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構貪官的四大“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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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涉嫌受賄和濫用職權的廣東省原交通廳廳長牛和恩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起訴書稱,牛和恩在擔任省交通廳副廳長、廳長期間,涉嫌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257.3萬元、港幣26.2萬元、美金1.9萬元;涉嫌濫用職權,為女兒的男朋友攬工程牟利,給國家造成1.0031億元的巨大經濟損失。
但是,牛和恩在法庭上卻是極力否認指控。因為,他有四個“理論”可以否認他的受賄行為:
其一是“分紅論”。起訴書指控,1993年,廣東省交通系統離退休高級工程技術人員謝某、楊某等六人出資成立廣東虎門技術諮詢有限公司。在牛和恩的大力支持下,該公司從1993年至2002年5月在省交通系統承攬了多項技術諮詢、施工監理工程項目。謝某等三人從各自的紅利中取一份送給牛和恩。1998年及2000年,牛和恩分別打電話給謝某等三人,說要錢急用。謝某等三人共送給牛和恩208.3萬元。牛和恩說,他並非受賄,虎門技術諮詢有限公司有他的股份,他入了2萬元的“暗股”,這200萬元是公司給他的分紅。
其二是“零花錢論”。起訴書指控,1994年至2001年,在牛和恩關照下,電白縣機械築路公司經理楊某先後承接了廣東交通系統6億多元工程。1996年至1999年,楊某以牛和恩出境需要零花錢的名義,先後送給他港幣9萬元、美金1.9萬元。1996年春節至2001年春節,楊某在廣州外商活動中心先後送給牛和恩20萬元。1998年1月,楊某按照牛的要求,為其辦理了牡丹信用卡,並存入24萬元人民幣。至2002年6月,牛和恩用此卡消費了14.6萬元。1999年至2001年,楊某為牛和恩在澳門、廣州等地賭博提供賭資共港幣17.2萬元、人民幣5萬元。牛和恩說:“我們一直都是朋友,那些錢是屬於我們的民間經濟往來,是不違反法律的,怎麼能叫受賄呢?”、“我管這些錢叫零花錢,是基於我們之間私人關係的民間金錢往來,是受法律保護的。”
其三是“無關係論”。起訴書指控:1996年4月,廣東護神設施有限公司總經理謝某與牛和恩的女兒確定戀愛關係,1998年11月與牛女結婚。在謝某承接深汕高速公路東段護欄工程時,牛和恩利用職權給准女婿放了一馬,這一放,就給國家造成了1億多元的巨大損失。牛和恩卻極力撇清和謝的關係:“做工程的時候,謝是承包商,不是我女婿!”
其四是“有錯無罪論”,對上面所講到的給國家造成的1億多元損失,牛和恩認為這是不可避免的超資損失,不是濫用職權,更不是決策失誤。 “我認為,這是違紀,但不是受賄。是的,是嚴重違紀。”
如果牛和恩這四大“理論”都成立的話,那麼,看來我們是抓錯了人,牛和恩案成了王懷忠案之後的歷史上第二大“冤案”(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自稱其是歷史上最大的“冤案”,但是事實無情地粉碎了其的叫鳴),事實果真是這樣嗎?
首先,且讓我們來看其第一個所謂理論DD“分紅論”。刑法中的受賄罪中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牛和恩為虎門公司謀取利益,又向公司股東索取財物,有三名證人的證言為證,牛和恩自己承認得了這200萬元錢,其辯稱“在公司有股份,是分紅的錢”卻始終拿不出有關單據,而在該公司賬面上也沒有任何顯示,並且以2萬元股本在3年中分得200萬元也超出常理,這就充分說明其的辯解是一片謊言,其“分紅論”也必將破產無疑。不過,牛和恩“分紅論”倒是提醒我們看到了法律上一個漏洞,就是對於官員利用職權為自己有股份的公司謀利,該官員因此股份而獲利的行為,法律應當規定以犯罪論處,以杜絕以權謀私的行為。
其次,我們來看看其第二個所謂理論DD“零花錢論”。每個人都有朋友,禮尚往來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利用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了利益,收受他人的財物是為法律所禁止的,因為這是有損於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牛和恩幫助楊某承接工程,收受其的數十萬元的錢財,早就超出一般的禮尚往來的範疇,是典型的受賄行為。況且,如果不是因為牛和恩利用職務為其謀利的行為,楊某何以給其如何多的錢財,而且既然是禮尚往來,何以只有楊某送給牛和恩錢財,而牛和恩卻不送給楊某錢財。所以,以“零花錢”相稱只是掩飾楊某和牛和恩進行錢權交易的體面稱呼,也是牛和恩一廂情願給自己心裡注射的一針醫學專用藥劑。
再次,讓我們看看其第三個所謂理論DD“無關係論”。儘管牛和恩在1996年濫用職權為謝飛提供便利,其中包括超過規定價格購買深汕高速公路東段的護欄迫緊器給國家造成上億元損失時,謝飛只是其女兒的男友。但是,謝飛當時只是其女兒的男友而不是其女婿的事實,並不影響其犯罪的成立。因為,法律對於濫用職權罪的成立的規定,只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超出職權範圍行使職權或不適當使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就可構成,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有上述行為的,要加重處罰。而且,法律也沒有規定徇私舞弊一定要徇家屬之私,幫助親朋好友而濫用職權罪的,也屬於徇私舞弊。因此,牛和恩為其女兒的男友謝飛提供便利造成國家的上億元損失,完全構成有徇私舞弊情節的濫用職權罪,退一步來說,即使謝飛不是其女兒的男友,只要牛和恩主觀上是故意,客觀上超出職權範圍行使職權或不適當使用職權造成國家的重大損失,也構成濫用職權罪。
最後,牛和恩的“有錯無罪論”也是根本無法站住腳。對於給國家造成的上億元損失,牛和恩說用“浪費”來表述會確切一些,並引經據典地引用刑法條文說明,浪費不屬於刑事犯罪。他還認為,就算是工程損失,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他的行為僅僅是“違紀”。但是,我們要問的是,牛和恩徇准女婿的之私,濫用職權超過規定價格購買深汕高速公路東段的護欄迫緊器給國家造成的上億元損失,怎麼會是不可避免呢?“浪費”行為並非都是不屬於犯罪行為,關鍵要看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是否符合犯罪構成。牛和恩在故意支配下“浪費”(就按牛和恩的說法)國家財產行為造成國家財產嚴重損失,怎麼又不是刑事犯罪呢?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就構成犯罪,牛和恩造成如此之大損失的行為,又何止僅僅是“違紀”行為呢?看來,牛和恩的“有錯無罪論”純粹是在自欺欺人。
事實說明,牛和恩的四大“理論”都是謬論。貪官們在事實面前,總是不願輕易就範,總是要抓住一些救命稻草來垂死掙扎,可以說這四大“謬論”並非老牛的創新,許多貪官都在有意無意中在運用,這需要我們反腐敗的人員頭腦清醒、沉着應戰,揭露其“理論”的荒謬性。不過,我們更要告誡的是,官員們不要指望犯罪後用什麼“理論”來救自己,而要事先多學法,牢記“不要伸手,伸手必捉”的古訓。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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