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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社團管理制度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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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社團管理制度匯 標籤:三項制度

  (三)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三十一條 學院團委、學院社團聯合會要加強對學生社團幹部的培訓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幹部的權利和義務

  (一)學生社團幹部如對學院的學生社團工作方面提出意見,有直接向學院社團聯合會反映的權利。

  (二)學生社團幹部有參與社團幹部培訓的權利。

  (三)學生社團幹部有享受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學生社團負責人有參與優秀社團負責人評選的權利。

  (五)學生社團幹部有為會員服務的義務。

  (六)學生社團幹部有配合日常管理機構開展學生社團工作的義務。

  (七)學生社團幹部有履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學生社團負責人有接受離任前財務檢查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學生社團實行民主管理,組織機構一經產生就開始接受全體社團成員監督,社團的重大事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並接受學院社團聯合會的監督指導。

  第七章 學生社團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必須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社團活動應自覺接受學院社團聯合會的監督,服從學院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活動必須圍繞學生綜合發展、全面成才的目標和學院的中心工作開展;鼓勵和提倡學生社團開展積極向上、豐富多彩的校園科技、學術、文化、藝術、體育等方面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學院團委從學生社會實踐活動費中劃撥部分資金作為學生社團活動經費,社團同時通過收繳會費、接受資助或贈與等其他方式獲得活動費用。

  第三十七條 社團活動必須奉行公開原則、育人原則。

  第三十八條 凡組織跨校的社團活動,必須提前兩周向學院團委、學院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由學院團委向省學聯提出申請,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三十九條 學生社團不得開展任何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不得開展違背其宗旨和超出其活動範圍的活動。

  第八章 學生社團的工作制度

  第四十條 實行社團負責人負責制度。各社團負責人開展各項社團工作須對學院和該社團成員負責。

  第四十一條 實行會議管理制度及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制度。

  (一)、會議管理制度及日常管理制度:

  1、各學生社團負責人(會長和副會長)必須開會前10分鐘出席會議,否則當作遲到處理。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向學院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請假。如每個學期內遲到三次,當一次缺席,缺席次數累計達三次則暫停或撤銷會長職務。

  2、出席會議的社團負責人必須佩戴專門的筆記本和筆,做好會議記錄。

  3、出席會議的社團負責人嚴禁在會議中進食、聽MP3、玩手機、未經同意隨意走動、非討論時間,私下討論事情。

  4、學院社團聯合會將派出幹部出席各學生社團內部會議,進行旁聽、監督並記錄相關情況。

  5、為了使各學生社團更好地配合學院社團聯合會開展工作,學院社團聯合會將不定時地組織各學生社團相應部門負責人召開會議,各學生社團相應部門負責人必須準時參加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需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學院社團聯合會相應部門負責人請假。

  6、社團負責人會議由學院社團聯合會秘書部做好考勤登記,會議后整理存檔,並作為學生社團評優的依據。

  7、各學生社團相應部門會議將由學院社團聯合會相應部門做好考勤登記,會議后交學院社團聯合會秘書部存檔,並作為學生社團評優的依據。

  8、各學生社團在平時工作過程中,如有學生社團成員對學院社團聯合會幹部有任何語言中傷或暴力行為,學院社團聯合會將立即召開其所在學生社團的內部會議,暫停或撤銷該社團負責人職務,情節嚴重的將暫停或取消該社團活動,並通報各學生社團。

  9、如發現任何學生社團有拉幫結派,共同抵制學院社團聯合會、學院管理的現象,無論事情大小,將責令該學生社團負責人暫停或撤銷職務並上報學院團委。

  10、任何學生社團或學生社團負責人不得在非各學生社團負責人會議上私自結夥開會,如有發現上報學院團委,並停止或撤銷該學生社團負責人職務。

  (二)、值班制度 參照《羅定職業技術學院社團聯合會值班制度(試行)》

  第四十二條 實現檔案管理制度。學院社團聯合會對各學生社團實行檔案管理,對其負責人實行工作考核鑒定,鑒定材料存入本人團檔。

  第四十三條 實行年度註冊、工作制度。

  (一)、年度註冊:

  學生社團在招新完成後,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上交資料進行年度註冊。學生社團應主動向學院社團聯合會彙報工作情況,每學期第三周前上交本學期工作計劃,每學年末,各學生社團須上交一份年度工作報告至學院社團聯合會秘書部,由學院社團聯合會秘書部轉交學院社團聯合會主席團(紙質與電子版)

  (二)、組織活動管理制度:

  1、學生社團在校內或校外組織的活動必須經過學院社團聯合會審核後上交學院團委審批,經審批後方可在課餘時間開展。(如不經過學院社團聯合會審核,越級向團委申請,第一次嚴重警告,第二次一經發現則停止或撤銷該會長職務)

  2、學生社團組織活動必須以活動方案的形式提前向學院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活動方案必須提前2-3周上交,並附有經費預算和指導老師簽名並說明經費來源(會費、學校下撥經費、贊助、其他方面)等。

