"成績。無"三考"任務的,計算最近一年(兩個學期)期末統考的及格率、優秀率。體美音等技能科按平均分20分計算。

  ⑵高考成績計算辦法:上一學年所任學科完成學校下達給班級上本科線人數的約20分,每超1人加1分,每減1人扣1分。

  ⑶中考、會考成績計算辦法:上一學年所任中考、會考學科的及格率、優秀率比例達全縣平均值的各給10分,每超過1分百分點加1分,每降1個百分點扣1分。(及格率、優秀率分開計算后累加)

  ⑷無"三考"任務的,最近二個學期期末統考的及格率、優秀率的平均值,達年段平均值的各給10分,每超過1個百分點加1分,每降一個百分點扣1分。(及格率、優秀率分開計算后累加)

  ⑸本條上述各項加分不超過5分,扣分不超過3分。

  5. 公開課

  校級每節0.5分,縣級每節1分,市級以上每節2分。(以教研室提供為準,本項最高限制4分。)

  說明:

  1. 以上各類得分需提供原件驗證(教學工作由教務處統計得分)。

  2. 在本校工作不滿一年者暫不參加評選。

  3. 教學效果的量化有難度時可根據閩教職改[1998]020號相關規定進行評議。

  4. 被評為省、市、縣學科帶頭人、骨幹教師的,同等條件下依次優先。

  5. 正常工作量計算標準:(只作為職稱評定用)

  6. 出現本評估方案以外的特殊情況,由學校職稱評選推薦領導組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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