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國特色檢察一體化及其實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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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檢察一體化是世界三大法系國家均確立的一項檢察組織原則,有兩層基本含義:對外是指檢察獨立,即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法定機關、事項及程序以外的干涉;對內是指業務一體,即檢察機關上命下從,作為命運共同體統一行使檢察權。我國是社會主義法系的主要代表國家,我國的檢察制度與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國家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我國的檢察一體化因而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檢察權的定位是檢察一體化的理論基礎和邏輯前提,本文以比較法的視角,對我國檢察權的性質進行了界定,並在此基礎上論述了中國特色檢察一體化的科學內涵及其實現方式。
[關 鍵 詞] 檢察權 法律監督 檢察獨立 檢察一體化
檢察一體化是世界三大法系國家均確立的一項檢察組織原則,有兩層基本含義:對外是指檢察獨立,即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法定機關、事項及程序以外的干涉;對內是指業務一體,即檢察機關上命下從,作為命運共同體統一行使檢察權。我國是社會主義法系的主要代表,我國的檢察制度與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國家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我國的檢察一體化因而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研究我國的檢察制度必須站在本土化的基點,借鑒國外的檢察制度亦必須考慮與本土憲政結構和法律文化的兼容與整合。由於檢察權的定位問題是檢察理論研究的根本問題,是檢察一體化的理論基礎和邏輯前提,本文首先對我國檢察權的性質進行界定,並在此基礎上,論述中國特色檢察一體化的科學內涵及其實現方式。
一、比較法視角中的中國特色檢察權
半個多世紀前,新中國的建立推翻了中華民國的五權分立和六法體系,效仿蘇聯模式構建起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法律體系,人民檢察院應運而生。作為一個法律事實,我國檢察機關定位於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權定位於司法權;作為一個法學問題,檢察權與檢察機關的性質之爭卻一刻也未曾停歇。
(一)檢察權性質之爭
當前,學界對檢察權的性質主要有司法權、行政權、雙重屬性和獨立的法律監督權四種觀點。
1、檢察權是司法權,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 該觀點認為,檢察機關參加訴訟活動,在辦案中採取措施,做出決定,是對個案具體事實適用法律的活動,符合司法權的特徵。此說為當前通說。
2、檢察權是行政權,檢察機關是行政機關。這一觀點又可分為溫和派和激進派。①溫和派從宏觀上看待檢察權,他們認為檢察官與檢察機關都是上命下從,檢察權不具有司法權應有的被動性、專屬性、獨立性、中立性和終結性。 ②激進派從微觀上看待檢察權,他們認為我國的檢察權是偵查權、批捕權、公訴權和法律監督權的簡單相加;主張取消檢察機關,將職務犯罪偵查權交由行政監察部門行使,或者設立類似廉政公署的專門機構行使;將批捕權交由法院行使,建立庭前司法審查程序,由預審法官決定羈押逮捕;將公訴權交由行政機關中的公訴機構行使;將法律監督權交由權力機關行使,以實現控辯雙方的“平等武裝”,構建“等腰三角形”式的刑事訴訟結構。
3、檢察權具有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雙重屬性。認為檢察機關的上下領導關係,突出體現了檢察權的行政性,尤其是具有主動性的偵查行為,具有明顯的行政權性質。另一方面,檢察官的公訴活動以適用法律為目的,同時檢察機關和檢察官的活動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在這種意義上檢察權具有司法權特性。龍宗智教授進一步指出,我國檢察權具有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雙重屬性,在法制上將檢察權定位為司法權,檢察機關定位為司法機關,檢察官定位為司法官為宜。
