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真的是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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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日益文明進步的今天,七成以上女性遭受過“性騷擾”而無法得到法律保護,難怪“性
騷擾”成為二00二年十大法律熱門話題。
2001年西安童女士、2002年武漢何女士、2003年北京雷蔓女士,三起“性騷擾”官司鬧得全國
上下沸沸揚揚,奇怪的是,這三起官司起訴的案由並沒有一起是“性騷擾”。最高人民法院2
000年10月30日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規定有三百種民事案件案由,其中
並沒有“性騷擾”這一說,與之最相近的恐怕只有第216項的侵犯名譽權。西安童女士起訴時
法院以侵犯名譽權立案,武漢何女士起訴時雖然律師以侵犯人格權起訴,但由於找不到侵犯人
格權這一案由,法院依然是以侵犯名譽權立案,北京雷蔓“性騷擾”案的案由同樣是侵犯名譽
權。
“性騷擾”案從立案就遇到麻煩,更不用說取證難、找證人作證難、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難,報
上說浙江2291萬女性無人投訴“性騷擾”是隱忍在作怪。“性騷擾”官司這樣難打,不隱忍也
難!難怪全國到現在為止也就那麼幾起。於是很多人認為法律對“性騷擾”規定是一片空白,
應該啟動立法程序,制定〈〈反性騷擾法〉〉,或者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有關“性
騷擾”的內容。
中國是不是真的迫切需要出台一部〈〈反性騷擾法〉〉,我認為不見得。首先,“性騷擾”概
念尚未明確,它侵犯了公民的什麼權利、哪些“性騷擾”行為屬於民事侵權範疇,哪些應該歸
為刑事制裁或行政處罰範疇這些根本性原則性問題還未討論清楚,如果匆促立法最後因法律不
完善而不停地修改甚至廢止,有損法律的權威性。其次,法律大多調整某一方面的法律關係而
非規範某一行為,對“性騷擾”還未達到需要由專門法來調整那樣嚴重的程度,國外也沒有反
〈〈性騷擾〉〉單行法規的先例。第三,如果在保護女性權益的法規中對“性騷擾“作出規定
,以後出現女性騷擾男性的案件怎麼辦,會不會又出現新的無法可依?
時下,“性騷擾“立法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我的一家之言並不是無視七成以上女性曾遭遇“
性騷擾”的事實,並不是說法律對婦女權益被侵害表現無奈。作為全國首例“性騷擾”勝訴案
的代理律師,我不認為法律對“性騷擾”的規定是一片空白。當前,我們要解決的關鍵問題不
是匆忙立法,而是如何在現有法律中找到懲治“性騷擾”的依據,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讓“
性騷擾”案立案時有案由可立、判決時有法可依。
在現有法律中為懲治“性騷擾”找到法律依據並不困難,只要我們承認人格權中有一新的權項
----人格尊嚴權。
公民的人格權內容是隨着社會文明進步而不但豐富和發展的,榮譽權、隱私權等都是社會文明
進步的產物。“性騷擾”案件在立案、判決、賠償依據諸多方面之所以遇到一系列難題,是因
為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它到底侵犯了公民的什麼權利。
如果說“性騷擾”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它侵犯的是什麼權利?這是首先要搞清楚的問題。現
有“性騷擾”案件立案的案由都是侵犯名譽權,侵犯名譽權以他人的名譽受到損害為前提,但
“性騷擾”行為大多發生在隱蔽場所,實施騷擾者不張揚,不會損害受害人的名譽,對這些受
害者而言,要想拿出名譽權受損的證據,打贏名譽權糾紛官司萬分困難。雖然性騷擾行為有些
也表現為接吻、擁抱、撫摩甚至輕微暴力,但絕大多數行為並未直接傷害他人的身體,要想拿
出侵害身體權的證據也同樣困難。
性騷擾侵犯他人人格權多種多樣,對異性觸摸摟抱,侵犯其身體權;宣揚與異性有特殊的男女
關係,侵犯了其名譽權;騷擾方式不一,侵權的內容也有別。但不論那種性騷擾行為,騷擾者
主觀上決不是想侵害女性的身體或名譽,而是無視女性尊嚴的存在。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嚴
權。
假如我們確立了性騷擾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是以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權為主要特徵的侵權行為
,在司法上許多難題就會迎刃而解。
首先,我們為立案找到了案由,哪些遭受“性騷擾”但拿不出身體受到傷害或者名譽受到毀損
證據的受害人也能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人格尊嚴權人人平等,避免以後
女性騷擾男性時法律表現出不應有的尷尬和無奈;第三,從“性騷擾”侵權行為的特徵來看,
多數情況下未在受害人身上留下印記,給受害者造成的傷害主要是精神上的痛苦。侵犯名譽權
和身體權往往根據受害者遭受損失的大小確定賠償金額,有人會因遭受性騷擾而終生痛苦,但
這種痛苦有可能因為拿不出病歷和藥費單而不被法院認可。如果認定性騷擾是以侵犯人格尊嚴
權為主要特徵的民事侵權行為,只需要證明騷擾者實施了侵權行為,根據侵權行為的過錯大小
、持續時間長短、手段是否惡劣就可以確定賠償數額,而無須受害人拿出遭受多少損害的證明
。因為精神損害大小很難拿出準確的證據證明,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權審理會讓很多性騷擾受害
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第四,確立人格尊嚴權符合〈〈憲法〉〉的38條精神,也是我國社會走
向文明、法制走向健全的體現。
確立“性騷擾”是一種以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權為主要特徵的民事侵權行為,在法律上是否可以
找到依據呢?完全可以。《憲法》第38條明確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婦女權益保
障法》的39條: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營私隱私方式
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更是第一次從司法實踐上肯定了人格尊嚴權,該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公民的身體權、人格
尊嚴權受非法侵害的,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全國首例“性騷擾”勝訴案法院以侵害名譽權為案由立案,以侵害人格權作出判決,說明法律
實踐中逐漸認識到“性騷擾”是以侵害人格權,準確的說是以侵害人格尊嚴權為主要特徵的民
事侵權行為。我們現在要做的是在法理上、在司法解釋上明確規定“性騷擾”的侵權性質,利
用現有法律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匆忙立法。
人格尊嚴權在法律上有依據,如果我們明確公民享有人格尊嚴權,公民不但在受到侮辱、誹謗
時可以尋求法律保護,在遭受“性騷擾”侵害時同樣尋求法律保護。那麼“性騷擾”案件只不
過是一類普通的民事侵權案件,會有更多的人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維護自己的
人格尊嚴。這對轉變社會風氣、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無疑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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