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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與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關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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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與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關係研究 標籤:研究生畢業 兩個文明建設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毛建平 段明學

  (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檢察院 重慶北碚4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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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政治文明建設歷史性地提上了議事日程。十六大報告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提出建設政治文明的目標任務,不只是提法和用語的問題,而是包含着深刻的理論創新價值和重大的實踐指導意義。它標誌着我們黨從根本上實現了從革命到建設的轉變,標誌着我國政治建設和政治發展將進入一個全新的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要使“社會主義法制更加完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政治文明建設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施,必然會引起政治結構的調整和相關制度的深刻變革,因此將涉及到一系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在本文里,筆者試對政治文明與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關係進行初步的探究,以期對理論研究和政治實踐有所裨益。

  一、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政治的法治化

  政治文明這一提法,馬克思早在1844年就使用了。在《關於現代國家的著作的計劃草稿》一文中,馬克思不僅廣泛深入地探討了國家、政黨、政治制度、憲法、人民主權、民主、自由、平等以及立法權、國家管理和公共管理、選舉權等問題,而且直接使用了“集權制和政治文明”的表述,提出了政治文明的範疇。在馬克思恩格斯的諸多經典著作如《共產主義原理》、《共產黨宣言》、《法蘭西內戰》、《哥達綱領批判》、《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都蘊涵著極為豐富的政治文明思想。

  所謂政治文明,是指人類在改造政治的實踐活動中所形成的積極成果,是人類社會政治生活的進步狀態。具體說,一方面,政治文明是人類在政治實踐中取得的積極成果。它包括在政治觀念、政治制度、政治行為過程等方面所獲得的積極成果。另一方面,政治文明是人類政治生活的進步狀態。政治文明是與一定社會形態的生產關係相適應的一定社會的政治文明的性質和發展水平的具體體現。“從人類社會政治文明發展的歷史看,由於生產力水平不同,人類認識社會、改造社會,實現自身進化的程度不同。但是,無論哪一種文明形態的產生和發展,都與社會政治清明、政治穩定、和諧有序是分不開的。”

  政治文明體現為政治的理性化、有序化和和諧化。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基本標誌和根本保障。江澤民同志曾指出:“法治屬於政治建設,屬於政治文明。” 法治反映了人類管理自身的深刻進步。美國法學家龐德從文明發展的角度闡釋了法律超越其他社會規範的歷史過程。他認為,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在法律發展的早期階段,這些東西是沒有什麼區別的,都同等發揮作用。近代以降,法律逐步與道德、宗教分離,成為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所有其他社會控制手段只能行使從屬於法律並在法律確定範圍內的權力。在現代社會,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是道德、政策、宗教等其他社會規範所不能替代的。法治全面地體現了現代政治文明的理念,因而是迄今為止人類所發現的最為理想、最為優越的政治。人類政治史表明,法令行則國治,法令馳則國亂。沒有法治,就不可能有文明的政治。首先,法治是理性的政治。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在回答“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統治,哪一方面較為有利?”的問題時,明確地提出“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因為,法律全是沒有感情的,而人類的本性(靈魂)難免有感情,因此 ,不憑感情因素治事的統治者總比感情用事的人們較為優良。“誰說應該由法律遂行其統治,這就有如說,惟獨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統治;至於誰說應該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 其次,法治是馴服的政治。法治是對政治的馴化,它通過對權力的規制,使權力的運行徹底擺脫了野蠻、任性的狀態。而在非法治狀態下,法律只不過是權力的附庸和奴婢,統治者完全憑一己的意志和反覆無常的性情進行統治。“只要法律完全淪落為權力的僕從地位,那麼法律就可以按權力的需要被任意塑造。在這種情形下,法律是變態的,人同樣是變態的。” 未被馴化的權力是野蠻的,猶如洪水猛獸,它使人類付出的代價,“比起戰爭、飢荒和瘟疫,毫不遜色” 。再次,法治是有序的政治。法治通過規定權利和義務的方式,為人們提供了一個人人都須遵從的非人格的法律體系。這個體系在形式上表現為一套邏輯清晰、首尾一貫、普遍有效的抽象規則。它要求所有的人,無論普通民眾抑或領袖、官員,都須忠實於法律,受法律的制約。任何人違反法律,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最後,法治是和諧的政治。根據統治方式是以暴力為主還是以和平為主,政治可分為“戰爭式政治”和“和平的政治”。在“戰爭式政治”中,強權左右着說服,力量決定着權利,解決衝突是靠打敗敵人,視“外人”為仇敵。而在“和平的政治”中,強權只是作為最後的和不好的手段而被保留,解決衝突靠協商、法庭和“合法”的程序。法治是和平的政治。法治的基礎是多樣性,它堅持這一理念:培育國家的酵母和營養品,是差異而不是劃一。法治把政治納入法律程序,把殘酷的殺戮原則變成“法律原則”,主張以合法性論成敗。“法治所提供的保障尤其使人們能夠接近權力和更換權力。” 法治為對立階級的和平對話提供了一條制度化的渠道,統治者不用擔心失去權力會威脅到自己的身家性命和財產利益,被統治者參加政治也不用冒着生命的風險。在法治體制下,治者和被治者並非勢不兩立,而是和平共處、公平競爭,處於一種和諧、友好的狀態。

