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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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明的特殊重要地位還在於,它不僅對整個制度文明,而且對包括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在內的整個社會文明都起着確認、鞏固、維護、保障和促進的作用。特別是在現代社會,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都需要法治化(即制度化、法律化),才能夠順利地進行和健康地發展。所以鄧小平同志創建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緊密聯繫着的兩個“兩手抓”:一手抓物質文明建設,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設,兩手都要硬;一手抓現代化建設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建設,法制建設必須貫穿改革和現代化建設的全過程。然而現實的情況是,物質文明建設的法治化已受到重視並正在積極推行,雖然還有待作更大的努力;可是精神文明建設的法治化卻存在許多困難的問題,任務更艱巨。其中原因很多,首先包括一些理論上的問題亟待解決。
精神文明建設的法治化本身就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歷來在學術界也有所爭論。爭論的焦點是集中在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設有無必要和可能實行法治化以及怎樣實行法治化這個問題上。因為精神文明也是一個複雜的體系,總體上由智力、文化方面和思想道德方面這兩大系列所組成。智力、文化方面即社會在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衛生體育等方面的發展和成就,它們是社會經濟發展及綜合國力的重要體現,這方面的精神文明既同物質生產和生活的發展程度直接相聯繫(其中一些成分本身就是生產力的構成要素,科學技術還是第一生產力),又受經濟制度以及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刻影響和制約。因此,這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問題是毫無疑義的,也比較容易引起重視並正在逐步推行。在文化教育和科學技術建設方面,法律不僅提供有效的保障,而且直接起着組織和推動的作用。如教育法、教師法、商標法、專利法等一些有關文化教育和科技方面的立法,以及國家頒布的有關對自然科學、創造發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等各項獎勵條例,還有近來國家用法律手段加強對精神產品的生產、流通領域及文化藝術市場的管理等,都具有這樣的作用和意義。可謂抓得對、抓得及時,務必堅持下去。
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包括社會的政治思想(也包括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道德面貌、社會風尚、人們的世界觀和人生觀、信念、理想、覺悟、情操、組織紀律性等方面的進步程度和狀況。它們是精神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義的部分,集中地體現着精神文明以及整個社會文明的性質和發展方向,並強烈地反作用於物質文明以及制度文明。我們平常所說的一個社會、地方或單位精神文明的狀況,主要就是指的思想道德方面的水平和程度。它們是精神文明建設中更為複雜、困難的領域。然而,理論和實踐、歷史和現實均表明,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設也必須實行法治化,才能落到實處,收到實效,才能擺脫其軟弱無力狀態而成為過硬的一手。
首先,從人類社會文明的系統結構來看,搞好精神文明建設(尤其是其中的思想道德建設)的實際目標和效果,就是要使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同步協調發展。但是,由於物質文明雖然是精神文明發展的必要條件(為它提供物質基礎,所以古人說“倉廩實而後知禮義,衣食足而後知榮辱”),但卻不是充分條件(物質文明的發展並不一定會導致精神文明的同步協調發展,在許多情況下,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往往還會出現精神文明滑坡、道德水準下降等令人憂心的現象,甚至在一定程度和範圍形成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間的逆向畸型發展狀態。所以常言道:“飽暖思淫慾”,即謂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又會刺激人的貪慾和淫逸,致道德和精神文明倒退);而且物質文明既不能直接決定整個精神文明(尤其不能直接決定其中的思想道德方面),也不能自然而然地引起精神文明的變化發展,而往往有賴於某種中間環節和經由一定的過程;精神文明作為社會意識的一種組合體系對於屬於社會存在的物質文明也既有須相適應的一面,也有其相對獨立性的一面。所以兩個文明的存在和發展都要受到各種社會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其中極為重要的就是要受到制度文明即經濟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性狀和發展程度的影響制約。也就是說,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協調發展,相互促進而不至脫節和背離,很關鍵的就是要看制度是否先進以及制度建設是否健全,即取決於能否充分發揮制度文明的協調功能和整合作用。特別是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它並不直接同物質生產與生活相聯繫,而須通過經濟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中介作用才能實現。換言之,物質文明對思想道德的作用只有通過經濟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折光才能表現出來。所以,經濟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及其發展乃直接決定着思想道德以及整個精神文明乃至整個社會文明的性質和發展方向。
