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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行“三卡”預警監督制度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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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行“三卡”預警監督制度的實施意見 標籤:三項制度

  各鎮黨委、政府、紀委、監察室,市委各部委辦,市各委局辦黨委(黨組)、總支(支部)、紀委(紀檢組)、監察室,市各直屬單位黨委(黨組)、總支(支部)、紀委(紀檢組)、監察室,市紀委各派駐紀檢組:

  為加強對黨員幹部實施有效監督,進一步前移監督關口,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決定試行提醒卡、函詢卡、警誡卡(以下簡稱“三卡”)預警監督制度。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以黨章、黨內法規及行政監察法規為依據,通過建立“三卡”預警監督機制,進一步前移監督關口,防微杜漸,努力使黨員幹部違反廉潔自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防止小錯釀成大錯,最大限度地通過自律和他律、教育和監督相結合的辦法,促使黨員幹部少犯或不犯錯誤,從而促進和推動黨風和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

  二、監督對象

  全市科級及其以下黨員幹部和行政監察對象。

  三、“三卡”的形式和適用範圍

  “三卡”分別以不同顏色予以區分,提醒卡為白色,函詢卡為藍色,警誡卡為黃色。其適用範圍:

  提醒卡:主要用於黨員幹部和行政監察對象有不良反映,需及時提醒其注意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發提醒卡:

  (1)社會上有不良反映,但不便查證;

  (2)有信訪舉報,但無法查實;

  (3)社會交往複雜,各種反映較多;

  (4)工作時常不在狀態;

  (5)經常借故不參加廉政學習教育;

  (6)其它需要提醒的問題。

  函詢卡:主要用於黨員幹部和行政監察對象有一定問題,需如實向組織作出說明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發函詢卡:

  (1)社會上有明顯的問題反映,但查證后難以定性處理;

  (2)有信訪舉報,但證據不足;

  (3)首次違反禁酒規定;

  (4)工作不在狀態,單位反映較差;

  (5)服務態度生硬,人民群眾較為不滿;

  (6)經常出入複雜場所,各種反映較多,單位提醒無效果;

  (7)經常無故不參加廉政學習教育;

  (8)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警誡卡:主要用於黨員幹部和行政監察對象問題較為嚴重,但構不上黨政紀處分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發警誡卡:

  (1)信訪舉報被查證屬實,但情節輕微;

  (2)兩次以上違反禁酒規定;

  (3)服務態度較差,有吃拿卡要行為,但影響較小;

  (4)生活作風不檢點,社會反映較強烈;

  (5)不服從工作安排或工作長期處於後位;

  (6)崗考被定基本稱職以下或民主測評不合格票達三分之一以上;

  (7)拒不參加廉政學習教育;

  (8)其它需要警誡的問題。

  四、“三卡”使用程序

  提醒卡、函詢卡、警誡卡由市紀委、監察局統一印製,歸口管理。其使用程序是:

  提醒卡:由市紀委、監察局各業務室或各鎮紀委、市直各單位紀委(紀檢組)以及市紀委各派駐紀檢組提出,市紀委分管常委或監察局分管副局長批准。也可由市紀委、監察局領導直接決定。

  被提醒人收到“提醒卡”后,應在一周內將“回執”回復給發卡部門,反饋收悉情況。對被提醒人不要求作情況說明,如本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可作書面說明。

  函詢卡:由市紀委、監察局各業務室或各鎮紀委、市直各單位紀委(紀檢組)以及市紀委各派駐紀檢組提出,分管常委或分管副局長審核,分管副書記批准。也可由分管常委或分管副局長提出,分管副書記批准。必要時書記、副書記可直接決定。

  被函詢人收到“函詢卡”后,應在十日內將“回執”回復給發卡部門,並就所函詢的問題,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報告。

  警誡卡:由市紀委、監察局各業務室或各鎮紀委、市直各單位紀委(紀檢組)以及市紀委各派駐紀檢組報市紀委分管常委或監察局分管副局長提出,分管副書記審核,書記批准。也可由分管副書記提出,書記批准。必要時書記可直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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