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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警務化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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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警務化管理實施細則 標籤:大學生入黨 學生幹部

  第二十條 晚自習

  (一)從星期日至星期四,每晚18:30-20:30為晚自習時間。18:30-19:30為第一節晚自習,其中19:00-19:30學生必須在本區隊教室集體收看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節目;19:30-19:40為課間休息;19:40-20:30為第二節晚自習,非課間休息學生不得到走廊活動。

  (二)晚自習時間,學生必須在本區隊教室自習,不得遲到或早退或在校園內從事與學習無關的活動。如有學生到圖書館學習或進行公務必須經中隊長或本系、部值班幹部同意。

  第二十一條 晚點名

  星期日18:30前和節假日最後一天的21:00前,學生必須按時返校參加晚點名。各系、部、中隊、區隊應清點學生人數,講評近期學習、生活、警務化管理等情況,傳達上級指示、要求,布置日常工作。點名後學生應在本區隊教室自習。

  第二十二條 就寢

  (一)學生在熄燈時間30分鐘前應返回寢室做好就寢準備。寢室長清點人數向區隊長報告,區隊長統計後向各系、部值班幹部報告,各系值班幹部向學生工作總值班報告;

  (二)到就寢時間后,學生應立即就寢,不得再進行洗漱、講話、接打電話、使用計算機等活動,保持寢室安靜,保證很好進入睡眠狀態。

  第二十三條 查寢

  (一)各系、部值班幹部每晚在熄燈前後應查寢,學生工作處應經常檢查各系、部查寢制度落實情況,適時進行講評;

  (二)查寢時應當檢查學生在位情況 、就寢情況以及寢室安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報告。查寢情況應當做好記錄;

  (三)查寢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三節 請銷假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原則上不得請假,因病或因特殊情況必須按下列規定和程序請銷假:

  (一)請假時由學生填寫《請假呈報表》,一日內由學生中隊長批准,二日內及雙休日假由各系、部書記批准,三至六日由學生工作處領導批准,七日以上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批准;未按批假權限進行審批的不得離校,否則以擅自離校論處;

  (二)學生在上課期間不準請假。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必須先經任課教師批准,再按規定程序請假;

  (三)節假日前後應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原則上不批假、不續假,以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

  (四)請病假的需有校衛生所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並按批假權限審批;

  (五)學生請假按程序批准后,應向區隊長報告,登記後方可離校;

  (六)學生請假后須按時返校銷假,不得擅自續假,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校的,應在假滿前申請續假,續假一天由各系主管領導批准,兩天由學生工作處領導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批准,返校后辦理續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

  (七)學生請假應如實反映情況,凡採用編造事實或經查證與請假理由不符的,除以曠課論處外,還要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節假日管理

  (一)學生在雙休日原則上就地活動、休息,不得擅自離開市區,不得擅自外出旅遊,因特殊情況需離開市區或回家,必須請假;

  (二)學生在寒暑假全部回家,不得擅自留校;節日放假期間,原則上應回家休息,確因路途遙遠等特殊原因需留校的,應由本人申請,經學生工作處批准後方可留校,並嚴格遵守學校各項管理規定;

  (三)放假前必須參加統一組織的點名后,方能離校;

  (四)學生節假日外出時,應着便服,嚴守國家法律、法令和校紀校規,嚴守社會公德,嚴禁賭博、酗酒、滋事等違法、違紀行為,嚴禁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和治安複雜場所活動;應注意交通安全和飲食安全,防止事故;

  (五)節假日結束后,學生必須在學校規定返校時間前到校並參加點名。

  第四節 值勤 值班

  第二十六條 學生執勤

  全校性大型學生活動執勤,集會執勤,檢查學生出入校門執勤,由學校督察隊擔任執勤任務,特殊情況由學生工作處從各系、部抽調學生擔任臨時執勤任務。

  第二十七條 學生管理幹部值班

  (一)公寓值班

  由學生所在系、部負責安排學生管理幹部輪流值班。跨系、部的公寓樓值班任務由學生工作處統一協調安排。值班幹部要認真履行職責,按時到崗到位,不得脫崗和擅離職守,其主要職責為負責檢查本系、部學生一日生活制度落實情況,具體包括:

  1、組織、指揮學生出早操;

  2、督促、檢查學生就餐情況,維護正常的就餐秩序;

  3、組織、指揮學生課前集合和列隊情況,維護正常的集合和列隊秩序;

  4、組織本系、部隊長進行巡課,檢查課堂秩序和學生到課率;

  5、督促、檢查學生上晚自習,維護正常的晚自習秩序;

  6、督促、檢查學生就寢,維護正常的就寢秩序;

