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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人格尊嚴權,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反性騷擾法律體系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小景

確立人格尊嚴權,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反性騷擾法律體系 標籤:東方中國夢 中國夢 我的中國夢 感動中國

     湖北偉宸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紹明

  關鍵詞:性騷擾 人格尊嚴權  立法  司法解釋

  內容提要:一、“性騷擾”的由來

  二、 性騷擾在中國

  三、性騷擾,法律面臨的難題

  四、如何給“性騷擾”定性

  五、本人“性騷擾”定義的特點

  六、如何構築有中國特色的反性騷擾法律體系

  七、我國法律面對性騷擾需要探討的問題

  八、結束語

  性騷擾是我國二00二年十大熱門法律話題,它之所以至今熱度不減,是因為最近武漢、北京兩例“性騷擾”案的報道不斷見於報端,性騷擾遭遇的法律空白引起世人關注,立法懲治性騷擾呼聲越來越高。據悉:人大已啟動立法程序,準備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反性騷擾的內容。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反性騷擾的內容是否合適?中國在反性騷擾方面真的是一片空白嗎?在性騷擾的法律定義還沒有被確立之前,任何靠增加法律條款來懲治性騷擾都是塞洞補漏,有失法理上的嚴謹性、立法上的嚴肅性,司法上更是缺乏可操作性。中國法律應如何面對性騷擾?如何在現有法律中找到反性騷擾的依據?更重要的是如何建立符合中國國情、有中國特色的反性騷擾法律體系?是立法之前首先要研究的問題。法律如何面對性騷擾,如何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找到應對性騷擾這一社會現象的的法律依據,本文想對這些事關性騷擾現象法律本質的問題進行系統的探討,旨在對今後性騷擾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有所推動。

  一、“性騷擾”的由來

  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是一個外來名詞,是女權運動的產物,是女權主義法學家與不尊重女性熱個尊嚴的社會陋習和歧視女性的傳統觀念鬥爭的成果。性騷擾概念之所以首先在美國提出,主要驅動力來自於上世紀60年代始的女權主義運動和隨之誕生的女權主義法學;也來自於法律不得不應對美國日漸突出的性騷擾問題。女權主義者凱瑟林·A·麥金儂是提出“性騷擾”概念的第一人。麥金農給性騷擾下的定義為:處於權力不平等關係下強加的討厭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語的性暗示或戲弄,不斷送秋波或做媚眼,強行接吻,用使僱工失去工作的威脅作後盾,提出下流的要求並強迫發生性關係。雖然性騷擾現象不限於工作場所,也不只限於上級對下級,但美國並沒有制定反性騷擾單行法規,而是在一九六四年民權法第七章(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禁止就業中的性別歧視的規定中找到法律依據,對性騷擾者提起性別歧視之訴,使受害人能謀求法律救濟,並通過不斷擴大性騷擾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建立起一套較為完善的反性騷擾法律體系。

  美國過去三十多年來,通過公平就業機會法律的規範,聯邦各級法院相關判決的詮釋,專門行政機關的推動,以及學者的探討,已使美國成為反性騷擾規定和措施最為完備的國家,而為其他各國競相效仿。80年代中後期,許多國家陸續效仿美國,通過立法來制裁性騷擾。1984年,澳大利亞頒布了聯邦《性歧視法》;1987年和1991年,新西蘭分別在《勞工關係法》和《雇傭合同法》中就性騷擾問題規定了特別條款;1989年,西班牙政府通過法規,以保護女僱員免受性騷擾;1991年,瑞典通過的《平等機會法》作出新的規定,要求僱主對工作場所的性騷擾採取措施。1992年,日本福崗縣地方法院審理了日本首起性騷擾案件,法官認定被控告的男性上司實施了“觸犯婦女權利的性騷擾行為”,判處其向原告支付12500美元的“性騷擾賠償費”。除此以外,英國、法國、加拿大、比利時等國也先後明確規定性騷擾屬於應予禁止的非法行為。對於嚴重的性騷擾行為,加拿大、法國還將其規定為妨害風化罪,西班牙等國則將其歸入侵犯性自由罪。2001年6月7日,歐盟委員會曾提出過一項關於懲治在工作場所對婦女“性騷擾”的立法草案,建議歐盟15國對性騷擾制定共同的標準。台灣“內政部”也於2001年擬訂了《性騷擾防治法》(草案)。依據該草案,對性騷擾者將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機關、部隊、學校或僱用人若未對性騷擾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也將被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目前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英國、法國、比利時等國也先後明令禁止性騷擾,但這些國家大多把性騷擾歸為性別歧視,如香港的《性別歧視條例》,日本雖然制定有《性騷擾懲治基準》,那也只是針對公務員的行政處罰。

