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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獎勵遠遠不夠

手機:M版  分類:時事評論  編輯:小景

  僅有獎勵遠遠不夠

  上海市公安局日前發布了《上海市公安局獎勵群眾舉報違法犯罪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決定自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凡群眾舉報違法犯罪被查證屬實的,上海市公安局將根據舉報內容在破案或處置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其中,提供重大線索,獎勵標準為人民幣5000元至30萬元(見9月22日《新聞晨報》)。

  最高獎勵30萬元,這就象一塊肥肉令人垂涎欲滴,恐怕80%以上的人一生都不會擁有30萬的存款。30萬元的獎勵,或許會讓人有些許衝動,但是衝動並不會直接導致人們的行動。因為舉報受打擊的陰影還沒有完全從人們的心頭散去:有些被舉報者未被查處,可舉報者卻被被舉報者整得身陷囫圇,家破人亡!更有甚者,即使最後被舉報者被判以重刑,然而舉報人受到的不公正的待遇,仍難以昭雪……

  其實人們舉報違法犯罪並不是衝著那點獎勵而去,而是出於正義、出於良知。如果部門接到舉報后,不能為舉報人保密,導致舉報人利益受損且得到不任何補償。久而久之,人們會“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從自我保護的本能出發,不會主動舉報違法犯罪,更不會見義勇為。雖然我國法律對舉報人的權益保障制定了一些規定,但是,這些規定散見於不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之中,尚未形成完整系統、卓有成效的保護體系,甚至還存在很多保護的空白點。如果僅僅想通過獎勵來激發人們舉報違法犯罪的熱情,而沒有相應妥善的措施來保護舉報人,是遠遠不夠的。這樣就導致舉報人的“風險成本”大大增加,最終只能依靠擁有非凡膽量的人進行舉報,然而這樣不懼“風險”的人恐怕是少而又少。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借鑒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經驗,積極探索建立舉報人的保護機制,讓那些害怕被舉報的人不可能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以降低舉報人的風險成本,解決舉報人的後顧之憂,讓舉報成為社會的常態,成為打擊違法犯罪的一個“利器”,成為易遏制違法犯罪的“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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