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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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第四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通過崗前培訓、例會制度、定期學習等方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職業道德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教育培訓的基本內容應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職業道德基本規範與企業從業能力要求;
(三)企業規章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四)企業承運危險貨物的主要物理、化學特性及防護知識;防護器具、消防器材與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
(五)應急預案培訓及每年至少組織員工舉行一次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建立從業人員學習、培訓檔案,每人每季度學習、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課時,並做到一人一檔。
第四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委託具備交通運輸部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或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提出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報告的內容和格式由交通運輸部負責統一制定。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將安全評估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五條 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在現場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向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和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危害和應急措施,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 在危險貨物裝卸、保管、貯存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保管要求,輕裝輕卸,分區存放,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四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營運車輛異地經營(運輸線路起訖點均不在企業註冊地市域內)3個月以上的,應當向經營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納入管理。
第五章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管理
第四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自有車輛(挂車除外)小於30輛(含)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配備至少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自有車輛在30輛至60輛(含)的,應當配備至少2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自有車輛大於60輛的,應當配備至少3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且超出部分每增加30輛,應當相應增加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十條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承擔下列管理職責:
(一)負責編製安全規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保證安全管理所需資金投入;
(三)參加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的決策具有一票否決權;
(四)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和定期安全評估工作;
(五)負責駕駛員每次運輸作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了解駕駛員健康狀況,禁止帶病駕駛、疲勞駕駛;提示駕駛員在異常天氣等影響安全的情況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檢查和登記駕駛人員的行車記錄,對不符合規定的駕駛行為提出警告和教育,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六)參與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的招聘和日常考核;
(七)負責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制定日常培訓計劃;
(八)負責車輛、設備管理工作,確保運輸車輛和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和定期檢測;
(九)負責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和登記建檔工作;
(十)配合相關部門及時採取突發事故的應急措施;
(十一)制止企業或單位不符合安全生產的行為;
(十二)企業或單位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一條 申請參加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交通運輸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二)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具有從事3年以上貨物運輸等企業的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四)近3年內無負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擬申請參加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並提供符合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一)學歷證明及複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複印件;
(三)從事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的所在單位出具的工作經歷證明;
(四)從事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的所在單位出具的近3年內無負較大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的證明。
第五十三條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範和程序由交通運輸部統一組織編製。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第五十四條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為6年。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註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上報的企業安全評估備案資料,採取抽查的方式對企業或單位進行現場查勘。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實施扣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專用車輛有超載行為且具備安全卸載和儲存條件的,應當要求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到具備所運輸危險貨物儲存條件的場所卸貨。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件在全國範圍內通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異地註冊的從業人員監督檢查時,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提供相應的從業資格檔案資料;原發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申請考試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資格審查,並按照相關規定頒發從業資格證書。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從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註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託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或單位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託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誌的;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製劑或者穩定劑,託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運輸貨物屬於危險化學品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運輸貨物屬於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貨物,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託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託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託運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建立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定期進行企業或單位安全評估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5000元以下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定,駕駛人員存在未執行駕駛時間、工作時間限制和休息時間要求的兩次違規記錄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許可,兩年內不得重新報考從業資格考試。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道路運輸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駕駛人員,由原許可機關撤銷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許可,兩年內不得重新報考從業資格考試;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車輛超過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總數10%的,由原許可機關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的,由執業證頒發機關予以撤銷,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報考。
第七十五條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許可,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報考;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二)出租、出借、塗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三)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超出執業範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未作規定的,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對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未作規定的,參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發放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七十八條 本規定自**年 月 日起施行。交通部**年發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年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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