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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韁繩——評《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得得9

社會的韁繩——評《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 標籤:和諧社會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社會實踐

     蔡藝生

  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證明,為了維持社會的正常秩序,必須使人類活動按一定的社會的行為規範進行,通過某種社會力量使人們遵從社會規範,維持社會秩序的過程,就是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社會控制有多種類型,法律是其中的一種,習慣、道德、倫理、宗教等都是社會控制的形式。“在某種意義上來講,法是一種在發達社會中被高度的專門研究過的社會控制──在這樣的社會裡對權力理性的和有序的運用的一種社會控制。” 布萊克曾把法與其他社會控制之間的關係概括為一個公式:法的變化與其他社會控制成反比。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國家的控制相對比較弱小,公共權力往往並不深入廣大的鄉村地區,鄉村多依賴宗教和士紳,藉助禮教和調解制度已足以維繫秩序。整體社會秩序由“國法”和“宗法”這“二元”共同維持,兩者相互承認,相互支持,構成了中國古代社會控制的一道獨特的風景線。

  改革開放以來,隨着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的戰略決策的確定,我國法制建設有了長足的進步,“無法可依”的時代已告結束,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體系正在形成。但毋庸諱言,我國由傳統的人治國家向法治國家邁進的過程中,社會生活並未如這些既定的規則和秩序有條不紊的進行下去,甚至出現了“法律過剩”的現象。如果以犧牲傳統來換取快速“現代化”,其實質是在摧毀文化。在摧毀自身傳統的同時,法律又不能使本土接受異質土壤所生長出來的其它文化,其後果是可怕的。這就不能不讓我們進行一個理性的反思。在此條件下,龐德先生所著的《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或許對我們有些助益。

  龐德先生是美國社會學法學的創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紀西方法學界的權威人物之一。他的《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一書,是美國社會從自由資本主義時期過渡到壟斷資本主義以後,壟斷資產階級在經濟、政治和社會等方面的新發展、新變化在法律思想和法律價值觀方面的必然要求的較為集中的體現。他的許多觀點對我國的現代法制有着或多或少的啟示與助益。龐德先生的《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主要有如下特點:

  一、與時俱進、深具意義

  從19世紀末開始,西方主要資本主義社會由自由資本主義社會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法律社會化”成為時代的潮流。法律社會化充分反映出社會價值觀念的重大轉變,即從強調自由到限制自由、突出個性和個人權利到限制個人人權和重視社會躲閃的轉變。如果法學的對象依然與現實生活脫節,局限於現有法律制度的要素和結構分析,只是像分析法學家那樣機械地註釋成文法和判例法,一味地認為法僅以國家武力作為制裁,不為國家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社會問題提供指南或提出意見,就不能適應社會和法律實踐的需要。此時,美國的法學領域也迫切需要一種新的理論來更好地為壟斷資本服務。龐德以“革新”傳統法律和法學理論以適應美國社會的變化為目標,創立了社會學法學派,寫出了以《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為代表的一系列著作。適應了社會和法律實踐的需要,也奠定了其美國法理學權威的地位,以此為核心構成了其社會學法學理論體系,極大地推動了西方法社會學的發展。

  二、結構完整,體系新穎

  本書共分為四章,從第一章的“文明和社會控制”入手,論述了文明、社會控制和法律三者之間的關係,強調隨着文明的發展,法律已成為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第2章強調了“什麼是法律”,認為歷史上三個完全不同的東西都曾使用法律的名稱,給人們討論“什麼是法律”這個問題告成了很多混亂,於是力圖用“社會控制”的觀念加以統一,並分析了有效法律行動的局限性,得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的結論。第3章“法律的任務”,論證法律的目的是正義,它能在最少阻礙和浪費的條件下儘可能多地滿足人們的利益,並把利益區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三類。第4章“價值問題”,提出了法律價值的理論,強調價值問題雖是一個困難問題,但它是法律科學所不能迴避的,並對當代的三種法律價值論進行分析評判,提出“真正合理的價值評價方法。”

  三、兼收並蓄,富於創新

  龐德法理學的思想來源非常廣泛,除了霍姆斯的實用主義法學,威廉·詹姆斯的實用主義哲學,沃德、羅斯的社會力量和社會控制學說之外,還大量汲取了歐陸19-20世紀社會科學的理論營養,如埃利希的“活法”說等理論,但對龐德法理學體系構建最關鍵的要屬新功利主義法學家耶林的“利益說”和新黑格爾主義法學家柯勒的法與文明的理論。當然,作者並非盲目吸收,而是取其精華富於創新,如:針對霍姆斯提出的法的“壞人的預測”角度,龐德認為法的出發點同樣可以是好人的利益要求; 針對霍姆斯把強力作為法的價值尺度,龐德認為強力必須從屬於正義、安全、均衡。總之,本書充分體現了作者的作為一位法學大家應有的風度和魅力。