因此,思想道德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設也應該作到制度化法律化。因為只能制度化才能經常化、穩定化,也才能規範化;制度化的更高要求就是法律化(制度化當然也包括完善各單位的規章制度,但規章制度建設只是制度化的基本要求,作為一種重大國策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還必須上升到法律化、法治化、才更有效力和權威。)作到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有章可循、獎懲分明;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償罰嚴明。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一個中心意義就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既享受正當權利和權益,又必須履行應盡義務和職責。享受權利以鼓勵其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履行義務以確定和強調其應盡的職責和本分,否則就要負相應法律責任,受到追究和懲處。換言之,制度化、法律化的要義就是使行為主體的權、責、利相統一,使其既有動力又有壓力,這是搞好包括精神文明建設在內的各項工作的基本保證。而實行制度化、法律化的關鍵就是要嚴格、斗硬、不講情面、不徇私情,在制度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例外情況和特殊公民。所以精神文明建設要擺脫軟弱無力狀態,使之真正硬起來,就必須在制度上斗硬,在法律上斗硬,不能老是掛在嘴上、議在會上、寫在紙上重要,實行起來就被擠掉、忘掉。有了制度和法律的效力和依據,精神文明建設就是硬任務,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掉以輕心。並且精神文明建設也有個體制建設問題,也需要進行相應改革,不能再象以往那樣似乎跟每個單位、每個人都有關,但由於沒有在制度和組織上落實,更談不上法律保障和依據,結果又與每個單位、每個人的責任無關。而且不能落實權利,也無從履行義務,條條塊塊都無法管轄和監督,自然就流於形式、成為軟任務。豈不可惜,可嘆!
至於思想道德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有無可行性?這就涉及到如何正確處理在加強社會主義文明建設中道德建設和法制建設的相互關係問題。
本來,道德和法在社會規範體系中就是姊妹關係,在任何社會中它們都是統治階級維護其統治和社會秩序的重要兩手,在社會主義社會中道德和法律的互相支持和配合作用更加突出,在很多情況下它們都是互相滲透、交叉甚至一致的。法律正義的基礎就根植於社會的道義;有些法律本身就是這方面道德原則和規範的體現和確認,例如我國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許多法律規範中也體現着社會主義道德的精神和要求,例如我國憲法中對公民權利和人格的尊重,對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的規定等;特別是我國民法中的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原則和對社會公序良俗的認可等,本身就體現了市場經濟中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要求和精神。所以社會主義法在以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律意識教育人民,樹立正確的思想觀念和良好的行為方式,培養“四有”新人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當然,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就其性質和作用而言,也有所區別、不可混同。前者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並據以保證實施,違法犯罪者要受到應得的懲罰;後者主要靠人的自覺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不道德行為是由人的良心、信念和公眾輿論來裁處(即所謂“道德法庭”),對之一般是說服教育和批評,即遭到道義上的譴責。前者要求權利和義務的嚴格對應和統一;後者履行道德義務(即善行)則不以報償為前提。法律規範允許或禁止人們作什麼是對他的行為起碼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的最基本,因而也是最嚴格的規定;道德規範提倡和鼓勵人們作什麼則是對人的行為應有益於他人和社會的進一層次要求。法律規範是控制人的越軌行為之最後屏障,突破這個屏障,就為社會和統治秩序所不容;道德規範則是抑制人的不良行為的內心防線和民間防區,它注重通過潛移默化和榜樣的力量來進行自我矯治,以期養成個人良好的行為習慣和品質。法律對人的行力的規範作用主要是“他律”,道德對人的行為和思想的規範重在“自律”。所以道德修養講究“自審”和“慎獨”,着眼於啟發和挖掘人的內在善、自覺性和自我調控功能。難怪黑格爾把道德觀為人們“內心的法”。
可見道德和法律各有其優劣短長,所以需要互相取長補短以緊密配合和支持,才便於形成社會規範系統及其調控手段的嚴整體系和綜合功能,以更有效地規範引導、教育、評價和矯正人的行為。所以一方面,法制建設需要道德建設的支持和配合,才能使人們在行為的選擇及矯治上有更深厚的思想基礎和更廣泛的群眾基礎。法制教育有道德教育的支持和配合就會收到更好的效果,更易變為人們的自覺行動;法制觀念的增強植根於群眾道德意識,道德覺悟的提高上,也會更加牢固。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法治化的推行及其實現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提高和改善人們的道德水準和社會風尚;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賴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卓有成效;而且作為法制建設重要環節的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如培養人們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觀念,提高公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以及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等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本身也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所以強調法律至上並不等於主張法律萬能,依法治國不僅絲毫不排斥而且必須憑靠道德力量對人的行為的深刻影響和對人的思想的強烈凈化作用。這也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宗旨和目標。