  3、活動所需要物品申請書須符合格式要求,並提前5天上交到學院社團聯合會組織部。

  4、活動方案審批未通過前,不得申請活動需要物品。

  5、各社團活動結束后應按學院團委文件存檔格式要求及時上交活動后所需資料。資料包括:(1)、綜合類社團:活動方案、經費實算表、活動照片4張、活動總結、新聞稿;(2)體育類社團:活動方案、經費實算表、比賽秩序冊、比賽成績冊、活動照片4張、活動總結、新聞稿。上交資料需符合學院團委存檔要求並按順序排好左側裝訂。

  6、學生社團在進行對外聯絡活動時,必須是真是署名,強調學生社團身份,不得盜用其指導部門或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否則停止其社團舉辦的活動。

  7、學生社團在未經學院社團聯合會批准的情況下,不得以學生社團的名義擅自外出尋求社會贊助。如發現私自外出尋求社會贊助即將責令停止其行為並上報學院團委;由學院團委進行處理,情況嚴重者停止或撤銷該會長職位,並通報公開。

  (三)、學生社團海報、小黑板、通訊和簡報管理制度

  1、各學生社團張貼海報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學院社團聯合會調研部申請,並寫明海報內容。未經同意而私自張貼者,第一次扣5分,並寫書面檢討書交到學院社團聯合會調研部。學院社團聯合會有權對海報進行處理,次數累計達兩次以上者則取消該學生社團海報張貼資格一個月,扣10分,該社團負責人需在會長部會議檢討。

  2、各學生社團內部的《開會通知》無特殊情況只允許以小黑板的形式進行通知,並擺放在規定的區域內(小黑板通知無需申請)。

  3、各學生社團必須按時將該學生社團所開展活動的新聞稿、通訊、簡訊、簡短新聞、工作總結等按要求的書面形式上交到學院社團聯合會秘書部。註:簡短新聞,搞完活動的第二天早上以電子版的形式發給秘書部的部長QQ郵箱。新聞稿、通訊、簡訊、工作總結是搞完活動2-3天內交齊。新聞稿的電子版與活動相關的4張照片發給秘書部郵箱。

  4、學院社團聯合會將定期向學生社團負責人公布各社團海報張貼、小黑板擺放違規以及內容出現語法、格式、錯別字等不規範現象。

  5、各學生社團張貼海報的時間最長為3天(從落款記起),學院級學生組織為5-7天,超過規定時間的學生社團必須自行撕下自社海報,否則學院社團聯合會有權對海報進行處理;如需延長張貼海報時間,須提前一天遞交申請書到學院社團聯合會調研部。

  (四)、懸挂橫幅管理條例

  1、各學生社團懸挂橫幅必須提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學院社團聯合會調研部申請,並按要求填寫橫幅懸挂申請表。未經批准私自懸挂橫幅交給由學院保衛科處理,並追究該社團負責人責任。

  2、各學生社團橫幅不得懸挂於學院教學樓主校道前。

  3、各學生社團橫幅懸挂於校園植物上時不得使用圖釘、鐵釘等傷害校園植物的物品。

  第四十四條 實行財務管理制度。

  (一)、各學生社團每年招收一次會員,為了籌措開展活動所需經費,可在每學期初向成員收取會員費,收取標準為:20元/人。所收取會費的100%在四個星期內交由學院社團聯合會財務部管理。除收取標準會費外,不得再向成員收取其他費用。如確實另有需要,則須向學院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經學院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審核通過後方可收取。如未經申請私自收取,將追究社團負責人的責任。

  (二)、學生社團的財務應有學院社團聯合會財務部管理。開展活動的所需會費支出在20元以上的需寫申請書:100-300元的需召開社團部長例會討論通過,並由正、副會長,各部門部長在申請書、會議記錄背後面上簽名:300元以上需召開社團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並由正、副會長,各部門部長及10名會員在申請書、會議記錄背後面上簽名。

  (三)、若開展活動所需會費支出在20元以內的,可由學生社團負責人審批,並憑有效票據到學院社團聯合會報銷,凡經費支出超出20元以上的均須寫申請書才能報銷;若其會費支出在100元以內的上報學院社團聯合會財務部審批;若其會費支出在100-150元,由學院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審批;若其會費支出在150元以上的,由學院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核實意見后,報學院團委領導審批。

  (四)、社團報銷需攜帶可見實物、申請書和報銷單。報銷單須由經手人(採購物品的幹部),驗收人(社團會長或副會長),證明人(學院社團聯合會財務部幹部)簽名,並註明經費具體用途,經相應審批人簽名核實后,由學院社團聯合會財務部統一報銷,並登記入賬。

  (五)學生社團的會費收支應及時記賬,且賬目要清楚,並保留原始憑證,學院社團聯合會將定期進行賬目檢查,賬目混亂不清的,學院社團聯合會將責令其進行財務整頓,並對社團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記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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