  四、論證周到、思維嚴密

  在《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一書中,龐德首先論述了法律、文明和社會控制三者之間的關係。社會控制化是龐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內容 ,與一般控制論(通過信息的社會控制)不同,龐德是從社會學的角度提出問題的,即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證明,為了維持社會的正常秩序,必須使人類活動按一定的社會的行為規範進行,通過某種社會力量使人們遵從社會規範,維持社會秩序的過程,就是社會控制。他認為:“社會控制世俗化了”,所有其他社會控制的手段就被視為只能行使從屬於法律並在法律確定範圍內的紀律性權力。發達的經濟秩序要求社會控制必須具有確定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其他社會規範如道德、宗教等因其易變性和衝突性都不能適應這一需要。他主張把法律作為社會控制的主要工具,通過法律實現社會控制 。但是,龐德在肯定法律是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的同時,並不否定其他社會控制手段的作用,而是強調幾種手段應相互配合共同起作用。用他的話說就是:“在我們生活的地上世界里,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那末它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如果它不能再得到有組織的宗教和家族的支持的話,那末它就更加需要這些方面的支持了。

  五、科學定義,翔實說明

  對於什麼是法律,龐德吸收了各派的某些合理成分,并力圖在社會控制論的基礎上將它們統一起來,他強調用社會控制的觀念來統一法律概念。龐德設想一種制度,它是“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過程中使用的權威性法令來實施的高度專門形式的社會控制。”這種制度包括了前面所說的法律秩序、權威性資料、司法和行政過程三個部分。他認為法律包括各種法令、技術和理想,包括發展和適用法令的技術、法律工作者的業務藝術。而法令又是由各種規則、原則、說明概念的法令和規定標準的法令所組成的。他認為法律與其說是一種權力不如說是一種對權力的限制。龐德把法律定義為一種社會控制的制度或工具,這一思想本身確有新穎之處,使西方法學界對於法律概念的研究前進了一步。

  六、精於理論、服務實踐。

  龐德認為法律的任務在於以最少的浪費來調整各種利益的衝突,保障和實現社會利益。法律是利益保障的主要機制,正如他所說:“我們主要是通過把我們所稱遙法律權利賦予各種利益的人來保障這些利益的。”而利益在法律上的保障體現為法律權利。他認為經由政治組織社會所進行的社會控制的一個得要的特點,即謀求在理性的基礎上並以人們所設想的正義目標而實現社會控制。”法律作為社會控制最有效的工具,其任務就在於使人的合作本能與利己本能之間保持均衡,即不能偏向於合作本能而疏於保障個人利益,又不能放縱利己本能而使社會秩序、安全和正義遭到破壞。而通過法律保護一定的利益,這是一種在法學史上頗有深度的思想。對於法律價值,龐德列舉了法學史上出現過的種種價值理論,如神學的、理性的、歷史的、自由的、以經濟學為基礎的、從階級鬥爭理論中推論出來價值尺度。他宣稱:“對各種利益的承認或拒絕承認以及劃定那些得到承認的利益的界限,最終都是按照一個確定的價值尺度進行的。” 作為一名學識淵博且注重實效的法學家,龐德深知社會矛盾尖銳複雜的美國社會,在其對法律價值和法律任務等進行了科學的闡述並被廣泛認可后,他的思想在美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得了廣泛的應用。美國人認為,龐德屬於這樣一批學者的行列,這批學者以他們的學說,洞察力和出於理性的勇敢言行改變了美國的種種制度。 當然,白璧微瑕,作為一個資本主義20世紀的法學家,作為相關領域的少有著作,受種種條件尤其是當時歷史條件和其自身立場的限制,本書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缺點:

  一、 宗教的控制作用極其有限

  龐德認為社會控制有組織的宗教和家族的支持。但是他在文中又認為發達的經濟秩序要求社會控制必須具有確定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其他社會規範如道德、宗教等因其易變性和衝突性都不能適應這一需要。這似乎存在着矛盾。對於我國而言,社會控制主要是法律和道德,至於家族和宗教是微不足道也是應該否定的。

  二、 利益出發點的階級性

  法學也是具有階級性的,龐德生於法官家庭,長期從事司法事業,屬於美國的資產階級,他的理論不可避免的是從資產階級的利益出發是維護本階級利益的。因此他的理論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我們要批判的吸收,取其精華而去其糟粕。

  儘管如此,《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仍是美國社會學法學的重要著作,它豐富和發展了西方社會學法學的理論,而且影響了整整一代美國法學家。該書用社會學的方法研究法律,強調法律在社會控制中的作用,重視研究法律的實際效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與科學性。它生動而鮮明地闡明了“法律是什麼”和“法為什麼”這兩個法的最基本的問題,同龐德的其他著述一起,在西方世界產生了廣泛深遠的影響,從20世紀30年代以來,幾乎成了美國法庭的官方學說。應該說,《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是社會學法學方面的代表作之一,在西方法學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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