然而,另一方,道德建設也需要法制建設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增強力度和強度。因為自覺性並不是每個人、每個時候都具有,說服教育也並非萬能,不義之徒,寡廉鮮恥之流,何談良心,更無懼眾怒。因此,就非常有必要把一些重要的,涉及面廣的,必須強制推行才能維護社會和公眾利益的道德規範和要求上升為法律規範,以國家權威保證實施,這看來已是道德建設和法制建設中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了。事實上,現實生活中不少法律規範就是由社會的道德規範、原則和要求升華轉化來的,或者說,社會的道德要求採取法律的形式得以集中化和更強烈的表現。例如《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社會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規,就是對某些社會公德要求的集中化和強烈表現。又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維護經濟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規,就是對包括商業道德在內的經濟職業道德要求的集中化和強烈表現;再如《法官法》、《律師法》等更是直接體現了司法職業道德原則和要求。如果我們把視野放得更廣闊些,還可以從歷史上和國際上找到有關這方面的一些先例以作參考。例如我國歷史上儒家所主張的倫理法,講禮法結合,失禮入刑,把“三綱”、“五常’等道德規範也予以法律化,雖然以其強化封建宗法制度的消極意義為主,但也有其強調道德和法必須緊密結合,以發揮其社會控制之綜合功能的合理成份可資批判性利用。新加坡把許多包括講文明禮貌、公共衛生等社會公德在內的道德建設領域都納入了嚴密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軌道,一旦違反無論何人概予以嚴懲。而且新加坡在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確收到了顯著的成效,呈現出與物質文明協調發展的良性狀態。其中一些具體作法雖然可能有過於嚴苛之虞,但這種高度重視社會生活的制度化、法律化,強調必須給道德建設、廉政建設以及其他各項重要事業以嚴密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的戰略原則和策略思想,卻很值得我們認真學習和借鑒。連美國也制定有《1978年政府行為道德法》,對在立法、行政、司法部門供職的公職人員的行為活動(包括經濟生活中嚴格的財產申報)和職業道德要求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以旨在保持公務員的清正廉潔。這對我們也不無啟迪作用。
上述事實表明,精神文明建設中思想道德方面的制度化、法律化,不僅必要,而且可行。只要我們注意方式方法,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掌握好分寸,並分階段、有步驟地進行,是會收到應有效果的。同時在這個過程中還應分個輕重緩急,要有重點地推行。譬如,當前就應當把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提到首要的地位。因為社會公德是整個社會道德的基石和標誌之一,是公眾的道德水準,社會風氣和社會道德風貌的直接體現,是一個地區、一個城市文明建設綜合效果的重要表現。它對人們的道德要求雖然是最基本、最初步的,但其範圍和作用又是最廣泛。最普遍的,因而又是最不可忽視的。職業道德則是社會普遍道德原則和規範深入於每個人的職業活動的具體化,是各行各業中人們行力是善或是惡,是正義或非正義的具體道德要求。它深入、持久、細緻、密切地滲透到人們所從事的工作和事業的整個過程中,關係著人們的工作態度。敬業精神、服務質量和對社會的責任,在各項工作和各個業務領域支撐着整個社會道德體系。因此切不可等閑視之。當前在市場經濟大潮衝擊下出現的道德滑坡、價值淪落、社會風氣不良等令人堪憂的現象,首先就表現在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的滑坡,並已引起人民群眾的普遍憤慨和深切痛惡。緊緊抓住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建設制度化、法律化這個樞紐,其他措施和辦法大力配合,才有希望儘快扭轉和改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建設的狀況,從而進一步改善整個精神文明建設中思想道德建設的狀況。
需要說明的是,對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不應作孤立的、機械的、絕對化的理解,更不能簡單化、庸俗化進行;它既不是包醫包治的特效藥方也不意味着要搞懲辦主義。而是主張把制度建設和法制建設有機地、恰如其份地結合到包括思想道德建設在內的精神文明建設中去,使其更有保障、更能有力有效地推行精神文明建設的其他各項措施。為此,就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精神文明建設中思想道德方面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並不是要求把一切思想道德方面的問題都歸於制度化處理,都訴諸法律解決;而是指把那些關係到國計民生、人民生活安寧幸福的重要領域實行制度化、法律化,即在這些領域不能單靠思想教育和道德自律,還要靠必要的強制和法律,這方面的越軌行為要受到懲處,要為這些領域樹立普遍的、穩定的、明確的行為模式和標準,使人們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遭到損害可以求訴和求救。
第二,思想道德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不等於思想道德觀念的制度化、法律化。思想道德建設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客觀的、有形的社會實踐活動,這類活動是完全可以把握和予以規範的現實對象,它不同於思想道德觀念,後者乃屬於社會意識的領域,更確切地說,思想道德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強調對思想道德建設的工作及其管理應實行制度化、法律化,以便嚴格要求,並賦予應有的權利,明確各自的職責和任務,才能落實各項措施,收到實效。
第三,精神文明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並不排斥精神文明建設的其他重要措施,相反,必須有其他各項切實可行的措施和辦法來密切配合,特別是要以加強思想道德本身的建設(包括政治思想教育,世界觀、人生觀的教育等)為基礎,因為只有這樣才能起到標本兼治、德教和法治結合的效用。然而思想道德教育若是缺少了制度和法律保障,在一定場合和對相當一些人來說就收不到必要效果,特別是在拜金主義、利己主義泛濫的情況下沒有制度法律作後盾更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因此,也可以把思想道德方面精神文明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看成是在特殊情況下,即思想道德教育失效的情況下採取的一種必要措施,是在此情況下用法律手段強化道德教育和推動道德普及的特殊需要。