  7、督促、檢查學生搞好寢室內務衛生和教室衛生;

  8、負責處理學生請銷假情況;

  9、接受區隊長的報告,認真檢查學生在位情況;

  10、檢查區隊值日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11、維護校園秩序,檢查學生寢室的安全狀況,指揮學生應對突發事件。如發生重大問題及時向系、部和學生工作總值班領導報告;

  12、認真填寫值班日誌;

  (二)學生工作總值班

  學生工作處每天分別安排一名幹部值班,負責學生日常事務管理。具體職責為:

  1、負責檢查、抽查各系、部學生早操、集合列隊、上課、晚自習、內務衛生、警容風紀、就寢、就餐、學生請銷假、校園秩序、各項安全工作等;

  2、指揮督察隊完成各項督查工作;

  3、負責升國旗、課間操等大型重要活動的集合和指揮;

  4、接受上級命令、指示,處理下級的請示、報告,並及時向上級彙報;5、檢查各系、部隊長工作和值班隊長工作,領導各系、部值班隊長工作;

  6、負責其他有關的日常工作;

  (三)節假日值班

  由學生工作處根據實際情況統一安排。

  第五節 例會 請示 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會議制度

  (一)學生工作委員會會議:每學期進行一至兩次,聽取彙報並研究解決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學生工作例會:每周一召開,由學生工作部領導主持,學生工作處、系部辦、團委、各系、部書記參加,必要時全體學生管理幹部參加。主要任務:總結、研究、分析、檢查、部署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學生中隊例會:根據工作需要,每周至少召開一次,由學生中隊長主持,根據學生工作處的工作安排,總結、研究、布置本中隊的工作。各系、部書記負責督促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 請示 彙報

  請示、彙報一般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逐級進行,必要時可越級請示、彙報。凡屬超越本級或個人權限的問題,事前需請示,事後須彙報。對上級交辦的任務,要及時彙報任務進展和完成情況,如情況緊急來不及請示時,可先行處理,后彙報。

  (一)區隊長每日上、下午各向中隊長彙報一次工作;

  (二)學生中隊每天向系、部彙報一次工作;

  (三)各系、部每周和學期末向學生工作部處彙報一次工作情況,如遇重要情況應及時彙報;

  (四)學生工作部每周向分管校領導集中請示、彙報工作不少於兩次,重要情況應及時彙報;

  (五)如因不及時請示、彙報而造成不良後果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節 點驗

  第三十條 點驗是對教學、生活設施、寢室用電設備、學生被裝和其他物品的維護保養、管理、使用、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一)點驗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明情況,妥善處理。對違禁、淫穢物品、管制刀具等必須予以收繳,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二)點驗的時間和程序,由學生工作處和各系、部根據具體情況組織實施,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

  第七節 升旗 閱警

  第三十一條 升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旗法》組織升旗儀式,通過升旗認真開展愛國主義、集體主義教育。

  (一)每月第一個星期一早上7:50舉行全校升國旗儀式,由學生工作處主持,全校學生參加。平時每天的升降旗由指定的國旗分隊負責,每天早上6:40升旗,18:00降旗;

  (二)除寒暑假、星期六、星期日外,每日應當升掛國旗。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應當升掛國旗;

  (三)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第三十二條 閱警

  下列情況可組織全校或一定規模的閱警式,並接受檢閱。

  (一)上級領導來校視察工作;

  (二)外賓來校參觀;

  (三)舉行重大節日慶典活動;

  (四)新生軍訓結束。

  閱警式程序依照《人民警察內務條令》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內務衛生

  第一節 物品擺放

  第三十三條 床上

  學生必須使用統一發放的制式棉被、被罩、褥子、床單、枕頭、枕巾。棉被按“橫三豎四”摺疊方正,有稜角,疊好的被子放置床上朝向寢室門口一側,枕頭放於被子對面取中。床單把褥子包裹起來,床面要平整乾淨。被子、褥子、枕頭底下不準放置任何物品。警帽放置在被子中間且帽檐與被子前沿對齊。

  第三十四條 衣櫃、桌面、書架、椅子

  (1)六人寢室:桌面要清潔,不準放置電腦。桌面上書架第一空格豎立擺放配發的手提書包(居中),第二空格左側擺放水杯、墨水瓶、筆筒。第三空格靠左側從高到低依次豎立擺放學習書籍、本,不準放置其他任何物品。學習桌抽屜內可放自己日常用品(食品除外)。椅子擦凈擺放在桌面下的隔斷內,椅子上只准放置統一椅墊,不準放置其它物品。

