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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銷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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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銷假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為加強機關幹部紀律性,增強集體觀念,提高服務質量,根據有關人事政策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須治療和休息三天以內的,本人寫出書面假條,由###主任批准,轉辦公室備案。超過三天以上的,必須持有醫院診斷書或請假條,由所在單位領導轉呈主管領導審批,轉辦公室備案。

  2、根據新政辦[1993]97號文規定:機關工作人員病假在三個月以內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⑴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本人工資90%,或扣工資總額10%。

  4、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

  ⑴工齡滿三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齡滿二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10%;

  ⑶工齡滿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20%;

  ⑷工齡不滿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30%。

  5、病假連續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不計算工齡。

  6、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職工,14周歲以下子女患病時,職工可憑疾病證明享受護理假,男女雙方全年累計各不超過23天,須向辦公室領導按程序請假審批,將證明和假條轉政府辦公室備案。

  7、病假計算含法定節假日。

  (二)事假管理制度

  1、工作人員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領導批准后,按事假處理。未經領導批准,私自離開崗位的,按曠工處理,扣曠工期間全部工資。

  2、請事假半天不超過一天者,由辦公室領導審批,超過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領導審批后,轉辦公室備案。

  3、全年事假累計不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不超過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間工資照發。

  4、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事假超過二十五天的,超過天數按本人工資70%計發。年終考核不予評為優秀。

  5、事假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三)探親假管理制度

  根據新政發[1981]184號文規定:在機關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1、職工探親配偶的,每年給一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有特殊情況,當年未探親可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30天。八年一次探親假,假期為40天。

  4、探親假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領導同意後由主管領導審批,轉政府辦公室備案。假滿後進行銷假,對無故超假的,應按曠工處理。

  5、按勞薪字[81]號242號文有關規定:職工與父母的戶口在一起,即使父母已回原籍,職工也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四)產假管理制度

  根據新政發[1988]56號文及自治區人民政府[1992]28號主席令等文件規定:

  1、計劃內休產假前後共給假90天。

  2、女職工難產,增假15天,晚育增假15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后,增假15天。

  3、無故延產假時間,按曠工處理。

  4、哺乳期間,嬰兒0-周歲,女職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期間1個小時。

  (五)婚假管理制度

  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2、無故延長假期,按曠工處理,扣發曠工期間全部工資。

  以上制度由政府辦負責落實並登記。及時報主管領導,對違反規定者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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