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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又再婚夫妻的二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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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又再婚夫妻的二胎政策 標籤:離婚潛規則

  新《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因此,生育再婚夫妻是可以生育二孩的,但是具體需要依據所在地的計劃生育條例。目前各省條例尚在修訂中,下文華律小編根據修訂時間順序為大家羅列各省再婚生育政策標準。

  上海修訂時間:2016.2.23

  第二十三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共同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再生育子女證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廣東,修訂時間:2015.12.30

  第十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規定對再生育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准,應當報上一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湖北修訂時間:2016.1.13

  第十四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禁止違法生育。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兩個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

  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計入子女數。

  天津修訂時間:2016.1.14

  第十五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的。

  浙江修訂時間:2016.1.14

  第十七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經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或者確診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夫妻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項具體情形,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因子女死亡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自主安排生育。

  安徽修訂時間:2016.1.15

  第十八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過兩個子女,再婚後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四)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違反《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終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嬰兒死亡的;

  (三)自報嬰兒死亡但沒有證據證明的。

  廣西修訂時間:2016.1.15

  第十三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未生育過的;

  (四)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確診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因傷致殘,經依法鑒定,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夫妻雙方定居在國境線五公里以內的鄉村且連續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七)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兩個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已各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為本自治區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江西修訂時間:2016.1.20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領取《生育證》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設立的技術鑒定組織確診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且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復婚)前已合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後滿五年未懷孕生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鑒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依法收養了兩個孩子的。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請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以及本省有關規定批准並公示。

  山西修訂時間:2016.1.20

  第九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

  本條例所稱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

  第十條 收養子女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

  禁止借收養、代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養、寄養方式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已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違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過兩個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經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寧夏修訂時間:2016.1.21

  第十六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

  (一)原州區、海原縣、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鹽池縣、同心縣(以下統稱山區八縣)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

  (二)育有兩個子女,經鑒定有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

  第十八條 山區八縣少數民族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或者有組織地移民搬遷到自治區區域內的其他縣(市、區)的,自戶籍變更之日起三年內執行原戶籍地的生育規定。

  第十九條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一個,再婚後生育一個的;

  (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兩個的。

  四川修訂時間:2016.1.22

  第十三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已有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有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為五級以上傷殘的。

  第十四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后施行。

  山東修訂時間:2016.1.22

  第十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后女方又懷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福建修訂時間:2016.2.19

  第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九條一對夫妻已有兩個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沒有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沒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個子女,雙方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關規定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前款第(四)項規定。

  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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