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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論教會法對西方法律制度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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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論教會法對西方法律制度的貢獻 標籤:三項制度

     從法律的起源上來說,法律與宗教有着密切的聯繫,基督教作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對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演化以及實在法的制定、在社會中的實際運行,具有巨大的影響。教會法,即在中世紀長有重要地位的羅馬天主教的法律,對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有重大貢獻。

  首先,在觀念層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靈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懷,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紀幾乎完全統治了人們的精神世界,教會法的效力甚至高於世俗法。人們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種發自人們心靈深處的神秘的感情,它源於人們對未知世界的渴望與敬畏,不會隨着生活狀況的改變而改變,因此具有極大的穩定性。對上帝、對教會的法律的這種恆穩的信仰,使人們容易以一種寧靜而平和的心態去接受神聖的權威,當法律站到這個聖壇上時,法治大廈就有堅實的基礎了。從現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飾(假髮、法袍)中的強烈的宗教色彩,從西方法官、律師以及訴訟當事人或證人宣誓的那種宗教氣息,我們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記。另外,基督教教義中倡導的一系列理念,也為現代法治社會成長的土壤增加了肥力。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視生命的價值,弘揚博愛和人道主義,講究信義與誠實信用,等等。教義中蘊涵的倫理道德和善良習俗也作為一種社會規範發揮作用,成為軟化法制的剛性的潤滑劑。

  其次,在制度和法技術層面,由於教會法是一個達到系統化和較完備狀態的法律體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術對後世產生深遠影響。教會法的婚姻家庭和繼承製度在西方一直發揮着作用,至今仍為各國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面,教會法對感化、矯正罪犯的充分注意給後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啟示;在訴訟法方面,教會法的糾問式訴訟模式以國家追訴原則取代私力報復,廢止神明裁判而採證據裁判原則,較原來的彈劾式訴訟是一個進步,為後世刑事訴訟制度奠定基礎。 由於中世紀各國天主教的聯合,羅馬教廷位居各國之上而可以充當仲裁者的角色,教會的一些教義也往往成了調整國際關係的準則,呼喚和平和以協商解決國際糾紛的做法對後世國際法產生了影響。

  其三,從法律思想層面看,教會對知識的壟斷使之不自覺的成為古希臘和古羅馬文明的傳遞者,教會法也成為從古希臘、古羅馬法律思想到後世資產階級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學派之間的紐帶和橋樑。古希臘法律思想以及經過“希臘化”時期而深受古希臘思想浸潤的羅馬法曾創造了輝煌的文明,但日珥曼“蠻族”的入侵給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擊。正是基督教馴服了“蠻族”,並在引導他們走向文明上發揮了重大作用。教會法受到過古希臘哲學和羅馬法的影響,特別是吸收了羅馬法的一些原則和制度,而在日珥曼王國時期,由於教會法地位很高,許多僧侶同時又是法學家,他們在各王國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發揮着作用,對日珥曼法產生了影響,同時也使羅馬法得以保留。而在12至15世紀羅馬法復興的過程中,正是教會法和教會法學家的努力,為羅馬法的傳播和羅馬法學家的培養做出了貢獻。在這裡最值一提的是阿奎那,他將奧古斯丁的神學思想和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巧妙結合。他承認人的理性,有將其歸功於上帝的賦予。他在對法律的分類中用自然法作為永恆法與人法之間的紐帶,認為自然法是人對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參與。這就使自然法披着神的外衣在人間發揮作用,並成為後世資產階級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和盧梭等人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學派開創了近現代法治文明的偉大時代。

  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方面是,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紀的強勢存在,造成了宗教勢力與世俗政治勢力之間的制衡,客觀上為人們提供了一定的自由空間。儘管從整個歷史進程來看,這兩種勢力或此消彼長,各有占統治地位的時期,或勢均力敵,而且互有滲透,但總體而言,基本上形成了兩相匹敵的政治法律權威,即精神的權威和世俗的權威,達到“愷撒的歸愷撒,耶穌的歸耶穌”所言的狀態。既然不存在絕對、唯一的權威,也就不容易產生鉗制一切的專制。“一個追求自由的人可以兩邊躲藏——得罪了世俗政府,可以躲到教會;得罪了教會,可以請求國王的庇護,”教會與世俗政府之間的張力給人們帶來了一個相對自由的空間。

  伯爾曼在其兩本傳世名著《法律與革命》和《法律與宗教》中對教會法與西方法律傳統之間的關係作過充分的闡釋。他認為以11世紀末教皇革命(格里高利七世改革)為起點,教俗兩方面的一系列重大變革構成了西方法律傳統得以產生的基礎。他甚至認為教會法是西方第一個近代法律體系。由此我們也可窺見教會法對西方法律制度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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