4、檢察權既非司法權又非行政權,是獨立的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就是法律監督機關。 這實際上是第三種觀點引申出的另一種結論。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並將行政權、司法權與法律監督權分別賦予人民政府、法院和檢察院行使。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享有的權力統稱為檢察權或法律監督權,是國家為確保法律能夠統一正確實施而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獨立而專門的權力。偵查權、公訴權和訴訟監督權作為檢察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和實現手段統一和依附於檢察權,從而檢察權在不同的情況下呈現出司法權或行政權的某些特徵。
筆者同意第四種觀點。這一觀點許多學者在憲政制度、權力制約、控制論等角度都有過精闢的論述,在此筆者試從比較法的角度,對該觀點的科學性進行論證。
(二)三大法系的檢察制度之比較
當今世界主要有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三大法系。由於經濟基礎、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等原因,不同法系國家甚至同一法系國家在檢察制度方面存在很大差異。正如我國台灣地區檢察官朱朝亮先生講的那樣:“按檢察官之定位,有定位為行政機關代理人者,如法國法制,有定位為行政機關辯護人者,如美國法制,有定位為公益代表人(或公益辯護人)者,如日本法制。”
1、大陸法系的檢察制度。12世紀的法國,地方領主權力很大,國王的權力受到限制,為加強中央集權,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國王便設立代理人,代理國王處理私人事務,並承擔監督王國法律在領主土地上實施的職責。 14世紀,法國將原先的國王訴訟代理人改稱為檢察官,普遍設於各級法院,一方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對罪犯進行偵查和起訴,參與法院的審訊,另一方面代表國王對地方行政當局進行監督,成為國王在地方的耳目。 這被認為是大陸法系檢察官制度的起源。目前,大陸法系國家大多把檢察機關界定為行政機關,但檢察機關並非純粹的公訴機關,在一定程度上承擔法律監督和保證國家法律統一實施的職能。 法國檢察機關一方面在刑事訴訟中行使偵查、起訴、支持公訴和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等職能,另一方面還對司法救助制度的運營、戶籍官員、私立教育機構、新聞雜誌等定期刊物進行審查監督。 德國檢察官在法庭審理階段,充任國家公訴人,同時監督審判程序是否合法, 並且對判決的合法性負有監督職責。 葡萄牙檢察機關還對常規法律的合憲性進行監督 。因此,大陸法系檢察官享有近似於法官的身份、經濟和特權保障,被稱作“站着的法官”和“法律守護人”,在法庭上檢察官既是公訴人又是法律監督者,法、德、日等國檢察官均可對法院的某些錯誤判決提出上訴(或稱為“抗告”)。
2、英美法系的檢察制度。英美法系的檢察制度主要起源於15世紀的英國。1461年英王將擔任王室法律顧問的國王律師改名為英國檢察長,1515年設副檢察長,逐步形成了英國的檢察制度。英國是典型的聯邦制和判例法國家,法律被稱為“大法官的腳”主要由法官遵循和創設,具有造法功能的法官在英美法系具有極高的社會地位,法官在司法上的至上權威不能容忍更上位的監督者。 同時,英美國家各成員亦擁有自己的法律體系,尋求整個國家的法制統一既無可能亦無必要,因此法律監督理念在英美法系國家不可能產生。
3、社會主義法系的檢察制度。社會主義法系的檢察制度起源於蘇聯,其理論基礎主要來源於列寧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理論。列寧檢察制度的理論架構至少應包含以下三層含義:①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制應當是統一的。“法制不能有卡盧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應當是全俄統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蘇維埃共和國聯邦統一的法制。” ②檢察機關的職權就是法律監督,具有專門性和程序性。“檢察長的職責是使任何地方政權機關的任何決定都不同法律抵觸,所以檢察長有義務僅僅從這一觀點出發,對一切不合法律的決定提出異議,但檢察長無權停止決定的執行。” ③檢察權應當統一獨立行使,不受地方干涉。“檢察機關以法律監督為專職專責,不執行任何行政職能,受中央垂直領導,行使中央檢察權。” “檢察長的唯一職權和必須做的事情只有一件:監視整個共和國對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別,不受任何地方的影響。”
由此我們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四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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