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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手機:M版  分類:計劃方案  編輯:得得9

  5.2.1由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責任和相關影響進行調查,對事故損失進行評估,形成調查報告,並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相關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5.2.2及時召集相關人員和全體駕駛員會議,通報事故情況及初步分析的原因,針對事故的全過程,制定出治理、防範、整改措施,切實做到警鐘長鳴,增強和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5.3恢復與重建

  5.3.1將事故中損壞的車輛拖往指定修理廠修復。

  5.3.2對於在事故救援中消耗掉的安全設施設備進行補充和完善。

  6.應急保障

  6.1公司配備有醫療箱

  6.2各車台配備有警示牌、滅火器、三角木等安全設備,超長車配備有防滑鏈、消防沙、鐵楸等。

  6.3應急車輛川Q45491、川Q22319、川Q22172,保證應車輛車況良好,駕駛員隨時作好準備。

  6.3小組成員手機24小時開機,保持通信暢通。

  6.4公司值班電話*********

  7.監督管理

  7.1宣傳

  每年組織兩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事故案例宣傳,提高廣大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向群眾傳播道路交通安全、救護知識;

  7.2培訓

  對安全管理人員和駕駛員進行定時和不定時的培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讓所有員工都知道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在事故發生時間知道如何採取應急措施。

  7.3演練

  7.3.1演練時間:每年組織開展一次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活動,初步訂為每年6月份進行。

  7.3.2演練方案編製:每次演練要編製演練方案,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預定演練過程、預期目的等。

  7.3.3演練參加人員:演練人員、觀摩人員和評價人員。

  7.3.4演練評價

  演練結束后,對演練組織情況和預案的合理性進行評價,對發現的問題制訂糾正措施予以完善。

  7.4責任與獎懲

  7.4.1對於在事故救援中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一定的表彰獎勵。

  7.4.2對於瞞報或遲報事故,造成損害加重或救援不及時的以及在救援工作中玩忽職守的,將根據情況給予降職、撤職、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置。

  8.附則

  8.1預案修訂

  由長寧縣竹都運業有限責任公司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兩年修訂一次,並負責解釋。

  8.2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3預案實施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二)

  1總則

  1.1目的

  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規範有序、科學高效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體系,全面提高處置突發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能力,確保重特大交通事故突發時實施有效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促進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和經濟效益的提高。

  1.2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組負責的工作原則。

  1.3編製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北京市交通運輸企業應急預案編製和調查工作方案》制定本預案。

  1.4適用範圍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分類標準,實施應急救援的適用範圍主要是公司營運車輛發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組織機構與職責

  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指揮中心設指揮長一人。

  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指揮中心下設應急處理辦公室和兩人應急工作組。其職責分別是:

  應急處理辦公室負責協調兩個應急工作組進行工作,制定醫療救護、物資保障服務等工作方案,負責應急救援物資的供應、人員運輸、後勤保障和死傷人員家屬及有關人員接待工作。對應急工作進行總結,組織應急隊伍日常的培訓和演習等工作。

  醫療救護工作組負責協調事故發生后的醫療救護、人員轉運等工作。

  事故處理工作組負責事故的處理,事故發生后的傷亡人員善後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負責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公佈於眾,收集整理事故動態信息和處置情況,編輯上報。

  2.2隊伍編成任務

  應急救援隊伍由快速反應力量和基本救援力量組成,負責救治事故現場傷員,搶救財產等工作。

  2.2.1快速反應力量

  公司安技部人員和公司救援車作為快速反應力量,時時處於戰備狀態。

  2.2.2基本救援力量

  集團安技部、各事業部、省公司和經營公司安技人員作為基本救援力量,根據事故情況決定參加救援人數,但不得少於2人。公司其他人員作為增援力量。

  2.3指揮中心設置

  指揮中心值班室設在公司辦公所在地,24小時全天候值班,值班電話:XXXXX。

  3應急響應

  3.1接警程序

  應急辦公室作為接警部門,接到報警后,迅速會同事故處理部門,對事故發生的可能性進行分析和預測,講清依據,了解清楚事故發生的大致區域、範圍以及對後果做好基本判斷,指派人員根據事故情況決定參加應急人數和方式方法。

  3.2響應程序

  公司安技部經理和交通事故應急車作為快速反應力量是第一響應隊伍,接到報警后及時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同時嚮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兩個應急工作組在指揮中心的統一領導下分別響應,各負其責。