第四,精神文明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的確十分複雜,也是一個嶄新的問題,既是道德建設的新問題,也是法制建設的新問題,很值得深入細緻的探討和研究,一定要注意不能簡單化、庸俗化。例如,雖然規章制度可以對人的政治思想表現和態度提出要求,但是要注意,納入法律規範調整範圍的,卻只能是人的行為,而不能擴展到人的思想領域。因為,正如馬克思所說“對於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我的行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領域”,所以“凡是不以行為本身而以當事人的思想方式作為主要標準的法律,無非是對非法行為的公開認可”[19]因此在實行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政策界線,掌握好分寸,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嚴防擴大法律責任的界限和範圍。
至於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過程中應注意的有關戰略和策略問題,初步考慮到如下幾點:
第一,應把重點放在思想道德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問題上,這也是其難點,是最薄弱的。應努力探尋這方面的規律性,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使其既卓有成效,又穩步地進行。同時應繼續深化和完善智力、文化建設的法治化,增強力度、加快步伐。在當前,尤其應加強和加速文化市場、教育改革、新聞出版事業以及保護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治化。
第二,應把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建設的法治化作為突破口,來推動和帶動其他方面和領域的道德建設適時和適當程度的制度化以及法律化。而其中,又應把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和領導機關的職業道德即“政德”建設的法治化放在首位,同時及時推進那些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物質及文化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業和部門的職業道德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並進而擴展到各類社會組織和法人。以利於懲治和防止腐敗,從根本上改善黨風和社會風氣。
第三,應通過精神文明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着重探討青少年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相結合的經驗和規律,以增強對青少年進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力度和深度,有效地預防青少年犯罪和道德失落。
第四,精神文明建設的法治化是一項宏大的系統工程,包括精神文明建設的領導機構。實施體制、決策和運行機制以及隊伍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並應通過這種法治化,建立和完善精神文明建設的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加強其物質保障和信息情報系統,深化其理論研究。顯然,這一切都需要我們以科學求實態度和勇敢開拓精神去不斷探索。
註釋: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172頁。
[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0頁,
[3]引自莫里斯:《偉大的法哲學家--法理學讀本》,賓夕法尼亞大學1959年版第467頁,轉引自謝邦宇《行為法學研究中的幾個問題》一文。
[4]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耶魯大學1977年版第106頁,轉引自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69頁。
[5]引自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第91頁。
[6]凱爾森:《法律和國家概念》,哈佛大學1945年版第3、5頁,轉引自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第163頁。
[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第101頁。
[8]《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第538-539頁。
[9]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第154頁。
[10]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36頁。
[11]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10頁。
[12]黑格爾《哲學史講演錄》第三卷,第224頁。
[1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頁。
[14]參見康德:《公正的哲學原理》第一章和第三章第二部分,轉引自黃稻主編《社會主義法治意識》第 30頁,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15]《人民日報》1996年2月 9日。
[1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頁。
[17]《鄧小平文選》第293頁。
[18]黃稻主編:《社會主義法治意識》第104頁。
[19]《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6、17頁。
(本文責任編輯:李郁平)
該文“論法治文明”《現代法學》1998年第2期發表,人大複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1998年第7期轉載,並被多種文集收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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