  (2)有階梯有鞋架、盆架四人寢室:衣櫃內可掛警服、便服及擺放個人物品,桌面下空格放置暖瓶,小櫃和抽屜以及階梯空格內可放個人日用品(食品除外)。

  (3)有階梯無鞋架、盆架四人寢室:階梯箱內擺放皮鞋、運動鞋、拖鞋。其它要求同上(2)。

  (4)無階梯四人寢室:衣櫃內可掛警服、便服及擺放個人物品,抽屜放置個人日常用品。書籍擺放在書架的方形空格內(按由高到低的順序),橫架上方擺放水杯、墨水瓶、筆筒。下方擺放配發的手提包,椅子擦凈放在桌面下的隔斷內,椅子上只准放置統一椅墊,不準放置其它物品

  第三十五條 地面、鞋

  鞋每人最多擺放三雙(皮鞋一雙、運動鞋一雙、拖鞋一雙)。

  (1)有鞋架、盆架的六人寢室:門的左側放鞋架,放置皮(運動)鞋、拖鞋,上下擺放要一致。門的右側放置臉盆架,臉盆內放置牙缸、香皂盒,香皂盒放在牙缸後面。牙缸把朝前,牙刷、牙膏左右分開,牙刷頭向上。毛巾對疊兩折搭於臉盆邊沿,上下對齊。床下可擺放整理箱,取中擺齊(限每人一個)。

  (2)無鞋架、盆架的六人寢室:臉盆平行放於床下距床外沿10公分,臉盆內放置牙缸、香皂盒,香皂盒放在牙缸後面。牙缸把朝前,牙刷、牙膏左右分開,牙刷頭向上。毛巾對疊兩折搭於臉盆邊沿,上下對齊。鞋與臉盆平行擺放,從左至右依次為臉盆、拖鞋、皮鞋、運動鞋,鞋跟朝外。

  (3)有鞋架、盆架的四人寢室:根據各系部寢室的結構,合理的擺放鞋、臉盆及清掃工具。鞋架上的鞋、臉盆內的物品擺放同上。

  第三十六條 陽台

  (1)六人寢室:衣櫃內可掛警、便服,擺放個人物品,衣柜上擺放統一配發的藍色物品袋。暖瓶平行放於窗檯下方地面上(居中),把朝前。清掃工具放在陽台門后的適當位置,除此外不允許擺放任何物品。

  (2)有階梯、無盆架的四人寢室:陽台門左側放置整理箱、個人旅行箱及藍色物品袋。右側擺放臉盆,牙具擺放同六人間無盆架寢室一致。

  (3)無階梯的四人寢室:陽台物品擺放同有階梯四人寢室,暖瓶平行放於窗檯下方地面上(居中),把朝前。

  第三十七條 宿舍、教學樓公共衛生和環境衛生實行分片包干,定期打掃,做到走廊、樓梯、廁所及環境無垃圾、無雜物、無雜草。

  第二節 衛生標準

  第三十八條 寢室內務衛生標準

  (一)室內物品須按規定擺放整齊;

  (二)門、玻璃、門框潔凈,無異物粘貼和塗畫;

  (三)窗檯、窗框無塵埃,無雜物堆放,玻璃無污跡;

  (四)桌面乾淨,桌上按規定擺放物品整齊有序;

  (五)室內無張貼懸挂裝飾品和圖畫;

  (六)地面乾淨,無果皮、紙屑、痰跡、污水等,清掃工具按規定擺放;

  (七)日光燈、天花板、室內牆角無灰塵、無蜘蛛網;

  (八)櫃門清潔、無塗畫痕迹;

  (九)陽台清潔乾淨、無亂丟亂扔的雜物,物品按規定整齊擺放。

  第三十九條 教室衛生標準

  (一)地面清潔,清掃後用水拖凈,無痰跡,無垃圾;

  (二)玻璃、窗檯無污跡、擦痕,門、門框、窗框擦拭乾凈;

  (三)電視機、日光燈、天花板、牆壁、講台無灰塵、蜘蛛網;

  (四)黑板乾淨,黑板槽內無粉筆灰;

  (五)桌、凳擺放整齊有序,桌面乾淨,無污跡,無字跡;

  (六)教室內無存放的垃圾;

  (七)清潔衛生工具置於教室一角,擺放整齊;

  (八)教室內外牆壁無污跡,無字跡。

  第三節 內務衛生檢查

  第四十條 學生寢室、教室內務衛生每天應進行整理和打掃,做到內務衛生標準化。中隊、區隊每天應檢查,檢查結果納入學生量化考核成績。各系、部每星期不定期進行集中檢查並公布檢查評比結果,檢查結果納入學生量化考核成績。學生工作處每月至少進行集中檢查和不定期抽查,檢查結果及時通報,納入學生量化考核成績,並與學生隊長目標考核掛鈎。