  3.3指揮程序

  應急搶險救災工作必須在公司應急指揮中心統一領導下進行。各分工作組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地開展工作。包含以下程序:由指揮中心根據現場事故級別及緊急程度,確定應急人數及方案,並第一時間通知各分應急工作組展開現場救援活動。快速反應力量到達現場后,如人員財產損失嚴重的,應先開展救援行動,如現場力量無法滿足需要時,及時向公司指揮部報告。

  3.4應急結束

  應急事故處理工作組現場配合交警勘驗人員完成事故現場勘察,向公司指揮部報告,總指揮在接到情況后,由總負責人宣布應急結束。

  3.5信息報道

  新聞報道工作由應急辦公室負責,公司辦公室負責協同有關人員工作,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地逐級上報有關事故情況,上報前須經應急處理辦公室審核。

  4後期處置

  4.1善後處理

  善後處理工作由善後安技部負責。公司安技部負責事故發生后的傷亡人員善後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

  4.2調查、總結

  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由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和公司負責人共同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及發生經過,認定事故責任,核清損失數額,並依法進行處理。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全部結束后,由應急處理辦公室匯總情況,形成書面總結分別向上級和相關部門報告。

  5相關保障

  5.1通信保障

  辦公室負責通信保障,具體負責人為辦公室主任。

  5.2設施設備保障

  安技部負責設施設備保障,具體負責人為安技部經理。

  5.3物資保障(見附表)

  辦公室負責物質和救援保障,具體負責人為辦公室主任。

  5.4其他保障

  運營部負責運輸保障。

  安技部負責醫療保障。

  安技部負責安全和交通管理保障。

  6宣傳、培訓和學習

  6.1公眾宣傳教育

  通過集團公司網絡、公司宣傳欄、手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助等常識。由安技部定期(每月一次)到經營一線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6.2培訓

  安技部和辦公室負責對公司運營、安技、應急管理人員,駕駛人、乘務員和有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常規性培訓。同時將有關應急管理課程列為全體員工培訓內容並定期進行考核。

  6.3演習

  演習隊伍包括指揮中心下設的應急處理辦公室和兩個工作組及公司全體員工。以不同環境條例下可能出現的特大交通事故為主要演練內容,每年演習一次,每次演習後由公司安委會進行總結評估。

  7附則

  7.1預案管理

  應急預案的修訂、完善由公司安技部與辦公室共同負責。安技部負責預案實質內容的調整和完善,對可能發生的新情況進行補充備案。辦公室負責文字修改,就應急機構及人員的變化進行及時更新,對預案歸檔管理。

  7.2預案制定與解釋

  預案制定與解釋由某公司負責解釋。本預案自正式下發之日起實施。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三)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用

  本預案適用於公司及所屬企業內因公駕乘汽車車輛時,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具體辦法,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

  2、總則

  為切實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特別是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理,規範事故的責任認定,善後處理、損失賠償,最大限度地減少公司人員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和完善交通安全應急救援體系,保證在接警后能夠迅速趕赴現場,配合公安和車管部門了解情況全力救護,減少損失和影響,做好事故善後工作,特制定本預案。

  3、組織機構

  3.1、為妥善處理重、特大交通事故,公司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任組長,主(協)管機動車輛安全的副總經理、工會主席任副組長,組員由綜合管理部、生產經營部、人力資源部、安全技術部、各單位(車間)車隊長(或車管部門負責人)組成。

  3.2、交通事故救援處理領導小組下設應急處理辦公室、事故救援組、事故調查組、善後處理組。應急處理辦公室設在公司綜合管理部,由綜合管理部部長負責,成員由公司生產經營部、人力資源部、綜合管理部、安全技術部、公司所屬各單位車管部門負責人、安全專兼職、勞人社保專職、技術設備專職、工會幹事、以及各單位(車間)汽車班長組成。事故救援組由公司生產經營部、人力資源部、綜合管理部、安全技術部、公司所屬各單位安全部門、綜合部門負責人及汽車班長組成。事故調查組由主(協)管機動車輛安全的副總經理、工會主席牽頭,公司安全技術部組織各單位安全車管、技術設備、工會、人勞、事故發生地有關負責人員協助調查。善後處理組,由公司綜合管理部、各單位安全車管、技術設備、工會、人勞、事故發生地有關負責人員組成並開展工作。

  4、主要職責

  4.1、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職責:

  4.1.1、事故發生后,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及其它相關專項應急預案;