  “法治作為政治文明的制度形態和秩序形態,不僅是政治文明豐富內涵的集中體現,而且是承載政治文明成果的顯著標志。” 一個國家的法治狀況,直接體現了該國政治文明的程度和水平。它集中反映了這個國家政治生活的合理化程度、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合理化程度、權力運作的合理化程度以及政治權威產生的合理化程度。法治狀況包括如下幾個層面的內容:(1)法律的權威狀況。潘恩曾說過,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成為國王。法律具有至上的權威,政府權力必須依法行使,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能否獲得至上的權威,是依法而治還是依人而治,這是法治能否確立的基本標誌,也是政治文明能否實現的基本尺度。(2)法律的質量狀況。法治之法必須是良法。雖然對於什麼是“良法”,不同的時代、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標準。但法律必須合乎理性、正義,而不僅僅是主權者意志的體現,卻是對“良法”的一般要求。對每一個時代,每一個社會,如果奉行法治,就必須把制定良好的法律作為法治的首要追求。雖然“惡法亦法”,但是“惡法”畢竟不是人們普遍樂於遵守的。強制人們服從“惡法”本身就是對“法治”的反動,是政治不文明的體現。(3)法律的功能狀況。法治的形成過程,其實就是法律功能日益擴展,並且大規模地向社會結構的各個方面和層次滲透的過程。法治要求國家和社會的各個領域都納入法律的軌道,接受法律的調控和處理。法律不僅是人們行為的準則,而且是人們生存和發展的必備知識和技能,是人們用於創造新型社會的重要手段。法律的功能是否得到全面的發揮、人們對法律的態度及是否願意運用法律解決社會紛爭直接體現了政治文明的程度。(4)法制的完備狀況。法治要求有完備的法律和制度。國家生活、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都應當“有法可依”,不存在“無法可依”的情況。當然,法制完備並不意味着法律越多越好。塔西佗指出:“國家愈糟,法網愈密” 。就是說,法律愈來愈繁雜,國家也就愈來愈腐敗。無法可依不是政治文明,法律泛濫也不是政治文明。(5)法律的實施狀況。法律制定出來后,必須付諸實施。如果法律得不到實施,不如沒有法律。同時,法律對整個社會都具有一體遵行的效力,任何人、任何組織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切實地將法律付諸實施,使任何人都不享有法外特權,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指出,“如果包含在法律規定部分中的應當是這樣的內容仍停留在紙上,而不影響人的行為,那麼法律只是一種神話,而非現實。另一方面,如果私人與政府官員的所作所為不受符合社會需要的行為規則、原則或準則的指導,那麼是專制而不是法律,會成為社會中的統治力量。”

  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戰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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