  綜觀各國性騷擾立法,沒有哪個國家從一開始就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性騷擾法》,也沒有哪個國家通過在國家的基本法律中增加具體條款來規範性騷擾行為。各國都是根據本國的具體國情 ,在本國法律體系框架內尋找反性騷擾的法律依據,並通過判例等手段不斷擴大其內涵和外延,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二、 性騷擾在中國

  性騷擾這個名詞為國人所熟知,是從克林頓性騷擾案件開始。儘管上世紀90年代初性騷擾就是一個使用頻率很高的詞彙,但直到1999年才首次被收入新版《辭海》。《辭海》給性騷擾下的定義是:性騷擾是20世紀70年代出現於美國的用語,指在存在不平等權利關係背景條件下,社會地位較高者利用權利向社會地位較低者強行提出性的要求,從而使後者感到不安的行為。是性別歧視的一種表現。

  這個定義將性騷擾定義為權利騷擾、性別歧視,一開始就受到質疑,武漢大學醫學院副教授廖皓磊曾兩次著文批駁。但這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我們無須過多的責難。但中國並不是不存在性騷擾,據調查七成以上女性曾不同程度遭受過性騷擾,這麼多女性權益受到侵犯,到2001年中國才有第一起性騷擾維權案例,這起案例中法律表現的無奈和無力讓人們困惑。在美國,高達3000多萬的性騷擾懲罰性賠償,美國總統因為性騷擾醜聞差點下台,澳大里亞總督最近因性騷擾被迫辭職,而中國一位女性遭受性騷擾僅要求一個賠禮道歉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律的蒼白不僅使人維權艱難,還讓騷擾者有值恃無恐,在美國,稱他人為“萊溫斯基”都將面臨性騷擾的指控,而外國流氓馬克在街頭非禮中國女性竟若無其事,賠禮時還嬉皮笑臉。中外對待性騷擾的巨大反差使人們不得不思考這樣一個問題:難道中國的法律管不了性騷擾。

  的確,找遍法律條文也找不出有關性騷擾方面的規定。我國勞動關係是合同關係,可以要求單位制定內部防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由於我國並沒有僱主對僱員個人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規定,這種規定缺乏強制性,更解決不了非工作場所出現的性騷擾問題,想依靠勞動法規的修訂解決面臨的日益嚴重的性騷擾問題一樣行不通。

  四、如何給“性騷擾”定性

  性騷擾到底是一個道德問題還是一個法律問題?如果要把性騷擾納入法律規範的範疇,首先必須明確“性騷擾”的概念。作為法律概念,應該明確規定它的性質,是刑事犯罪行為、行政違法行為還是民事侵權行為;應該明確它的責任,是受刑罰制裁、行政處罰還是民事賠償;應該明確它的外延,哪些行為屬於性騷擾,哪些行為屬於性犯罪;應該明確它的內涵,性騷擾侵犯了公民的什麼權益。

  法律概念關係公民的權益保護,關係到法制建設。難怪給“性騷擾”下定義那麼難,但要想在法律層面關注性騷擾,就不得不給性騷擾下定義。

  儘管給“性騷擾”下的定義很多,在立法機關沒有採納之前,仍屬於學術上的觀點。有鑒如此,本人試圖給性騷擾下如下定義:性騷擾是一種以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權為特徵的民事侵權行為,它以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言語、行為、信息、環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權。

  該定義包含着以下內容。

  首先,明確性騷擾性質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這將他與刑事犯罪行為區分開來,從廣義上講,強姦、強制猥褻、侮辱婦女對婦女也是一種騷擾,但既然〈〈刑法〉〉對它採取了更為嚴厲的處罰,從程度上看把它稱作性侵害更為合適。從主體看,強姦、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犯罪主體大多是男性(當然不排除女性作為強姦婦女罪的共犯),刑法可以對特殊的弱勢群體進行保護,民法強調公平等價有償原則,不宜對部分群體進行特殊保護,將以上性犯罪行為排除在性騷擾概念之外,由〈〈刑法〉〉加以調整更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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