  4.1.2、協調與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應急處置工作;

  4.1.3、需其它部門協助配合時,負責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

  4.1.4、有關緊急事項決策;

  4.1.5、善後工作的統一協調處理。

  4.2、應急處理辦公室職責:負責公司管內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收集、上傳下達和協調指揮工作,參與事故處理,通報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

  4.3、事故調查組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負責調查、分析和處理公司管內因公駕乘汽車所發生的責任交通傷亡事故。做好公司內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性質和責任,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現場的勘查意見,提出初步定性定責意見。

  4.4、善後處理組職責:發生事故時應及時通知保險機構趕赴現場,開展傷亡人員及財產的保險賠付工作。

  5、應急響應程序

  5.1、事故救援

  5.1.1、發生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當事人或乘車人要在30分鐘內向公司調度和各單位安全、車管部門報告。車輛駕駛人員及乘車人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做好防護工作,攔停過往車輛運送傷員,並迅速撥打120(醫療急救中心電話)及122(交通事故投訴台),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應當予以協助。

  5.1.2、公司調度、各單位安全、車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分別向有關領導彙報,對達到本預案適用條件時,應立即啟動本應急預案。公司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要按照各自分工和蘭州鐵路局汽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組織指揮安排、制定並實施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理方案、處理措施。協助事故救援的人員和事故單位,在現場救援時應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指揮,按照有關法規展開救援工作。

  5.1.3、根據就近先救援的原則,安排就近的地區先進行救援,同時,公司及事故單位內有關人員應在30分鐘內出發,趕赴現場實施救援。在接到事故報告30分鐘內,公司及事故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及時向路局安監室、中心人力資源部報告,公司安全技術部及事故單位辦公室負責向中心安全部門、路局總值班室、物資處車管辦等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概況,同時報告車輛投保公司(4995518)

  5.1.4、公司救援小組在中心、局救援小組未到達現場前,應積極配合當地交管部門積極搶救傷員,做好各項救援準備工作,勘察現場(有條件的做好攝影攝像工作)保存可疑證物,做好記錄,對交管部門的“事故現場勘察記錄”確認無誤后,方可簽認。

  5.1.5、公司救援小組應向中心、局救援小組主動彙報情況,不得隱瞞事故情節或有礙事故救援調查的言行發生。並在路局、中心救援小組的指導下,根據事故性質,迅速制定救援處理措施,做到分工具體,責任明確,統一領導,專人指揮,工作有序,力爭將交通事故的人員傷亡損失和帶來的社會影響降到最低,同時要加強事故現場安全監控,以防不測事故再度發生。

  5.2、事故調查:

  5.2.1、事故調查由公司主(協)管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的副總經理、工會主席牽頭,安全技術部負責組織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以及事故單位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成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協調,並統一安排協調各部門,迅速組織開展事故救援應急處置工作。

  5.2.2、在現場調查、內部取證時,應由公司主管交通安全副總經理牽頭、綜合管理部組織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成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當事人進行詢問、筆錄,配合協助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現場拍照、錄像,搜集事故現場物證痕迹,對制動人拖印,機動撞擊程度、進行測量、測算,繪製事故現場示意圖,記錄事故當事人、目擊和相關人員的口述、筆錄及傷亡人員、車輛損失的準確情況,寫出事故概況及事故原因分析。在確認事實后,請事故責任人簽認。

  5.2.3、處理原則應遵循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和比照本預案有關內容辦理。事故的當事人和本單位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處理,對事故現場調查記錄確認無誤后,當事人和單位方能簽認。

  5.2.4、事故概況的書面報告要在24小時內上報路局相關部門。事故報告內容:事故發生單位,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年月時分);發生的地點(省、市、縣地名, 國道或其它道路名稱、公里、米);天氣、路面情況;車輛駕駛員、乘載人基本概況、傷亡情況;駕駛公車的基本概況(車型車號、核定車載人數)和車輛損失情況;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概況及原因的初步判斷。

  5.3、後期處理

  公司及事故單位安全、車管、技術設備、工會、人勞及有關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並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趕赴現場,開展傷亡人員及財產的保險賠付工作。

  6、其它:

  6.1、在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的事故應急救援、定責、處理工作中,各有關部門、事故發生地的負責人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擅自脫崗或玩忽職守。對發生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於在事故應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要給予表彰獎勵。

  6.2、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產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管理部門調解。發生事故后,必須在48小時內將書面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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