  第五章 緊急集合

  第四十一條 緊急集合是學生工作處、學生大隊根據上級的緊急命令,執行上級的緊急任務,應對意外情況或進行演習的一種備勤行動。各級領導必須親自組織實施。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實行緊急集合:

  (一)發生重大、意外、恐怖事件;

  (二)發生重大、特大犯罪案件;

  (三)發生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事故;

  (四)上級布置的其他緊急任務;

  (五)訓練和演習。

  第四十二條 緊急集合由學生工作處、各系、部、中隊協同有關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 學生工作處、系、部、中隊進行緊急集合前應制定預案,規定緊急集合的場地、位置、進出路線、報警信號,通訊聯絡方式和到達場地的時限,並組織必要的演習和訓練 ,確保有序和安全。

  第四十四條 學生工作處、系、部、中隊接到緊急集合命令(信號),應立即組織人員,迅速有序地按照緊急集合預案要求準時到達指定位置,做好準備。

  第四十五條 緊急集合的要求:

  (一)公安司法專業學生應着警服、戴警帽、扎制式腰帶;

  (二)全體學生應熟悉報警信號和有關規定,聽到信號后動作迅速,着裝整齊,到達場地的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

  (三)實行緊急集合時,應保證安全,平時要注重消除不安全隱患,學生管理幹部要在關鍵部位負責組織指揮;

  (四)各系、部、中隊自行組織緊急集合時,須向學生工作處報告,並提前通知其他系、部有關人員。

  第六章 獎懲制度

  第四十六條 獎勵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先進,弘揚正氣,激發學生的榮譽感,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模範作用,促進形成良好學風、班風、校風。

  第四十七條 獎勵分學生個人獎勵和集體獎勵,其項目、條件、比例和評選程序按學校《學生獎勵辦法》辦理。

  第四十八條 處分的目的在於嚴明紀律,教育違紀學生和警示他人,做到令行禁止,強化組織紀律觀念。

  第四十九條 處分的種類、程序和審批權限按學校《學生紀律處分暫行規定》辦理。

  第七章 安全保密

  第一節 安全工作

  第五十條 學校各級學生管理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學生安全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學生工作處、系、部、中隊、區隊要把安全工作與其他教育管理工作同步進行。

  第五十一條 學生工作處、系、部、中隊應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出明確的安全要求,增強全體學生的安全防範意識。

  第五十二條 學生工作處、系、部、中隊要制定預防各種安全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到安全檢查經常化、制度化。中隊每星期應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各系、部每半月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學生工作處每月應進行一次安全檢查,並認真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第五十三條 安全工作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學生管理幹部責任追究制。因工作不負責,疏於教育管理和檢查,導致學生安全事故發生,視情節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五十四條 發生學生安全事故,必須及時如實上報,迅速救助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事後應查明原因,總結教訓,妥善處理。

  第五十五條 學生工作處、系、部、中隊應當與學生簽定安全責任書,全體學生必須嚴禁遵守學校有關安全規定,嚴禁發生下列不安全行為:

  (一)在寢室、教室等處私接電源、私用電器;

  (二)在寢室、教室等處點蠟燭、吸煙、焚燒物品、燃放煙花爆竹;

  (三)翻門、翻牆出入學校,攀爬門窗出入寢室、教室;

  (四)私自下海游泳;

  (五)擅自離校、私自外出旅遊、深夜不歸、在外留宿;

  (六)私自駕駛車輛;

  (七)私自進入卡拉OK廳、電子遊戲廳、網吧等娛樂場所和治安複雜場所;

  (八)違反規定操作實驗設備、化學製劑、教學用槍支和車輛;

  (九)酗酒、打架鬥毆和藏帶管制刀具;

  (十)從教室、寢室等處往窗外拋擲物品;

  (十一)從事其他不安全的活動。

  學生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事故,後果自負。造成他人人身和公私財物損害,除承擔相應責任,給予紀律處分外,同時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學生發生傷害事故按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二節 保密

  第五十六條 全體學生必須遵守國家和公安機關頒布的保密法律、法規、規章,增強保密觀念。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關部門,應經常對學生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學生應妥善保管好公安專業書籍和專業課的參考資料,不得變賣、丟失;對有密級的資料書籍,看后必須及時歸還,不得自行保管。

  第五十八條 如發現泄密問題應及時上報並嚴肅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普通本、專科學生,成人學歷教育學生參照執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從2011年3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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